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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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年四版草案审议后,中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不仅规管于该法生效日之后成立的新公司,也会对现有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不过,许多法条的具体实施还有待中国相关司法部门和法庭的进一步解释和指引。

因此,企业、投资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都应密切关注新公司法,以及近期可能出台的关于新法实施的具体条例、司法解释和其他官方指引文件。

主要修订内容

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新公司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实缴到位;
  • 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的,相关责任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分配;
  • 新增加快减资程序;
  • 允许股份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并授权其董事会发行新股;
  • 允许股份公司发行无面额股份;以及
  • 明确允许更多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允许在一定情形下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或采用非常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规定如下:

  • 扩大了允许公司设一名董事 / 监事,不设董事会 / 监事会的情景;
  • 允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强调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
  • 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人数以及通过董事会决议所需的投票权数量。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新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对关联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及参与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追究其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
  • 追究“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责任。

对于股东权利和保护,新公司法:

  • 加强股东审核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账簿的知情权;以及
  • 增强股东的其他权利。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化的公司成立和解散规定:

  • 新增公司登记一章;
  • 简化了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的规则;
  • 完善公司清算规则;
  • 加入简化公司解散和强制公司解散的制度;以及
  • 强调国家出资公司的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要点及建议

建议公司及其投资人重新审视公司的治理结构并评估:

  1. 是否需要针对新公司法的要求对治理结构作出强制性调整 (如监事或其他承担监事职权的人员的数量,强制性职工代表是否适用,董事会法定人数及决议流程);以及
  2. 鉴于新公司法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基于公司的具体需求,是否可以完善治理结构,以及是否应简化治理结构。

鉴于新公司法加大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义务,公司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加入赔偿条款(或与上述人员另外签订赔偿协议),也可考虑购买(董事)责任险,为善意行事和已尽合理勤勉义务的董事等提供更多保护。

不过,负责公司登记的地方部门是否接受加入特殊条款(包括赔偿条款)的公司章程修订案备案,还有待观察。

虽然新公司法到2024年7月1日起才实施,但外国投资者应密切关注近期可能出台的与在中国设立新公司所需的出资或对中国已投资实体增资相关的条例、规则、指导文件和政策,以免在新公司成立不久就被公司登记部门要求修改公司章程。

如果投资人拟设立高额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可考虑在初期不缴纳过高金额(但足够维持公司初期运营),然后在五年法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剩余资本。

另外,鉴于新公司法对未实缴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建议受让人对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状态作全面尽调,并在交易文件中加入适当的陈述与保证,寻求保护。

如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没有及时缴纳资本,受让人应当加一条交割条件——转让人全额缴纳其认购资本,或者与交易当事人签订合同,寻求合同保护。但即便有上述保护,受让人仍须对未实缴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从转让人的角度看,交易文件中应加入一条保障条款,写明受让人同意在股权转让交割后缴纳到期的剩余出资额,因当事人在谈判股权转让价格时就应当将剩余未缴纳出资额纳入考量因素。

如果转让人在股权转让交割后被追究新公司法规定的缴纳资本责任,受让人应当就转让人的出资及其他损失赔偿转让人。

过去,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非常青睐的公司模式。鉴于新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给予其更大灵活性,投资者也可考虑采用股份公司等公司模式。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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