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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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就其内容设计及各项条款之间的联系而言,常常被比作为一个复杂的可精微调制的引擎。许多零星的部件需要一起作用,形成整体的运作机制。有时侯将所有条款都整合到一起,并确保合同内部一致性可以会是个难题。而条款的前后矛盾可能由许多不同因素导致,其中包括:(1) 合同广泛涉及各种相关细节;(2) 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同时存在;(3) 需要在合同中插入限制性条款与例外说明;以及 (4) 使用格式化条款。条款的不一致也可能因合同各方会必然进行的谈判和谈判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进行的修改而引起。这些修改需要通过加入新条款来实现,而要加入这些新条款则必须对现有条款进行修改。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很容易把律师的角色与设计复杂引擎且必须对其进行调试和精细调制的工程师联系起来。工程师在调试引擎的时候必须做整体化处理,而不能将其视做为单个零部件的集合。同样道理,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亦需将合同视作一个整体,并确保所有的条款不会相互抵触。律师为了确保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会专门使用许多短语,常用的有以下这些:

尽管有第……条的规定

在符合/遵守第……条规定的前提下

除第……条另有规定外

在不限制第……条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在此文中,我将举例说明这些短语的用法,并对如何选择使用这些短语提出建议。

首先我们假设在一个股份购买合同中有以下价款支付条款 (第5条和第12条):

5 购买价款的支付
5.1 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
12 外商投资批准
12.1 买方和卖方均必须尽最大努力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外商投资批准。
12.2 如果外商投资批准未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买方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将购买价款的50%支付给卖方并且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卖方。

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我们会发现第5.1和第12.2条之间存在不一致,它们相互排斥,无法同时发生效力。第5.1条列出了一般性规定,即购买价格必须由买方取得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而另一方面,第12.2条为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对买方在外商投资批准未于2010年10月30日及其之前取得的情形规定了另外的义务。

这个不一致可以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来加以解决:

  • 通过使用短语 “Notwithstanding clause 5.1…”(“尽管有第5.1条的规定…”)
  • 通过使用短语 “Subject to clause 12.2…”(“在符合第12.2条规定的前提下…”)
  • 通过使用短语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 12.2…”(“除了第12.2条另有规定外…”

让我们来看看这些短语各自的用法。

Notwithstanding(尽管)

“Notwithstanding” 历来是被律师们经常使用甚至滥用的英文单词之一。它的意思是 “despite”(“尽管”),它被用来说明在两项条款不一致时,哪一项条款会更有效力。在上述例子中,他的用法如下所示:

5 购买价款的支付
5.1 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
12 外商投资批准
12.1 买方和卖方均必须尽最大努力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外商投资批准。
12.2 尽管有第5.1条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批准未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买方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将购买价款的50%支付给卖方并且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卖方。

我建议应该避免使用 “notwithstanding” 一词,而选择使用以下列出的短语之一。尽管 “notwithstanding” 可以解决条款不一致问题,但它是个非常陈旧的单词,在现在的英语口语中用得很少。此外,对于英语并非母语的人来说,这个单词使用起来比较难,而且容易与其他词语混淆。

Subject to(在符合/遵守第……条规定的前提下)

“Subject to” 被用来表明两个条款必须被合起来读。在上述例子中,这一短语的用法如下所示:

5 购买价款的支付
5.1 在符合第12.2条规定的前提下,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
12 外商投资批准
12.1 买方和卖方均必须尽最大努力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外商投资批准。
12.2 如果外商投资批准未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买方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将购买价款的50%支付给卖方并且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卖方。

如果一般规定有例外情形时,我认为使用这个表达方法比第一个好。与其在表述例外情形时使用“尽管有……一般条款的规定”,不如在一般条款中明确指出有例外情形。否则,读者在看到一般性规定时无法意识到合同中还有对例外情形的规定,尤其如果例外情形在合同中出现较晚的话。(当然,把这两项条款合二为一很可能更合理,但我们在此假定它们是由于有争论而分立的。)

正如前所述, 这个表达方法更可取也是因为“notwithstanding” 是个陈旧的单词。对律师以外的人来说,这个单词或许并不太容易理解。

Except as provided(除非另有规定)

“Except as provided”(“除非另有规定”)被用来表明一项条款遵守一项例外的规定。在上述例子中,它的用法如下所示:

5 购买价款的支付
5.1 除非第12.2条另有规定,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
12 外商投资批准
12.1 买方和卖方均必须尽最大努力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外商投资批准。
12.2 如果外商投资批准未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买方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将购买价款的50%支付给卖方并且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卖方。

在我看来,这一用法比 “subject to” 好,因为它明确指出一般性条款之外的例外情况是存在的,而 “subject to”仅能表明一般性规定受其他情形或先决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如果第12.2条不对支付日期作例外规定,那么也可作如下规定:

12 外商投资批准及货币支付
12.1 买方和卖方均应当尽其最大努力在2010年10月30日或之前获取外商投资批准。
12.2 根据本合同,买方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以美元支付。

起草第5条会有如下另一选择:

5 购买价款的支付
5.1 买方必须自收到一份经验证的外商投资批准副本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如果第12.2条适用的话此条将不适用。

 

有的人会更喜欢这个表达方法,因为它与“通俗易懂英语”的原则更为一致。

Generality
(在不限制第…条款条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前面列出的第四个短语,即 “Withoutlimiting the generality of…” (“在不限制第……条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这个表达用来确保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不会因另一规定特殊情形的条款的存在而受限制。例如:

10.1 所有据此供应合同或与之相关的沟通都必须以书面方式且被亲自送达或者由带回执的邮务而送达。
10.2 在不限制上述第10.1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任何据此供应合同第6条而要求延期送达货物的请求都必须被合同经理所签署。

在这个例子中,这一短语的使用明确指出了当出现第10.2中规定的情形时,仍然要遵守第10.1中的一般性规定。这样可以避免有人辩称第10.1条不适用于延期请求,即辩称延期请求不需要亲自或由带回执的邮务送达。

对于律师来说,熟知如何及何时使用诸如以上的短语尤为重要,这样在起草合同时可以达到两个重要目标——条款一致性和可读性。


葛安德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前合伙人, 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 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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