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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的经济形势使得业务重组和债务重组数量攀升。两者皆可对公司、咨询机构、银行和律师提出严峻挑战。作者:魏若彬

于试图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裁员、重整、剥离或拯救等措施的企业顾问来说,“重组”意味着业务重组或绩效改进,业内最新说法叫做“转型”。对于一流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客户为投资银行或对冲基金公司,那么“重组”更意味着债务重组。一般而言,债务重组会涉及控股公司在中国的营业资产,一家控股公司或两家离岸公司,以及借款给子公司的投资者 (子公司运营不善无法及时偿还借款)。

近期的全球经济困境使得这两种重组在中国数量攀升。它们可能会对涉及其中的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对于外资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在中国长期运营的外资公司来说,重组往往与其在中国的运营历史有关。对此,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执行合伙人叶德华(Edward Epstein)认为:“历史上,对外资的鼓励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使大多数外国投资者为每项在华业务都单独设立实体运营。”

这导致了企业职能部门重复设置,比如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采购与销售部门。叶律师认为,这种重复会使企业管理困难且管理成本高昂。他相信很多外资公司都希望在中国设立集团架构,以整合这些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减少公司治理成本。然而,他也提醒说:“即便有可能性,地方保护主义和投资优惠政策也会使得这种实体整合或企业职能部门整合非常困难。在中国设立母公司和地区总部是一种尝试,但是这会引发同样多的问题。”

谁买谁卖?

外资公司在中国的经营历史和早期的运营决策,使他们中很多受制于不太理想的合资伙伴。胜蓝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大中华区管理合伙人贝•乌•施图肯 (Bernd-Uwe Stucken) 博士指出,金融危机发生以前,对经营不善的中外合资公司重组的结果通常是由外资方购买中方全部股权,这样合资公司就会变为外商独资公司。

Bernd-Uwe Stucken然而,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施图肯察觉到外方对中方的态度渐趋强硬。他说:“最近两三年有些变化,我们的客户甚至想撤资,离开中国市场。”

作为一家经常代表外资方处理企业困境的国际律师事务所,胜蓝律师事务所发现自己经常需要寻找不同方法来说服、甚至迫使中方同意采取彻底的改革措施。施图肯说:“有时候需要强硬一些,把合资公司逼至发生流动性危机。”如果合资公司已经存在财务困难,事情就好办多了,拒绝向合资公司注入额外资金即可,以此向中方施压,促使他们找到或者接受解决问题的方案。他说:“比如中方会担心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进而引起经营动荡,这样有时候可以迫使中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产流动性。

”一旦外资公司下定决心撤资,那么只会有两种可行方案:要么中方购买外方的全部股权,要么公司停业。施图肯说刻意促使合资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是一个“颇为无情的办法”,但显然奏效。然而这引出了一个更广层面上的问题:不管是否为合资企业,是不是一定要等到火烧眉毛的时候,中国企业才会选择重组?至少在外资公司和企业顾问看来,事实往往如此。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分所的咨询业务主管 Adam Salzer说:“前几年经济波动并没引起像我们预计的那么多的重组。”他这样说首先是因为是很多外商,尤其是台湾和香港的投资者,在遇到困难时会轻易离开,他们有时也会让当地的管理人员去收拾局面。他补充说:“中国仍在探索处理这些状况的对策。”

Salzer 列出的第二个原因或许更为重要,他说:“本土公司不倾向于破产,他们也不愿意重组,他们甚至不知道他们是可以对公司进行重组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据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透露,原因之一可能是政府希望尽可能地保护就业。

保护性就业和宽松贷款

金融危机后中国公司在陷入经营困境时,曾一度很容易就能得到银行贷款,这得益于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这项计划的一个重点是要促进和保护就业。Salzer 透露说:“我们的客户曾对银行说‘很遗憾,我们不得不裁员’,银行则说‘那我们怎么能帮你们避免裁员呢?’”

Adam Salzer

经济刺激计划的短期目标似乎已经达到, 但接下来的形势并不明朗。那些借助轻易取得的贷款度过难关的中国公司,并没有成功地缩减成本和提高生产率。可以肯定地说,他们只是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毕马威三月份发布的一份名为《现金问题 — 中国的现金和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显示,“流动性过剩”似乎使得流动资金量巨幅上升。报告称:“流动性过剩导致了对现金管理的忽略,这与我们在其他国家见到的情形 (即加强现金和流动资金管理) 恰恰相反。”

毕马威香港重组部门主管 Edward Middleton 同意以上报告的调查结果。他说:“正因为获得银行贷款如此容易,企业在流动资金上的需求太容易被满足 — 他们仅从银行进行短期贷款就可以了。”

这意味着一旦银行的信贷支持枯竭,很多公司会遭受重创,而这种情况已经在发生。届时公司的员工也不能幸免,可能最终会面临被裁,而这正是政府一直竭力避免发生的。

重组中的四大棘手问题

在中国重组公司或集团公司存在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律师们告诉《商法》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修改公司章程,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保护公司印章,以及避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

修改公司章程

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执行合伙人叶德华(EdwardEpstein)介绍说,重组外资公司一般会导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他提供了几点指引: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修改必须通过公司注册地商务部门的批准;在修改过的章程经批准后,公司必须在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执照发放后,公司可能会需要完成各种后续的登记手续,比如税务登记、外汇登记和海关登记。

