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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宏德久居中国, 是安永实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管理合伙人, 同时还担任上海欧盟中国商会能源工作组主席。《商法》在采访中问他如何看待中国清洁能源和环境的前景

《商法》:您作为中国最有经验的外国律师之一,近期也不会离开中国。这是为什么呢?

孔宏德(PC)我来中国近21年了。其中15年是以外国律师的身份在中国执业。我在上海扎了根,领着外资所的丰厚薪水,生活不成问题;发展也不错,这里的环境很适合抚养孩子,不必担心因为追求个人事业发展而牺牲家庭的生活质量。当然,事情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但就个人发展而言,这里的生活很充实。我很感激中国,所以就留下来了。

《商法》:您将新的重点放在环境法上,是不是因为这种责任感呢?

PC: 我很感激中国。我愿意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来帮助中国摆脱现在 “不惜一切求发展” 的模式,逐渐过渡到 “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模式,让中国的明天更美好。我又正好是一家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的负责人,这家律所在欧洲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的实力非常强,现在我的想法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他们也非常支持我的目标 — 开拓中国能源领域的业务。这项业务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我鉴别、整合、执行有关项目的程度,这些项目可帮助中国实现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性发展目标。

《商法》:你是如何涉足这一领域的呢?

PC: 俗话说 “进两步,退一步”,虽然是老生常谈,却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我的个人经历。我最早涉足是在2005年,丸红商事要我参与当时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 项目 — 浙江巨化水电氟碳分解项目。那一刻,仿佛美丽新世界向我张开了怀抱,我终于有机会在环境责任上大展拳脚了。然而没想到的是,当时律所并不认同我的看法。现在五年多过去了,CDM 机制早已不是前沿尖端品,它的方案编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商品化。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减排承诺,对此我和其他人都感到惋惜、无可奈何,甚至有被出卖的感觉。不过我们已经习惯了。总的来说,哥本哈根会议的失败对 CDM 和清洁能源投资可能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商法》:您指的 “严重后果” 是?

PC: 美国还是不愿意做出坚定的碳减排承诺,而欧盟在做出更大的减排目标承诺上又畏缩不前,并且碳市场规模的实际增长并未达到人们预期的水平。基于这些原因,碳信用额的需求仍然不冷不热,碳定价一直在较低水平徘徊。由于核证减排量 CER 的价格很低,它作为激励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工具 (对投资回报有重大影响) 的价值也是有限的。CER 定价过低、京都议定书 2012 年到期后 CER 所面临的未知风险、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不批准项目,这都是摆在我们眼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它们都会影响前期碳减排的融资。对初级市场 CER 的需求 — 直接从中国项目购买的信用额也日益萎缩。2010 年 12月,二级市场 CER 的平均交付合同价仅为11.55欧元,这还是由联合国发放、经卖方担保的CER。在这种环境下,买家只愿意购买联合国发放的低风险 CER。其结果就是 CER 价格走低,许多边缘项目无法进行,只能继续搁置。我们希望看到中国迎来清洁技术投资的大潮,并向美国市场供应CER。但从相关的清洁科技的技术和投资上,我们能隐约窥见前景。据报道,至少有一个石油巨头削减了对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研究,原因是再也无法证明碳信用额收入能为股东带来哪些利益。

《商法》:中国的立场是怎样的?

P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中国 CER 确定的底价使碳低价的问题进一步恶化,这些底价甚至会沿用到2012年以后的信用额。除此之外,很多传统上的障碍也日益凸显。没有政府提供扶持鼓励、税收优惠和补贴等支持,可再生能源 RE项目很难为投资者提供回报。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即使有这类支持,支持水平也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其中最麻烦的是决定某一个项目或技术时,要有中央和地方的有关政府部门重视和支持才行。中央政府的鼓励措施看似对投资者有吸引力,但实际上是纸上谈兵,执行更多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而地方政府通常缺少资源,一味地保护有利益冲突的本地企业。

《商法》:能举一些实际发生的例子吗?

PC: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电网公司有义务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RE运营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应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 (例如生物能) 并网发电项目产生的上网电量,而不是煤炭发电。而这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贯彻,因为地方电网公司通常在当地掌握着很多实质利益,而且购买传统电量比可再生能源电量便宜得多。因此电网公司在很多情况下是尽可能抵制购买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量。

并网 (或并网不足) 是另一个不可预知的领域,这在内蒙古的风电场表现得最明显。为了满足需要,内蒙古目前燃煤电厂和风电场发电的情况很普遍,因为无利可图,电网公司就不太想进一步拓展并网。同样的现象还出现在西南偏僻地区的水电项目上。在这类项目中,很多都是因为并网难导致支持财政收益的计划落空,最后只能将项目出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再生能源法》在2009年底做了一次修正,要求电网公司加强在电网基建方面的投资,增强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连接性。然而在电网基础设施不足的地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确定电网接入时间上必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话又说回来,这真的能怪电网公司吗?在中国西南部,迁入老挝和越南的小企业多如牛毛,他们想寻找成本低廉的生产基地以应对金融危机,如此一来电力需求必然下降,电网公司的收入随之减少,而且一直以来,接入该地区数千座村庄的电量微乎其微,只够勉强点亮一只灯泡。

《商法》:有什么解决措施吗?

