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制药向辉瑞授权SSGJ-707
关键范畴:授权;制药
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担任三生制药的法律顾问。科律律师事务所和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分别为三生制药和辉瑞提供反垄断咨询。
要点回顾:三生制药通过子公司与辉瑞签订协议,向辉瑞独家授予自主研发的PD-1/VEGF双特异性抗体SSGJ-707在全球(中国内地除外)的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权利。三生制药将获得12.5亿美元的首付款,以及最高可达48亿美元的开发、监管批准和销售里程碑付款。此外,辉瑞将于协议生效日认购三生制药价值1亿美元的普通股股份。
中国国家药监局认定SSGJ-707适应症为PD-L1表达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超级配音”AI克隆人声案件
关键范畴:人工智能;配音
法律顾问: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超级配音”APP的开发运营商成都声入人心网络科技。
要点回顾: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认定,“超级配音”APP的两种声音模式与两名配音演员的声音仅为“近似”,不构成侵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也是首例AI技术公司在该类诉讼中获胜的案件。
两名配音演员指控“超级配音”APP中的声音模式模仿并克隆了其个人音色,认为该应用利用其声音进行模型训练并生成语音,侵犯了其声音权益,遂分别提起诉讼。其中一案原告二审上诉后主动撤诉,判决已生效。
此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被告因直接使用特定自然人声音素材进行复制、生成而被判侵权;而本案法院审理聚焦于AI大模型的技术本质,即涉案应用是使用海量合法来源的音频训练而成,生成的是全新语音,而非对特定自然人声音的直接复制或克隆。这为界定AI生成的边界提供了一项关键的司法实践。
海润天睿所团队向法庭解释了复杂的AI模型训练原理,并界定了声音权益的保护客体是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人格利益,而非单纯的音色或声纹。
翱捷科技诉移芯通信科技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关键范畴:技术秘密;诉讼
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翶捷公司的代理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移芯通信。
要点回顾:原告翶捷公司于2017年与案外人马威尔公司签订协议,取得马威尔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移动芯片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技术、方法、工艺、技术资料等专有或保密信息。多位员工从马威尔公司或其子公司离职后加入被告移芯通信。原告认为被告和其他自然人被告侵害了其技术秘密并获利巨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为将源代码作为技术秘密的侵权判定提供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源代码信息难以凭记忆完整再现,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成批复制了有关文件。这种复制行为在计算机行业通常被严格防范,一般会留有记录,但本案无法提供相关复制记录。
“白帝空天战机”著作权纠纷
关键范畴:著作权;军工
法律顾问: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中航环球文化科技(北京)公司(原中航文化传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西安祥辉机电科技、陕西涵宇梦飞航空科技和西安祥辉航空文化旅游公司。
要点回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认定权利人中航环球文化科技公司旗下的科幻IP“白帝先进空战系统”,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判令各侵权方停止制售侵权、拆解仿制的“坤帝战机”模型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此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认为该形象属“公有领域元素组合”,否定其独创性。
本案争议起源于权利人发现,其曾委托制作官方模型的原合作方——陕西涵宇梦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联合关联公司复制该美术作品,制成高度相似的“坤帝战机”模型,在西安多家商场举办售票展览进行商业牟利,权利人遂对五家相关主体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集中于对作品独创性的法律论证,需在借鉴已知航空器元素的基础上,证明其通过艺术取舍与组合形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独特表达,对军工文创类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标杆意义。
贝嘉纯商标侵权行政复议纠纷
关键范畴:商标;快消品
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代理贝嘉纯科技公司。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要点回顾:贝嘉纯科技公司就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成功,二审法院撤销前审对其所有不利判决。该案源于贝嘉纯被指生产与吉列公司立体商标近似的电动牙刷刷头,被市场监管部门判定侵权,且在行政复议和一审行政诉讼中败诉。
该案涉及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非功能性审查以及商标性使用的判断等侵权判定规则。上诉人律师团队提出立体商标保护不应妨碍自由公知技术实施的新观点,获得二审法院认可。
这是中国首例明确立体商标行权不能妨碍公有领域自由使用的司法判决,确立了重要的司法先例。该案还入选广东省及深圳市两级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华润“万象”系品牌首次成功注册商标
关键范畴:商标审查;房地产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华润集团。
要点回顾:华润集团成功使其“万象里”等“万象〇”系列核心地产品牌,突破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绝对禁用条款,不仅获准注册,更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了内部审查标准,为后续数百件关联商标扫清了法律障碍。
