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新模式

0
429
Partnerships allow a new form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合伙企业: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新模式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务院于2009年11月25日公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1031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中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投资形式,但不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办法》作为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而颁布,其立法目的是“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第一条)。因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为合伙企业,而且还属于外商投资方式的一种,“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外商独资”形式的合伙企业,即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二是“中外合资”形式的合伙企业,即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合伙企业;

三是被“外资并购”的中国合伙企业,就是对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中国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设立程序灵活、不需商务部门审批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但是,外商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其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且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未对创投、私募合伙企业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只是在第十四条作出一条弹性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办法》对私募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影响,请参阅本刊第37《商法剖析》一文的详细解析。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