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沙特工程项目第二课:创新的沙特新《公司法》

作者: 王霁虹和赵蕙骐,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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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两年的起草、征询和修改,沙特阿拉伯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新《公司法》,并将于2023年1月生效,取代2015年的旧《公司法》和2019年的《专业公司法》。新《公司法》共281条,与旧《公司法》相比,其更符合沙特2030年愿景,将给予投资人更大的灵活性,更好的保护其商业利益。新公司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较大的突破和创新。

引入新的公司形式

Wang Jihong, Zhong Lun Law Firm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在新《公司法》下,投资人可以选择成立的公司类型包括:

    1. 连带责任公司;
    2. 有限合伙公司;
    3. 股份公司;
    4. 简易股份公司;
    5. 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简易股份公司是该法新创设的一种公司形式,其将能够满足投资人对创业和风险投资日益增长的需求。简易股份公司是一种灵活的公司实体,可以由一人或多人设立,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可由一个或多个经理或董事会管理。

股份公司设立要求

新《公司法》放宽了对股份公司的要求:允许成立一人股份公司、取消举办设立大会的要求、取消对董事会成员人数及董事报酬的限制、允许发行具有不同权利义务的不同级别的股份。

合资协议与家族章程

新《公司法》第11条明确允许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有约束力的(需与现行法律、公司章程不冲突)合资协议和家族章程,作为公司治理和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的依据。在此之前,沙特法律未明确承认合资协议或家族章程的效力,导致其效力的认定在司法裁决中存在不一致性。新《公司法》承认这些文件的效力,并允许股东在合资协议中设计更为灵活、复杂的股东安排以满足家族企业的特殊需求。

拓宽融资途径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资本市场法等规则发行可转让债券与其他融资工具,增加其抵押股权的灵活性,丰富其在沙特的融资途径。

此外,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以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1. Zhao Huiqi, Zhong Lun Law Firm
    赵蕙骐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设立公司的文件要求。对公司设立所需提交的声明、文件及章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新设公司必须提交以下两份文件, 一份是股东出具的说明公司符合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相关要求的声明。另一份是如存在实物出资,需由经认可的评估人编制的显示其公允价值的报表或报告。

  2. 董事和经理的勤勉忠实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无需对公司因其决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只要该决定不涉及其个人利益,且基于其对客观情况的合理判断,及在必要范围内对相关事项的充分了解,从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出发。相关问题的证明责任在受害方。在此方面,旧《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且法院的判决存在不一致性。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根据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或抵押其股份。回购和抵押的股份不具有投票权。这一股份回购规则将使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更快地重组其现有股本,并有利于其股东探索新的退出途径。
  4. 拖售和随售权。如果代表公司股权90%及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加入以下规则:多数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善意第三人转让公司全部股份;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多数股东保证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一起出售其股份。这是沙特法律首次承认拖售权和随售权,在此之前拖售和随售安排往往难以执行。
  5. 有限责任公司因亏损强制解散相关事项。旧《公司法》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的亏损超过其资本的一半,则公司经理需在商业登记簿上记录该情况并在知悉该情况90天内召集股东会讨论是否持续经营或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理未能召集股东会或股东会未能作出决定,则该公司将强制解散。而新《公司法》取消了强制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明确如有限责任公司的亏损超过其资本的一半,则公司经理需要在知悉该情况后60天内邀请股东召开会议讨论是否继续经营及相关的具体措施或决定清算公司。

虽然新《公司法》尚未生效,且主管部门尚未公布公司需按照新《公司法》修改其章程的最后期限。但中国投资者应当注意其中变化,及时修改其沙特公司的章程,以更好的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赵蕙骐

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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