本案争议源于华润旗下“万象城”“万象天地”等王牌商业品牌在注册时,因“万象”是老挝首都名称,被商标局多次以触碰绝对禁用条款为由驳回。这导致其新品牌无法注册、已注册商标面临无效宣告风险,严重制约了以品牌授权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并遭到竞争对手攻击。
本案在法律上成功论证了经过长期商业使用,“万象”已与华润商业地产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超越了其地理名称的初始含义,从而克服了商标审查中最严苛的绝对理由障碍。
金杜所通过深入的法律论证和沟通,实现从个案突破到系统性改变审查标准的艰难转变。
西尔万诉叶永青著作权侵权纠纷
关键范畴:著作权;艺术
法律顾问: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代理西尔万(Christian Silvain)。
要点回顾:2025年,比利时画家西尔万与中国画家叶永青之间针对画作著作权历时数年的跨国著作权纠纷终审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叶永青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原判。叶永青随后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此案以外国艺术家全面胜诉并获执行告终。
本案源于西尔万发现叶永青自上世纪90年代起持续创作的“鸟系列”作品,对其独创的“单足立鸟”“网格鸟笼”等核心视觉符号进行了系统性复制,并通过国际拍卖行在全球传播获利。
法院采纳了“艺术元素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模型,清晰界定了艺术借鉴与抄袭复制的边界,判决赔偿500万元亦创下纪录。案件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康泰纳仕诉吕飙著作权侵权
关键范畴:商标;著作权;大众传媒
法律顾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康泰纳仕。
要点回顾:国际知名传媒公司康泰纳仕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吕飙及其关联公司蔻姿公司,指控其生产、销售和宣传有“GQ”标识的侵权产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康泰纳仕,吕飙须支付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10万元。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原判。
康泰纳仕主张GQ标识为公司原创,在中国作为男士杂志标识已使用超过20年,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公司网址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域名和网站名称。尽管吕飙及蔻姿已经将该标识在第3类、第10类等分类注册15年,其用于化妆品、洗护用品之上仍然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且吕飙在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之外使用GQ标识,侵犯了康泰纳仕的著作权。
这一判决表明,即使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可能构成对在先著作权或商品名称权的侵权;此外也确定了GQ标识的可版权性,并可以将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男士杂志(第16类)扩展至化妆品(第3类)和避孕套(第10类)等男士产品。
法院撤销国知局呋喹替尼晶型专利无效决定
关键范畴:专利;制药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利权人和记黄埔医药的代理律师。
要点回顾:呋喹替尼是中国本土自主研发的抗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结肠癌。这一药物的晶型I专利在2024年10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金杜所代表专利权人提出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5年9月25日一审判决撤销此前的无效宣告,认定该晶型专利具有创造性。
2024年10月的晶型专利无效宣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2024年典型案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礼蓝动保与格格巫达成宠物药授权合作
关键范畴:授权许可;宠物药
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为礼蓝动保提供法律服务。
要点回顾:礼蓝动保与格格巫生物科技达成宠物止痒药礼舒替尼授权合作,这是国内首例跨国企业与中国宠物药创新企业达成的授权合作。项目首付款和里程碑付款超800万美元,后续还有按年销售额计算的分成。
礼舒替尼由礼蓝和格格巫共同参与研发,于2024年获批国家一类新兽药,2025年在国内正式上市,旨在满足犬瘙痒症治疗方面存在的巨大需求。
锴朴机电、昊瑞森能源商业秘密纠纷
关键范畴:商业秘密;机械
法律顾问: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锴朴机电,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昊瑞森能源。
要点回顾:锴朴机电对昊瑞森能源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最高院在二审中作出指导性裁定。本案源于锴朴机电基于保密协议起诉合作生产商航天特种材料及工艺技术研究所向昊瑞森能源泄露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将昊瑞森能源列为案件第三人,但在一审中被驳回。锴朴机电不服上诉,并以昊瑞森能源为被告另行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件是商业秘密侵权与合同违约交叉诉讼的典型代表,核心争议在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认为,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一致,构成重复起诉,驳回诉讼。二审则认为,第三人与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裁定发回重审。
这是最高院首次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系统阐释“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以“事项同一性”作为前置审查环节,具有指导性意义。
费列罗外文商标独立认驰
关键范畴:商标;食品
法律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列罗。
