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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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这个概念通常被视为衡平法最著名的产物,衡平法是在普通法法域中发展出来的一个独特体系(有关衡平法及其历史渊源的讨论,见《商法》第3辑第5期:《衡平之于法律》)。这一概念也得到许多大陆法系法域,以及法律传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其它法域所采用。1985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在海牙订立,自此,关于这一概念,便有了一个多边公约作参照。

信托这一概念在私人财产安排和商业交易(如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和证券化)中应用广泛,非常成功,比较信托法研究也因此迅速兴起。各法域都在使用“信托”这个词,但若要给“信托”一个大体的定义,比起通过实现其结果所使用的方法来描述,恐怕以结果本身来描述更为准确,比如它是指一方为其他几方的利益,或为法律允许的某个对象或目的而持有和管理财产。

普通法域和大陆法域所采用的理论方法不尽相同,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普通法域,信托的概念基于对双重所有权(或称为分割所有权)的认可,即,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人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双重所有权是普通法域中信托概念的基础,它包括受托人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以及在受托人破产或资不抵债(对于破产和资不抵债的讨论,见《商法》第4辑第10期:《破产还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债权人的索赔(通常被称为“破产隔离”)。

大陆法域则不同,大陆法系一直坚持财团的概念,以及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双重所有权在大陆法域站不住脚。

中国在构建其相对年轻的法律体系时,参照的是大陆法系,和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的法律也不承认双重所有权,但这不防碍中国和其它大陆法域引入信托法。

在《英美信托所有权重述及其中国法引入的比较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9年)一书中,作者张芮侨就指出,此书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提出让信托能够融入中国法律的最佳方案,以及对中国法律机制的修改提出建议”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书的写作除了为中国的信托法提出改革意见和弥补漏洞外,也是为了“重新评估普通法系中信托的双重所有权,以期修改这一概念并获得理解,从而更加符合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发展的需求”。

这本书共198页,通俗易懂,篇幅精简,不仅能吸引对中国法律感兴趣的读者,也吸引了对比较信托法感兴趣的读者。全书共分五部分,首先对信托进行概括论述,继而探索了普通法下的信托及双重所有权的概念,审视大陆法系中信托概念的引入,介绍信托在中国内地的兴起,最后分析中国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普通法系承认的双重所有权,并提出改革建议(通过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进行改革)。最后还附上中国《信托法》文本,以及案例和立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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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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