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世界首部侵权法单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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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12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7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第一章至第四章为总则性规定,其中包括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等。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规定,对于几种特殊侵权行为加以专章规定,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为附则,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日期。

权利保护范围广泛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受该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类别,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担保物权等物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但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并不限于这些列举的民事权益,而是包括受法律保护的一切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还确立了“私权优先”的原则,即,“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保护方式多样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共同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也称为严格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多达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对于这八种责任方式,该法规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没有针对当两种责任方式出现竞合时(例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应当优先适用哪种责任形式做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首次立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人身权益受他人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企业责任风险加大

《侵权责任法》中许多条款都会涉及到公司或企业的责任,特别是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由于适用过错推定甚至严格责任,会导致企业的潜在风险增大。

雇主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其雇佣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除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1.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四十五条)
  2. 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第四十六条)
  3. (中国首次针对产品责任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环境污染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企业作为污染者不但要为自身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严格责任,而且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有限的几种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形式。而《侵权责任法》在第六十九条作出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概况性规定,从而赋予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其他形式的行为也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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