要点回顾:费列罗就自然人陈伟注册的眼镜类商标“FERRERO ROCHER”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获得法院支持。
尽管中文商标“费列罗”已在既往多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机械地将“FERRERO ROCHER”视作“费列罗”的译文,而是首次将外文商标“FERRERO ROCHER”独立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直接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
该案突破了司法裁判惯性,灵活适用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体现了商标保护标准的与时俱进。
福特诉华茂车辆部件专利侵权
关键范畴:汽车制造;专利;外观设计
法律顾问:立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福特,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华茂车辆部件公司。
要点回顾:福特起诉常州华茂车辆部件侵害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指华茂制造、销售仿冒福特外观设计专利的零部件产品,还在其官网、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展示,严重干扰了福特产品的正常销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1月作出判决,支持了福特的诉讼请求。该案是福特在中国国内主动发起的规模最大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一部分。
立方所通过将法定代表人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诉中财产保全等方式,有效地支持了诉讼请求,并最大程度地确保案件的后续执行。被告在判决作出后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长秀霖”与“长舒霖”近似商标纠纷
关键范畴:商标;医药
法律顾问: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和植德律师事务所代理甘李药业。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通化东宝。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雷允上国药连锁。
要点回顾:“长秀霖”与“长舒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审落槌,“长秀霖”商标持有人甘李药业胜诉,获赔约6100万元,创下药品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赔偿记录。
该案源于甘李药业股东通化东宝退股后在同类胰岛素产品上注册并使用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及包装。法律工作难点集中在对药品领域商标侵权获利计算公式中“利润率”与“贡献率”的复杂举证与认定,以及对“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充分论证。最终,法院创新性地引入“商标贡献率”这一关键参数,并基于被告的恶意及药品的高风险特性,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具有标杆意义。
金斯瑞诉范晓虎侵犯商业秘密
关键范畴:生物医药;商业秘密
法律顾问:汇仲律师事务所代理范晓虎。
要点回顾:金斯瑞生物科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员工范晓虎提起诉讼,指对方在工作期间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将公司文件发送至个人邮箱等,要求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返还激励股份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其后原告与被告均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实现全面胜诉。
被告通过向一审法院要求原告澄清“返还激励股份”诉请,并补交高达1600万元的诉讼费,成功迫使原告撤回该诉请,从而避免该诉请对开曼群岛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项相关诉讼产生对抗;之后,汇仲所又全面论述被告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相关观点最终获最高院采纳。
金象赛瑞诉华鲁恒升后续和解案
关键范畴:技术秘密;专利侵权;化工制造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权利人金象赛瑞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本案执行程序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底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华鲁恒升等被告侵犯金象赛瑞的蜜胺生产技术秘密与专利,判赔 2.18 亿元并须销毁侵权生产线。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销毁大型化工设备涉及安全、成本及地方经济等多重复杂因素,执行工作陷入僵局。2024年,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成为其推行“交叉执行”工作机制的首批典型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总局协调下,四川、广东、山东三地共九家法院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经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以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方式替代原判决中的设备拆除义务,并就关联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和解协议总金额为6.58亿元,相关款项已于2024年12月全额支付完毕。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评选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Golfzon全国打击高尔夫软件盗版商
关键范畴: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体育科技软件
