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融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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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法词汇”专栏中,我曾探讨过金融产品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问题(《商法》第2辑第8期文章《简明平实的语言》讨论了如何使用简明平实的语言披露复杂的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本期将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另外一个日益重要的概念——金融福祉,以及这个理念是否应当反映在监管中。文章将在澳大利亚和中国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审视这个话题。

金融福祉的概念

金融福祉有时又被称为“金融健康”“金融韧性”“金融稳健”,或者无“金融压力”等。在过去二十年间,曾出现多个相关概念,包括“金融素养”和“金融普惠”,而金融福祉就是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创造的。

普遍认为,金融福祉与身心健康的概念有渊源。换言之,金融压力会带来身心的压力,反之亦然。因此,决策层越来越重视金融福祉,将之视为衡量金融消费者状态的一个重要指标。

然而,要给金融福祉下定义却不是一件易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金融福祉,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该人的主观评估。尽管我们可以采用各种客观标准来衡量一个人的金融福祉,比如债务和储蓄水平,但有必要认识到,金融福祉是主观上感知或体会到的一种状态或情形。的确,即便客观金融状况类似的两个人,对自身金融福祉的感知恐怕也大相径庭。

此外,还应意识到,金融福祉是一个动态的状态,有时间性。换言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而改变,包括近亲去世、失业、经济转变和下滑,或者甚至是个人态度或信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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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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