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版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 杨杰,广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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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游戏版号的审批及监管尺度不断趋严。作为网络游戏产品得以合法运营的门槛资质,游戏版号的审批发放进度与国内网游行业对版号的需求量明显呈现出严重失衡状态,游戏版号已经成为行业稀缺资源。没有版号,意味着游戏不能上线运营,部分游戏公司没有收入,公司生存岌岌可危。在上述背景下,有些游戏公司选择私下买卖游戏版号,并将自己尚未取得版号的游戏产品套上购买得来的游戏版号信息进行商业化运营,这种行为在行业内被称之为“套版号”,本质上是一种擅自经营无版号游戏的行为。

关于套版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因此产生诸多争议,本文笔者将对此进行探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其中以“违反国家规定”作为入罪条件之一。因此,套版号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是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

国家规定的法律释义

Jeff Yang, Wang Jing & GH Law Firm
杨杰
主任
广悦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特定条件下,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从上述文件中可知,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对制定主体和文件类型有严格的要求,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属于刑法中国家规定的范围。

套版号相关观点

关于套版号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有关游戏版号的规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规定的范围。结合笔者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版号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目前针对网络游戏必须在上网运营前取得版号的直接规定出自以下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有关规定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

该观点认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效力级别属于国务院领导的下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因此套版号行为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尽管条例中没有提到网络游戏,但此处关于出版物的列举以“等”字结尾,应当理解为列举未尽,在此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出版物。结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网络游戏属于网络出版物的规定,毋庸置疑,《出版管理条例》中的出版物应当理解为包含网络游戏。因此,套版号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应未经出版单位出版的网络游戏以套用版号的方式实施经营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行为。

不过,持有第一种观点的人士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的范围进行扩展理解存在错误。尽管《出版管理条例》自2001年公布,但最后一次修订时间发生在2020年11月,前后历经五次修订,且有三次修订发生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后,说明国务院在修订《出版管理条例》时并无将网络游戏视作出版物进行管理的意愿。

虽然存在以上两种争议观点,但是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应该是一个受到严格限制的刑法罪名,不应无限地扩大对其适用范围的理解。

广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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