法律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Golfzon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韩国知名高尔夫运动模拟器企业Golfzon,因其软件在中国境内被多家高尔夫模拟器运营门店盗版,遂在沈阳、广州、大连、天津等地发起系列知识产权诉讼。针对各地门店侵权形态差异,各诉讼请求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为主,并视情况叠加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造成商业混淆为由的不正当竞争主张;个别案件中根据取证线索还追加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责任。
该系列案件的关键在于现场取证及赔偿基数确定。通过周密取证与证据保全安排,多地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其中,在辽宁审理的案件还取得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禁令。在已判决的案件中,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其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对软件价值与损害赔偿的认定突破了既往以进口报关价作为软件价值的处理路径,并支持惩罚性赔偿,使单套设备赔偿金额达到其在华同类维权案件中的较高水平。此外,部分案件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和解结案,大连案件更促成了双方的合作。
恒瑞与GSK达成12.5亿美元授权交易
关键范畴:知识产权许可;生物医药
法律顾问:科律律师事务所担任许可方恒瑞医药的全球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和达维律师事务所分别担任被许可方葛兰素史克(GSK)的中国和全球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2025年7月28日,中国创新药企恒瑞医药与英国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GSK)达成一项授权与合作开发协议。根据协议,恒瑞医药将一款处于临床阶段的PDE3/4抑制剂(HRS-9821)在除大中华区外的全球独占许可授予GSK,用于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该交易包含首付款与里程碑付款,潜在总金额最高可达120亿美元。
本次交易的架构采用了“1+11”的规模化合作模式:即以HRS-9821的许可为核心,GSK同时获得对恒瑞医药后续最多11个早期研发项目的独家选择权,每个项目设有独立的财务安排。恒瑞医药 将主导这些项目最晚至完成包括海外受试者的 I 期临床试验。为此,恒瑞医药获得五亿美元首付款,并有资格获得基于后续开发与商业成功的里程碑付款。
该交易是中国生物医药行业在2025年度金额最高的对外授权案之一,标志着中国本土源头创新成果获得了国际顶尖药企的认可。
好莱坞诉人人视频侵犯版权案
关键范畴:版权;娱乐
法律顾问:华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植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
要点回顾: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联合诉讼人人视频侵犯版权案取得重要进展,双方执行完毕所有涉案事项。该案源于平台提供大量盗版美剧,权利人遂提起系列诉讼。原告包括迪士尼、二十世纪福克斯、索尼、华纳兄弟、派拉蒙、环球、奈飞和亚马逊。
该系列案是好莱坞电影公司在中国进行的规模最大的维权诉讼之一。原告律师团队突破了平台常用的“避风港”规则,通过证明被告设置美剧专区、主动推荐等行为,论证平台对盗版情况“明知”,从而追究其直接侵权责任,促使平台移除了远超涉案影片范围的侵权内容。这也是中美知识产权领域成功维权的标杆案例。
华为取得中国首个反禁诉令
关键范畴:标准必要专利;通信技术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利权人华为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本案源于华为与美国网件公司就Wi-Fi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谈判僵局。2022年起,华为在多国对其提起侵权诉讼。作为反制,网件公司于2024年12月初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与禁执令,意图阻止华为执行各国可能的判决。
为此,华为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网件公司在谈判中存在明显过错,其申请缺乏正当理由,若不采取措施,将使华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遂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网件方不得向域外法院申请或执行针对华为在中国诉讼的禁诉令或禁执令。
该裁定是中国法院历史上首份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维护了本国司法管辖权不受不当干涉的原则。
此项裁决与同期欧洲的司法措施共同形成了关键压力,直接推动了双方全球和解,为处理跨国知识产权平行诉讼提供了里程碑式的中国司法范例。
华为与联发科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
关键范畴:标准必要专利;通信技术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利权人华为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华为与联发科就4G/5G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纠纷自2022年启动谈判,历时26个月未果后,于2024年5月进入诉讼程序。争端迅速蔓延至中国、英国、德国、巴西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全球案件总数近百起,涉及侵权诉讼、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裁决、反垄断指控等多种类型,成为近年全球通信行业最具影响力的SEP纠纷之一。
2025年春季,巴西法院率先作出反应,连续下达两项初步禁令,禁止联发科相关芯片产品进口并指令海关配合扣押货物,马瑙斯港海关实际扣留了涉案芯片。此举对谈判施加了关键压力。与此同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联发科的管辖权异议,为实体审理扫清障碍。多国司法程序的联动推进,最终促使双方于2025年10月8日达成全球和解,结束了所有诉讼。
本案首次全面展示了在复杂跨国SEP博弈中,中国法院的审理进程与巴西等新兴市场的高效海关执法,如何共同成为推动全球和解的关键变量。
信达生物与武田制药全球战略合作
关键范畴:对外授权;制药
法律顾问: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为信达生物提供法律服务。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代理武田制药。