PC: 一个项目要想获得扶持措施和当地政府的支持,往往要看它是否有合适的中方合作伙伴。实践中,这类项目是否有资格获得政府的扶持资金,往往取决于项目的中方合作伙伴是否享有控股权。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如果想与当地实力较强的投资者合作,那他们就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少于 50%的股权安排;因为这类实体拥有资源、平台和政治力量,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推出项目并扩大规模。事实上,如果项目开发商对创建碳信用感兴趣的话,那么在法律上这么做是必要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以下两者间做出谨慎的判断:一是对知识产权与管理的控制;二是市场准入与伴随着更高的技术泄漏风险的市场拓展性。

新的市场进入方式十分大胆,在现在的时代,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新技术被复制之前,只有一个很短的时间进行有关开发利用和拓展性的工作(因此新技术成为了标准)。积极的市场进入策略,并通过境内研发合作不断加以完善,似乎才是正确的方案。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清洁煤项目。清洁煤—尤其是煤液化是解决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核心,靠这个办法可以摆脱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国内一些技术公司已经开发出世界一流的清洁煤技术,不仅可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媲美,甚至还有超前之势(另一方面,又有报道说神华开发煤炭液化解决方案的努力一再受挫,中国结束对进口石油依赖的希望又落空了)。外国投资者如果想打入中国清洁煤炭市场,就必须解决中国当前技术矩阵的漏洞,要与领先的煤炭商合作,因为他们拥有自己的技术、完美的财务状况,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快速获得拓展性的预期。

今年,中美两国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国清洁能源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指出,清洁煤作为其重点关注领域,将是 “真正的买卖”。在中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所占比例高达75%,到2020年仍将占50%。任何将煤炭从传统应用转化为新型低排放解决方案的煤应用,都会在相当程度上推动减排目标的实现。据报道,中国政府的高层正在讨论出台新的碳排放税,使项目经济更好地与减排目标保持一致。这么一来无疑会加快减排进程。

《商法》:您谈了很多技术方面的东西,您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也是因为技术吧。那么知识产权在这中间充当什么角色呢?

PC: 知识产权是个令人关注的领域。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点杂乱,出于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或者说是恐惧,投资方通常不会启动完全依赖碳信用收益的项目。这类恐慌大体上是有根据的,我们就不多说了。但有一点我们往往忽视了,那就是,我们可以采取预防措施,让侵权者无法得逞。中国的技术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创造性,将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结合起来,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比方说,即刻进行专利申请并非总是上策;不如一方面对相关知识产权严格保密,一方面密切监察市场情况和行业格局,从而捕捉完美的申请时间。或者还有一种情况: 由于缺少配套的创新,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可能非常有限。这时,不妨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对配套部分严格保密,这样就有了两道侵权防线。或者,对创新不可缺少的核心部件进行严格保密,这样当其他部分申请专利时就不用害怕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的威胁。为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公司不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合作,通过交叉许可和联合研发等形式交换核心技术,从而为自己的商业运作和创造性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同时还能给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设置障碍。

如果想最大限度地把握中国市场的机会,那么外国投资者绝不能害怕与强大的本地企业合作,而是要共同建立一个涵盖整套技术的平台。本地合作伙伴必须拥有能确保伸缩性的网络,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外国参与者必须在项目实体中接受少数股权的安排。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作伙伴进行有效合作,可通过联合开发增强伙伴关系,而最关键、最敏感的技术保留境外 “黑匣子” (访问受到严格限制和控制),在此基础上实现利益同盟。

名词解释:碳排放交易

碳信用额

见CER

CDM

《京都议定书》(定义见下文) 倡导三项以市场为导向的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CDM) 就是其中之一。该机制旨在帮助各国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同时鼓励私营部门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减排事业中来。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以获取碳信用额度 (正式名称为 “经核证的减排量” ) (定义见下文)。

CER

清洁发展机制 (定义见上文) 规定, 发展中国家可通过减排项目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一个 CER 代表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CER 可以交易或是出售, 工业化国家可使用 CER 来实现《京都议定书》(定义见下文) 规定的部分减排目标。CER又称为 “碳信用额” 。

清洁煤

清洁煤技术包括为减少燃煤发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开发的一系列技术。

哥本哈根协议

哥本哈根协议是2007年12月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的协议文件。该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强制各国同意京都议定书的后续有约束力的协定。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的一项国际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通过, 主要规定了37个工业化国家和欧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约束性目标。协议要求, 在2008年至2012年这五年承诺期内, 缔约国的平均温室气体减排量应达到5%。

《商法》:风险投资业以及风投所带来的资金又适合那些地方呢?

