法规名称中英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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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爱斯基摩人有许多说法来描绘不同类型的雪,中国也有多种措辞来描述不同种类的“成文法”。

对于法律翻译者和律师来说,尝试去理解不同的法律文件在中国法律架构中的效力层级以及形形色色的法规名称应当如何翻译成英文,无异于一项挑战。本文将介绍中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层级以及这些机关颁布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并且将阐述这些法律文件的名称在被翻译成英文时的标准做法。

本文同时也揭示了在涉及普通法系成文法的英文名称时,需要记住的一些要点。

一般而言,中国的法律法规来源于以下两类机关:立法机关 (或称为“国家权力机关”:organs of state power) 和行政机关 (administrative organs)。

根据中国的《宪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的权力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Basic Laws)。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laws)的权力。

下一级的立法机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s)。

国务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administrative measures),制定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发布决定(decisions)和命令(orders)。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有权发布命令(orders)、指令(directives)和规章(rules)。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decisions)和命令(orders)。

  • 因此,总体而言,中国的成文法的范围或者说渊源有以下两类:(1)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laws);
  • 以及(2)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决定(decisions)和命令(orders)。

当然,《宪法》是中国的根本法。《宪法》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国成文法的类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中得到进一步拓展。《立法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立法活动,其适用范围扩充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外,《立法法》还界定了成文法中的下述其他类别:

  • 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s),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 自治条例(autonomous regulations)及单行条例(separate regulations),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local government rules),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立法法》中还提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s)与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应留意的是,尽管宪法或其他法规中并无任何条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规定肯定了这一点。

谈到它们的效力,中国不同类型的成文法的效力等级如下:

  • 宪法(the Constitution)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法律(laws)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s)和规章(rules);
  • 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s)和规章(rules);
  • 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s)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local government rules);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local government rules)。

顺便请大家关注一下《立法法》确立的用来解决中国成文法相互之间冲突的两项原则,即:(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下述表格列举了一些用来描述中国成文法的不同用语,以及与之对应的最为常用的英文翻译,同时,根据对多个法律数据库的调研,表格中还标明了各类成文法的主要制定机关。

除了少数例外情形(如香港,其制定法被称之为“条例(Ordinances)”),描述普通法系成文法的用语相对来说较为标准和简明。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铭记于心:

  • “law(法律)”这个词既可作为法律的统称,也可单指某一部制定法;
  • “legislation(立法)”这个词是对议会颁布的成文法(即,制定法或者“议会法案)”的通称;
  • “delegated legislation(授权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所制订的成文法;
  • 正如中国,普通法系成文法有许多用来描述授权立法的用语。包括(1)法规(“regulations”);(2)规则(“rules”)(事实上多用于程序方面);和(3)规章(“by-laws”)(该词也常用来描述公司或者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则或规定)。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用来描述成文法各组成部分的中英文词汇。

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分编(parts)、章(chapters)、节(sections)、条(articles)、款(paragraphs)、项(subparagraphs)和目(items)。

而就普通法系的立法而论,其组成部分的排序通常如下:章(chapters)、节(parts)、条(sections)(相当于中国法规中的“条(articles)”,但articles在英文法律文件中代表“条”这一用法,仅限于公司章程或者国际条约)、款(subsections)、项(paragraphs)及目(subparagraphs)。

“clause”这个词在英文语境中更趋于指代合同条款而非法律条款,而“provision”则既可用来表示合同中的约定,也可用来指法律中的规定。


葛安德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前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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