要点回顾:港交所上市公司信达生物与日本跨国药企武田制药达成全球战略合作,据此武田制药取得信达生物两款新一代肿瘤在研药物IBI363和IBI343在大中华区外的若干权益。
合作双方期待这两款创新药将填补全球实体瘤治疗领域的关键空白。此外,武田还获得早期项目IBI3001的大中华区以外权益的选择权。
根据双方协定,武田制药向信达生物支付12亿美元的首付款,其中包括一亿美元的溢价战略股权投资,以及潜在里程碑付款和销售分成。本次交易总价值达114亿美元。
Sp5der等服饰品牌与跨境电商PandaBuy侵权纠纷
关键范畴:商标;版权;跨境电商
法律顾问:德汇律师事务所代理PandaBuy,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境内证据收集等事务提供了支持。
要点回顾:2025年1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解除了此前对中国跨境电商平台PandaBuy下达的初步禁令,并解冻了其数百万美元的被冻结资产。法院认为,原告品牌方未能证明其商标与版权侵权主张具有胜诉的可能性。
本案源于Sp5der、Denim Tears、Off-White等七家国际知名服饰品牌联合指控PandaBuy平台为源自中国的侵权商品提供销售渠道,构成商标与版权侵权。此案是首例直接针对中国运营的跨境代购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其结果对同类平台处理全球知识产权投诉具有标杆意义。
德汇团队通过内部调查与法律论证,成功说服美国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即驳回原告的核心诉求,取得了程序上的重大胜利。该案涉及到应对美国法院的跨境禁制令、协调中美两地的证据收集,以及在复杂的平台责任认定问题上进行抗辩,从而区分平台技术提供商与直接侵权方的法律角色。
金石资源集团与天赐材料商业秘密纠纷
关键范畴:商业秘密;新材料
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金石资源集团,金杜律师事务所、踔厉律师事务所代理天赐高新材料。
要点回顾:备受关注的天赐材料诉金石资源集团、索赔9000万元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最终以天赐材料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告终。
争议源于天赐材料因其一名前员工离职后加入金石资源集团,并从事锂电池核心材料六氟磷酸锂相关工作,而提起的技术秘密侵权主张。该争议发生在新能源行业技术迭代加速、人才流动频繁的背景下,案件的核心在于厘清正当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边界。
中伦团队采取了体系化、多层次的抗辩策略:通过管辖权异议改变诉讼阵地、利用公知性证据迫使原告限缩其模糊的权利主张、彻底切断“接触”可能性的证据链条,并充分展示自身独立研发能力。案件需要应对涉及大量复杂工艺细节的技术秘密认定,以及如何在“有罪推定”倾向下,成功论证前员工在离职多年后仍能接触并披露特定秘密的指控不成立。
民为生物向丹麦Sidera授权MWN105
关键范畴:对外授权;制药
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乐普医疗和民为生物技术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深交所上市公司乐普医疗的子公司民为生物技术将MWN105注射液有偿许可给丹麦Sidera Bio,据此Sidrea取得该产品除大中华区外的全球范围内开发和商业化独家权利。该产品属于GLP-1/GIP/FGF21受体三重激动剂。
根据双方交易,民为获得首笔投资款及近期里程碑款3500万美元、Sidera的9.99%的股权,以及累计不超过10.1亿美元的里程碑款。此外,民为有权向丹麦Sidera收取分梯度的销售提成。
摩托罗拉与海能达系列争议
关键范畴:商业秘密;诉讼;电讯
法律顾问:世强律师事务所和通商律师事务所代理海能达。凯易律师事务所、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和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摩托罗拉。
要点回顾:摩托罗拉与海能达的多法域庭诉之争仍在持续。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裁定,海能达在其H系列对讲机产品中仍继续使用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认定其做出的重新设计仍是在摩托罗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据此,海能达被判向摩托罗拉支付5900万美元专利使用费及1100万美元利息。海能达已就此判决提起上诉。
在其他诉讼程序中,摩托罗拉持续提交动议,试图推翻此前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该法院大幅削减了对海能达判决中的版权损害赔偿金额,并暂停了针对任何含有摩托罗拉商业秘密的海能达产品的全球销售禁令,允许其恢复销售。
除民事诉讼外,美国司法部还以合谋窃取商业秘密罪对海能达提起刑事指控。海能达在21项刑事指控中成功争取到20项撤销,但对联邦政府提出的共谋窃取商业秘密罪名表示认罪。根据认罪协议,海能达将需支付最高6000万美元罚款(原指控金额高达九亿美元),并向摩托罗拉做出全额赔偿。
《哪吒2》登陆欧洲37国院线
关键范畴:著作权;影视
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三一亚洲。
要点回顾:专注于在英国等地区上映亚洲电影的发行商三一亚洲与光线传媒达成协议,取得了《哪吒之魔童闹海》(又称《哪吒2》)在欧洲37个国家的院线发行权,包括英国、爱尔兰、德国、法国和西班牙。
《哪吒2》是2025年的全球票房冠军,总收益超过22亿美元,并位列全球历史票房榜第五名。
该片的海外发行计划具有较高时效性,如不能尽快确定合作事项,将面临高额的预期收入损失。中伦所需要在紧迫的时间内考虑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院线政策和票房收益分配机制的差异。
网易有道与科大讯飞外观专利纠纷
关键范畴:外观专利;翻译笔
法律顾问:观韬律师事务所代理科大讯飞,汇仲律师事务所代理网易有道。
要点回顾:网易有道及科大讯飞围绕翻译笔外观设计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21年,网易有道以科大讯飞侵害其第三代翻译笔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侵权成立,并全额支持了网易有道5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科大讯飞以网易有道第二代词典笔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设计,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在一审行政诉讼中被认定应予以无效。网易有道随后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经最高院深入沟通,两家公司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分别撤回行政与民事的起诉。
