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开立证券帐户的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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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已于2009122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91120日公布的经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请参阅本刊创刊号“商法摘要”栏目“证监会就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一文)首次允许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帐户,《指引》的制定则是为这些非法人组织的证券帐户开立业务提供具体的业务操作指引。

《指引》第三条第(一)至(六)项详细列明了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开立证券帐户需提交的六类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等。该条款第(七)项对于非法人创投企业单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指引》第八条特别提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或从事证券投资有限制的,该等组织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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