PC: 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产业中,风投对外商可谓十分重要。由于中国的法律环境对海外风险投资来说充满了不确定性,大型的海外风投基金在争取立足之地的过程中仍带有试探性。2009年,”绿色科技倡议”应运而生。这是一份雄心勃勃的报告,试图详细阐述外国技术公司、融资人和项目开发人所享有的机会,来消除能源领域的神秘性。对于海外风险投资者来说,可再生能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外国企业家的地盘。在过去,这类项目的传统融资方式是外国企业家与本地资产所有者合作,本地所有者将本地资产出售给海外实体,以换得相应的股份,然后集团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就在几年前,商务部10号文件给这一切划上了终止符,文件设置了复杂而严格的分层审批程序,由于极为苛刻,很少有人能通过审批。

当然,无数海外私募基金都在寻求对华投资的项目。用一句话形容就是”僧多粥少”,钱多项目少。不过这些”项目” 都有一个前提条件 — 财务状况要非常成熟。其实现在有很多项目都需要启动和发展资金,但由于财务状况不佳,这些私募基金完全看不上眼。

《商法》:那其他的资金来源呢?China's Clean Energy & Environment

PC: 找当地银行融资是个极大的挑战。大部分本地银行缺乏评估可再生能源项目贷款风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当然由国家赞助的项目除外,不过最近兴业银行和中国招商银行的情况有所改观。国际金融公司和经合投资公司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一些小尝试,他们打算向国内银行提供境外担保,而国内银行在此基础上提供碳融资的人民币贷款。但国内银行一般不怎么愿意资助私人项目,就算愿意,那也是漫天要价。在某项私人控股的水电工程中,大连的一家银行要求母公司必须提供贷款额四倍的担保。

不过现在出现了新的本地融资渠道。中国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为可再生能源项目以及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大量资金。许多新的本地的人民币基金(来自国内渠道)也正在积极寻求在这一领域的投资。本地企业家逐渐聚集成一个非正式的团体,并形成非正式的本地私募基金。金融危机复苏之际,他们开始向大型重组项目融资,项目中以出口为导向的部件制造商正逐渐转变为受国内需求驱动的、针对可再生能源领域 (特别是风力) 的部件制造商。在这种背景下,想实现在当地的融资,关键是要证明你的产品在当地具备市场前景。

《商法》:您开始时说过,在中国的职业发展并非总那么顺利。能说说您遇到的艰难时刻吗?

PC:就说我职业生涯中最让人失望的一个项目吧。那个项目结合了日本技术、中国麻风树平台和西方分销渠道,目的是向全球提供便宜有效的生物燃料。最初,我们将废油加工成满足欧盟和日本汽车生物燃料/柴油混合标准的高品质的生物燃料,在我们对麻风树生物燃料的制造进行深入研发之后,计划如期进行,如果成功,很有可能解决航空业面临的二氧化碳减排难题。当时我们准备在中国生产小型生物燃料加工机,然后推向全球市场;较大的机器就在处理市一级的废油和麻风树的现场处理,我们打算先在中国试行,然后向全世界推广。但是由于缺少资产负债表,外国私募基金不愿意投资该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在最后一刻也退出了,因为不信任全球金融危机下的海外市场的潜力。

我非常震惊!用了这么长时间,耗费了这么多努力和精力,这个有着成熟技术的项目,一个大家都能明显获益的项目,居然就这样人间蒸发了!这说明我多少还是有些天真,身为律师我一直生活在象牙塔内。不过话说回来,这个项目也不是一无是处,起码它让人看到政府支持风投计划的重要性。在缺少充足的天使融资的情况下,政府融资就变得十分关键,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些新技术项目的资产负债表能否通过私募投资者的严格审查。中国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于是正在迅速加大政府对创新项目的投资。不过,虽然去年中国在绿色能源项目上的投资是美国的两倍,中国还是强烈地意识到,它现在对创新项目的投资只相当于这位泛太平洋竞争对手一个季度的投资 — 美国的投资额正是中国大部分领导层向往的水平。

《商法》:那今后会怎么发展?China's Clean Energy & Environment

PC:我在想能不能找到一种办法,让我的生物燃料项目复活,这样一来,飞机就可以使用麻风树生物燃料了。航空公司目前关注的是藻类原料,虽然值得赞扬,但要是用麻风树的话就能更快投入应用。我发现,虽说这是一次法律出版物主持的访谈,但在性质上不是很”合法”嘛。我有点忘乎所以了,请原谅。我是想到哪儿就说到哪儿了。短期内,我的头上估计也恢复不了所谓冷静镇定的”律师光环”。绿色能源和清洁技术项目都冲我来吧!他们不来找我,我就去找他们,没有现成的项目,就去创造项目,我要竭尽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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