该案涉及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迭代产品外观设计保护问题,这在知产相关争议中多有出现。这一和解也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范本。
新百伦诉新百伦领跑商标侵权案
关键范畴:商标;诉讼
法律顾问: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新百伦。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新百伦领跑。上诉程序中,京都律师事务所和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新百伦领跑等上诉人(原审被告)。
要点回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决支持新百伦公司针对江西新百伦领跑提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后,新百伦领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新百伦领跑停止侵犯诉争商标,发布声明消除负面影响,并向新百伦支付5890万元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新百伦领跑曾在2020年声称其线上线下销售收益达24亿元,这成为法庭计算赔偿金的依据之一,尽管该公司事后声称这只是“夸大宣传”。
新百伦领跑被控生产和销售带有类似新百伦“N”字商标之标识的运动鞋产品。该案牵涉到新百伦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起初New Balance在华采用“纽巴伦”字号,其后才夺回被抢注的“新百伦”商标。
蔚来、北山狼商标纠纷
关键范畴:商标;诉讼
法律顾问: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蔚来。
要点回顾:新能源汽车品牌蔚来的车标已于2017年获准注册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标。户外用品公司北山狼生产的烧烤炉通风口形状与蔚来车标高度相似。蔚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北山狼抗辩称,烧烤炉与电动汽车产品差异显著,不会导致混淆,且通风口形状没有商标功能。蔚来主张其车标为驰名商标,可应用跨类保护。
南京中院基于这款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和宣传时间,认定其构成驰名商标。法院同时指出,北山狼烧烤炉通风孔并非惯用形状,而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认定有主观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赔偿蔚来30万元。
松下与Oppo专利许可纠纷与和解
关键范畴:专利;诉讼
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Oppo的法律顾问。在UPC程序中,Vossius & Brinkhof律师事务所代理Oppo和其德国子公司Orope,德国Kather Augenstein律师事务所代理松下。
要点回顾:松下公司作为多项4G技术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持有者,在与Oppo谈判破裂后指控后者侵权并寻求禁令。Oppo随即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主张松下未能以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FRAND)条款提供专利许可。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2024年11月的裁决中驳回了Oppo的FRAND主张,确认了松下专利的有效性。这是UPC首次对欧洲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中的FRAND许可义务进行全面分析。法院认定松下遵循了欧盟法院在 “华为诉中兴”案判决中确立的协商流程,该框架旨在防止SEP持有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未经充分谈判即针对潜在被许可方申请禁令。
UPC还命令Oppo支付25万欧元的临时损害赔偿。判决作出两个月后,松下与Oppo签署了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展开合作的同时终结在所有法域的未决诉讼。
大嘴猴与宏联、红坊授权纠纷
关键范畴:商标;消费品;仲裁;诉讼
法律顾问: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宏联国际的仲裁代理律师。环球律师事务所和美国Procopio律师事务所在加州仲裁中代理保罗弗兰克公司和红坊文化的品牌合作方天峰永道(福建)创业投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诉讼程序中代理宏联国际、红纺文化及其下游被许可商。
要点回顾:知名消费品牌“大嘴猴”所有者保罗弗兰克公司与品牌在华被许可方宏联国际及其国内运营主体红坊文化的多年纠纷落下帷幕。2025年7月,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认定保罗公司的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宏联国际仍享有“大嘴猴”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合法独占许可权。
保罗公司指控宏联存在超范围使用商标情形,且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应有的汇报、申报义务,构成违约和侵权;宏联则指责保罗公司单方面解除独家许可协议,并将品牌非法授权给第三方。JAMS终裁则认为宏联不构成协议下的可诉讼违约,并裁定保罗公司因未能履约、拒绝履约,应向宏联支付数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2024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亦在保罗公司于中国内地发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中支持宏联公司,认为其作为内地和港澳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将“大嘴猴”品牌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普瑞金与Kite达成全球授权合作
关键范畴:许可;生物医药
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普瑞金提供中国法律咨询。
要点回顾:普瑞金生物药业与吉利德科学旗下细胞治疗核心子公司Kite Pharma于2025年10月签署全球授权与合作协议,就下一代癌症疗法in vivo(体内)CAR-T原位基因编辑疗法展开联合研发与商业化。
根据协议,普瑞金已获得1.2亿美元首付款,并有权在研发、注册及商业化节点触发后再收取最高15.2亿美元的里程碑付款及分级销售分成。
