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权案件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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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1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解释》就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且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方法,从而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提供了具体依据。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判定原则

《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称为全面覆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专利权保护的“等同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同时“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而《解释》引入了新的规则对上述等同原则的适用作出了限制。第五条规定,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称为捐献规则)。第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称为禁止反悔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解释》第八条到第十一条涉及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第八条规定了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则规定了“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等具体的判定方法。

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解释》第十四条对如何确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制定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两者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则可以免除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先用权抗辩的适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先用权抗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的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解释》第十五条对“先用权抗辩”规定中涉及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而且限制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确立了不侵权诉讼制度。为防止被告因此滥用不侵权之诉,《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提起此类诉讼的具体条件,特别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负\有对专利权利人的书面催告义务。当然,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除符合《解释》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编者注: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本刊创刊号“实务要点”栏目中有关修订后的《专利法》的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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