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沙特工程项目第一课:设立何种商业实体

作者: 王霁虹和汤宏伟,中伦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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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连续多年位列中国在西亚非洲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在阿拉伯地区的主要承包工程市场之一。投资沙特工程类项目,首要面对的问题是在沙特设立何种商业实体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活动。在沙特法律项下,这种商业实体包括常设实体(permanent entity)和临时实体(temporary entity),从组织形式上分为子公司和分公司。沙特近期亦对外国投资者提出在沙特设立区域总部的要求。因此,外国投资者投资沙特的第一课,是需要根据自身的商业目的,选择设立合适的商业实体。

常设与临时实体

外国投资者在沙特承接适用沙特《政府招标和采购法》的工程项目时,该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沙特当地拥有商业实体,该商业实体可以为常设实体,也可以为中标后为执行该政府项目而设立的临时实体。常设实体和临时实体设立的程序及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区别为临时实体的许可期限与中标项目期限一致,在项目完成后,外国投资者需要解散该临时实体或将该临时实体转为常设实体。临时实体的清算解散程序也与常设实体一致,一般外国投资者更倾向于设立常设实体。

子公司与分公司

王霁虹,中伦律师事务所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法律规定层面,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均应履行相关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报告、备案、外汇登记程序,以及国资委对于央企境外投资的报告程序。而在沙特法律法规层面,一般情况下,沙特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选择在其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但对于外国投资者拟参与的部分经营活动(下称“受限经营活动”),沙特法律规定必须由沙特主体参股。对于此类受限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须与沙特主体设立合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分公司的形式不能满足沙特法律要求,其中就包括外国投资者在沙特开展EPC活动。

根据沙特《专业公司法》(the Professional Companies Law of 2020)和沙特投资部的有关规定,若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设立的企业拟取得在该国从事“建设项目管理、详细工程设计、EPC合同”(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detailed engineering design and EPC contracts)的经营许可,则应满足沙特股东至少持股25%以上的要求。

汤宏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
汤宏伟
资深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但是,亦存在一定的例外,根据沙特内阁委员会2017年8月7日发布的第681号决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自在母国注册成立以来,已运营超过10年,并且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曾在至少四个国家和/或地区开展工程建设,则可以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方式在沙特开展工程服务和相关工程咨询服务(engineering services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consultancy services),并取得工程许可(engineering license),而无需与沙特股东合作。第681号决议中的“工程服务和相关工程咨询服务”,根据沙特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包括建筑及工程咨询活动(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consultancy activities)以及建设项目管理(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经营活动。

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拟以分公司形式在沙特开展EPC活动,在取得项目业主认可后,可以考虑将EPC工程拆分为在岸、离岸两部分,由沙特分公司实施在岸工程(包括施工活动及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方实施离岸工程(包括设计、项目设备的离岸采购),这样即可以实现以分公司形式承接沙特EPC工程的商业目的。

区域总部的要求

区域总部是跨国公司根据沙特法律在沙特设立的机构,旨在为该跨国公司在中东和北非地区(MENA)运营的子/分公司和其他附属机构提供支持、管理和战略方向。根据最近发布的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沙特政府将禁止未在该国设立区域总部的外国投资者投标参与沙特项目。而且,区域总部不能开展任何产生商业收入的经营活动。因此,外国投资者如果拟在2024年之后投标参与沙特项目,需要参与“区域总部计划”,在沙特专门设立一家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在沙特的区域总部。

2019年,习近平主席在会见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时强调,两国要加强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利益融合,加快“一带一路”倡议同沙特“2030愿景”对接。可以预见,中沙两国未来的投资合作空间,尤其是在工程与基础设施、能源领域的合作将日益增强。建议投资者在投资沙特工程项目之前做好深入的法律环境调研。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资深律师汤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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