本交易是中国生物医药企业在in vivo CAR-T领域已公开的首个案例,创下深圳生物医药对外授权规模纪录,在兼顾国际合作惯例的同时遵守中国监管规则,标志着中国体内原位编辑疗法从“跟跑”阶段迈向“共研”。
《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抄袭
关键范畴:著作权;网络游戏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万国觉醒》权利方。
要点回顾:《万国觉醒》由乐狗公司开发、莉莉丝公司运营,是全球SLG手游头部产品。被告九九互动基于《万国觉醒》游戏机制开发并运营了另一款视觉效果完全不同的SLG手游《指挥官》,构成业内所称“换皮抄袭”。
据金杜所介绍,其团队采取了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行的诉讼路径,精细化主张218个具体元素及系统层级整体保护,提交大量要素比对证据,在赔偿计算中成功主张不扣减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费用。
2023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运营《指挥官》,全额赔偿1050万元并刊登声明;2025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广东高院评为典型案例,明确玩法规则不属著作权表达,但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为治理游戏“换皮抄袭”确立清晰司法指引。
磷酸芦可替尼专利无效复审案
关键范畴:专利;制药
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利权人诺华的代理律师。
要点回顾:磷酸芦可替尼是全球首个JAK抑制剂,适应症包括骨髓纤维化、特应性皮炎和白癜风。两项磷酸芦可替尼专利原定于2028年专利期届满,此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均涉及诺华与Incyte共同开发的JAK抑制剂捷恪卫(磷酸芦可替尼片)。
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认定两项专利维持有效。该决定在2025年4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2024年度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之一,具有示范性意义。
施耐德电气诉镇江施耐德名称纠纷
关键范畴:不正当竞争;电气
法律顾问: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施耐德电气。联圣律师事务所和盛典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镇江施耐德。
要点回顾:施耐德电气在中国就“镇江施耐德” 长期攀附其字号与商标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自1999年起以“施耐德”为企业字号,在经营中系统性使用权利人中英文商标、历史沿革及品牌口号,包括医疗、核电、地铁等重点领域的工程供货,造成市场混淆并获取高额利益。
天册律师事务所代表权利人,通过调取税务数据、还原项目与利润结构,证明侵权故意与情节严重,法院据此以营业利润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承担1.06亿元赔偿额,创下国内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最高判赔额,并追加为规避责任注销公司的实控人对全额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设立首单公司化运营知识产权服务信托
关键范畴:知识产权信托;公司化运营
法律顾问:中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项目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上海国际信托公司与上海临床创新转化研究院(下称“临转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签署了全国首单公司化运营知识产权服务信托协议,标志着知识产权通过“技术许可+合资运营+收益权信托”模式,实现了系统化转化与金融化落地。
该模式以医院专利独占许可为起点,由临转院取得专利独占使用权后,与第三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并将专利分许可至合资公司,再以合资公司股权收益权设立服务信托。
项目响应了上海支持生物医药成果转化、允许医院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并由专业机构代持的制度创新,通过合规架构设计打通了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及国有投资科创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专利转化路径,并借助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强化了资产保护与收益分配。
鼎鸣实业诉耶拉体育商业秘密纠纷
关键范畴:专利;体育用品
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在二审中代理原告鼎鸣实业。臻荣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
要点回顾:鼎鸣实业研发出具有突破性的溜冰鞋技术方案并采取保密措施后,受托加工方关联企业耶拉体育申请了与该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双方由此产生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
在一审中,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否定了该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且未处理专利权权属请求。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创新适用“程序从新原则”,指出鼎鸣实业的保密条款本身可体现其保密意愿及被告的保密义务,将相关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最终认定技术秘密侵权成立,并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属鼎鸣实业所有。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在技术秘密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及专利权权属救济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腾讯就《梦华录》诉百度信网权侵权案
关键范畴:信网权;诉讼
法律顾问: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腾讯。
