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平实的英语和通俗易懂的中文 |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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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采用统一的风险披露规则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对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而言尤其如此。

在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普通法法域,这一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采用简明语言表述,更多地使用简式披露文件,努力提高财务意见的质量,以及向散户投资者普及金融知识。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适时地为人们敲响了警钟:投资者需要明白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散户投资者尤其如此。尤其是当雷曼兄弟公司名为“迷你债券”的个人投资产品在香港和新加坡暴跌后。该迷你债券在雷曼兄弟公司于2008年9月倒闭时几乎跌到一文不值,令许多作为散户投资者的普通百姓一朝失尽了毕生积蓄。这些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时并未理解其中的风险,还以为和银行存款一样安全。

迷你债券暴跌在香港和新加坡是备受瞩目的焦点事件,不但引致投资者走上街头抗议,还促使监管部门展开广泛的审查。不仅如此,香港当局还通过了一项综合计划,以赔偿投资者因银行及其他分销商采用不当方式推广、销售该产品而蒙受的损失。

耐人寻味的是,迷你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正是根据香港简明语言指引起草的,但投资者对该产品的风险仍不甚明了。这场危机表明,即使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以所谓的简明语言编写,即使投资者阅读了募集说明书,他们仍可能不了解产品的风险。对于迷你债券这样高度复杂的投资产品而言,这种情况尤其容易发生。

简明平实的英语

在英语国家和地区,简明英语已存在多年,并成为法律起草者起草各类法律文件的指导原则。最早提倡使用简明语言的是消费合同领域,目的是为了剔除法律文件中常见的法言法语和古语表达。后来,议会起草法律和律师起草商业合同时也都采用简明语言。

在证券监管披露文件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1998年8月出版的《简明语言手册:如何起草明晰的SEC披露文件》中,首次倡导使用简明英语。该手册要求法律起草者在起草披露文件时遵循下列原则,包括:

  • 使用短句;
  • 使用日常语言;
  • 以主动语态取代被动语态;
  • 以表格或项目列表形式表述复杂内容;
  • 不使用法律术语或高度专业的商业用语;及
  • 不使用多重否定(一种英语国家律师爱用的文件起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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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Godwin 葛安德 视频证据 - 商法词汇 | 《商法》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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