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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近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许多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已经存在,但它的施行增加了公司及其董事被诉的风险。作者:魏若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 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之前见诸于报端的报道,预测中国会因此而出现一个侵权索赔的高潮——成千上万的人们会涌向法院,就其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残或者隐私权受到侵犯)和财产损失等提出权利主张。然而,与其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不如说它是一部将许多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和原则汇集在一起的法律汇编。这就意味着,这部法律的短期效果或许不会像各报刊头条早先渲染的那样立竿见影。

当然,《侵权责任法》中还是有一些颇有新意,或者说至少是耐人寻味的内容。首先,《侵权责任法》的“产品责任”一章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首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这应该引起所有在华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警觉和高度关注。其次,《侵权责任法》也首次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尽管它仍然没有对隐私权的含义作出具体界定。再次,《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还确定对环境污染实行严格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本刊第1辑第2期第12页文章《中国侵权责任法:世界首部侵权法单行立法

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对企业意味着什么?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又都采取了怎样的应对措施,从而将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诉讼风险降至最低呢?

《侵权责任法》核心条款

第2条列举了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和其他基本权益。然而,除了第61条和62条对医务人员持有病人的病历资料的保护等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隐私权做进一步诠释。

第15条列举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救济方法,其中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和恢复原状等。

第16条列举了人身损害中的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损失赔偿的种类。

第22条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5章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其中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68条规定污染者需对环境污染事件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该污染事件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

在公司法务的眼中,产品责任无疑是位于首位的法律风险。然而,一家国际知名饮料公司的中国法律总监向《商法》指出:《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一章中的 “惩罚性赔偿”,只有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所谓“明知”是指侵权企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仍然继续生产或销售该缺陷产品的情形。为此,他表示:“如此说来,惩罚性赔偿就不是我们需要担心的问题了”。 美国礼来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总顾问 Erica Wang 认为,作为一家制药公司,公司符合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目前的监管标准,说明公司已经对员工做了充分地培训,让他们认识到对已流通产品的“药物不良事件”或产品质量投诉进行报告的必要性。在美国礼来公司看来,《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几乎不会在其公司内部引起任何波澜。

Erica Wang 还介绍说美国礼来公司不但自身执行严格的隐私保密标准,并且对其供应商也提出同样的保密要求。她说,公司对《侵权责任法》中的隐私保密条款感觉 “非常适应”。Nicolas Groffman

许多公司法务人士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也“并非新鲜事物”,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早已明确过的规则。

澳大利亚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合伙人郭凯(Nicolas Groffman)表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不是第一次出现,而是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十余年了。

郭律师强调《侵权责任法》中的大部分规定已经存在。他说:“该法中几乎所有的重要法律原则在其他法规中已经有所规定,只是在这之前并没有将它们放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中。” 但他认为围绕新法产生的报道和讨论会对人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和作用:“我想人们起诉公司董事的案例将会增多。董事的责任也包含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当然,这个概念已经出现于中国的法律之中,但掩身在《公司法》这样大众不会去读的乏味的大部头法律中。现在大家都会知道无论是公司董事、法人代表还是总经理,任何人只要对某个事件负有责任,就会成为被起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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