要点回顾:腾讯拥有知名影视剧《梦华录》的版权。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搜索结果中包含大量可以直接观看该剧的侵权链接,百度提供的服务更让用户能够顺畅观看高清侵权视频。腾讯提起诉讼,认为百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信网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全部支持腾讯的请求。腾讯上诉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百度赔偿腾讯500万元经济损失,是信网权侵权的顶格赔偿。同时,重庆高院要求百度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是中国首例长视频平台诉搜索引擎信网权及不正当竞争胜诉案例。
芯亿、驰微诉泽太微电子行为保全复议案
关键范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复议申请人芯亿集成电路、驰微半导体。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复议被申请人泽太微电子。
要点回顾:本案为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复议案。权利人泽太微电子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涉嫌侵权的芯亿集成电路、驰微半导体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两被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申请复议,主张其仅为中介者、权利基础不稳定,且不符合行为保全的紧急性与必要性等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原行为保全裁定。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首例支持诉讼行为保全的复议案件。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对于技术密集型知识产权纠纷中“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等要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案裁判要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途虎养车与京东养车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范畴:商标;不正当竞争;诉讼
法律顾问:华晨律师事务所和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阑途信息技术。
要点回顾:“途虎养车”品牌方阑途信息技术发现竞争对手京东养车在广告和宣传文案中使用“震虎价”一词,“虎”字采用与途虎商标类似的特殊美术字体,并在视频中使用“养车也‘涂’虎”等文字,遂将京东世纪贸易、京东世纪信息技术和汽广行信息技术发起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公司编造、传播了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其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三被告随后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联邦制药向诺和诺德授权UBT251
关键范畴:许可;生物医药
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担任联邦制药的法律顾问。
要点回顾:联邦制药的全资子公司联邦生物科技与丹麦跨国药企诺和诺德达成一项独家许可协议,向诺和诺德授权其自行研发的GLP-1/GIP/GCG三靶点受体激动剂UBT251在大中华区以外地区的全球研发、生产及商业化权利。同时,联邦生物将保留该药物在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权利,并获得两亿美元首付款和最高18亿美元的里程碑付款及销售分成。
该交易涉及目前中国GLP-1路径对外授权中最高的首付款安排之一,在地域权利切分、高额对价设计、多法域监管衔接及知识产权、数据与合规安排上较为复杂。
UBT251为中国1类创新药,已在中美获批开展多项临床试验。此次合作将加速其全球研发与商业化。
环球影城服务商标假冒案
关键范畴:服务商标;娱乐
法律顾问: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代理环球影城。邦银律师事务所、金旗律师事务所、盛都律师事务所、量权律师事务所和京驰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人。
要点回顾:环球影城对假冒其“贵宾导览服务”的六人团伙进行刑事追责。主犯张雪峰获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余五名从犯被判缓刑及高额罚金。该案系全国首例主题乐园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该案的法律难点在于“服务同一性”的认定,以及“商标性使用”及其正当性的界定。权利人代理律师通过适用新司法解释,成功论证了犯罪构成,并创新性地推动法院在判决前将冻结的被告人资产优先用于赔偿权利人,实现了民事赔偿优先于财产刑的突破,为无形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阅文诉奇点星宇及李磊AI图像侵权
关键范畴:AI;著作权
法律顾问:金茂律师事务所代表奇点星宇。
要点回顾:阅文集团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AI平台运营公司奇点星宇及平台用户李磊生成的AI图像侵权。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奇点星宇不构成侵权,李磊停止侵犯阅文集团享有的角色形象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五万元人民币。
阅文集团系《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奇点星宇系AI平台哩布哩布AI的运营公司,被告李磊系平台用户。李磊截取动漫中美杜莎图片投入平台,生成两款AI模型。其他普通用户使用案涉美杜莎模型时,通过输入不同提示词,能够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杜莎”一词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依据不足;被告李磊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将素材提供给公众,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公司提供的技术本身和功能属中立,且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模型,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相关义务,不应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