叶德华认为只要提交的文件符合当地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这些登记手续不太可能会碰到麻烦。他注意到:“在大城市,比如北京和上海,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比较有经验,并在处理企业重组事务上效率较高。但是在其他城市,当地的相关部门可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会比较费时。”

变更法定代表人

北京的天咨企业投资顾问的管理合伙人路宇曾协助一家位于中国西部的外资公司在缺少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的情况下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请参阅第28页)。当地工商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公司文件被气急的管理层恶意拿走。这仅仅是个案吗?或许不是。

重组、破产和法务会计公司香港保华顾问的常务董事 CosimoBorrelli 列举了几例最近在中国由债券持有人发起的重大重组:亚洲铝业控股有限公司、峻煌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其中,保华顾问是法院委托的太子奶的清盘人。)

Borrelli介绍说,他作为债券持有人代表,在重组程序中需要更改法定代表人时容易遇到阻碍。他在这方面收获的经验与路律师相似。他说:“如果你能更改法定代表人,那么迫使对方妥协或同意和解的可能性就更大些。”更改法定代表人理论上应该像通过一个股东决议那么简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那么容易。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发起人,他可能会故意阻挠,以免自己被换掉。比如在太子奶清盘一例中,Borrelli 说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本能反应”是“对银行进行起诉,理由是银行使他借了不需要的借款而且使他提供了不必要提供的抵押资产。”

公司印章

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董事,会牵扯到公司印章的持有。 Borrelli 和路律师都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以后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从当地工商管理局获取新的公司营业执照,新的执照上面有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然后可能会有必要重新做公司印章,并宣布旧印章无效。

但是在这之前,在印章持有上可能会发生问题。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合伙人叶晓仪律师经常代表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她说:“如果没有公司印章,你就不能在需要递交给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董事变更表格上盖章。那么将很难说明作为公司证券持有人,即使并非股东,仍有权利更换公司董事。”

公司破产

法》的司法解释。在2006年,这个小组撰写了规范破产管理人任命和报酬的司法解释。2008年,他们起草了关于《破产法》的全面司法解释。

符法官指出“重组”和“重整”之间的区别在于,“重组”并不是一个法定程序,而“重整”是一个在法院监督下执行的破产程序,“重组”比“重整”使用更频繁。他介绍说上海的20家法院总共审理的破产案例仅有70个左右,“有些时候人们考虑的是政治影响,而不是商业利润问题。所以当我们执行破产法的时候会碰到许多困难。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不愿受理这种案件。”

虽然如此,美亚博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的合伙人谭国良认为,2008年以来,法院处理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他说:“法院有单独的部门处理破产案件。客户看中律师的一点是他们与法院沟通的能力。因为中国的破产案件中法院是起主导作用的,他们会根据公司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作出判断。”

符望法官对此同样持谨慎乐观态度。他告诉本刊说:“我对《破产法》仍然有信心。最高人民法院正尽量发布更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来鼓励或促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因为他们认识到这对我们的市场经济非常重要。”

和谐裁员

普华永道的 Salzer 针对企业客户的大规模裁员开发了一套“和谐裁员”的程序。公司顾问首先确定哪些员工需要离开,这些被选中的员工不会被解雇,而是会被要求“离职”,去参加事先经过当地相关部门批准的再培训计划,以获得各种技能。同时采取配套的激励措施:如果这些员工成功找到新工作,那么在遣散费之外还会获得额外奖金。越迟找到新工作,奖金的数额会越少,这样可以鼓励员工尽快找到新工作。这个方法看上去行得通。Salzer说:“在进行和谐裁员的企业中,我们从未碰到过骚乱和罢工。”

Melvin Sng当然也有其他方法避免裁员。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李蕾思 (Lesli Ligorner) 曾参与暂时关闭一整条生产线,并减少员工工作时间。她说:“这几乎是给员工减薪放长假,但是他们并没有被解雇。”她也提到了其他方案,比如公司如果无法以全薪支付所有员工工资,则实行全面减薪,中止奖金计划和其他福利。

普华永道的“和谐裁员”似乎是一种能使陷入困境的公司有效节省成本的人性化的途径,并可以避免引发骚动或者更糟糕的情况,后者显然会给公司带来危险。李律师说她“对在裁员上有充分准备的公司实现成本削减的速度感到震惊”。当然,员工对能够保住工作感到高兴,尽管他们的补偿减少了。“我确信他们知道工资减少后并不开心,但毕竟他们没有失业。”

政府审批

为了使裁员计划或重组项目成功进行,律师和顾问会再三强调准备工作、咨询和沟通的重要性。西盟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高级顾问何明凯 (Michael Hickman) 指出劳动法规和实际操作“在不同地区差别很大”,与各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规划和协商至关重要。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合伙人 Rebecca Silli 介绍说,一个重组项目需要各市级、省级以及(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审批。她说律师的部分任务是“与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并确认案件涉及的法规的实施情况”,然后“根据中国法律和在中国本土市场的业务经验”准备所需文件。

而哪些部门是相关的,哪些部门是必须联系的?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部门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它们的下属地方部门,以及地方与省政府的有关官员和部门。

面对如此众多的行政审批部门,重组项目可能会受到行政阻挠。施图肯认为应该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来弄清楚“哪些部门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哪些会带给我们麻烦”。他说,一般来说,应该与公司最初设立时的审批机关联系,但获得地方党委书记、市长甚至省长的支持也很有帮助,尽管“联系他们不那么容易”。“争取上级领导的协调是我们经常走的一步棋。由于审批机关有自己的日程安排,这种协调并不总会立即对他们产生影响,但有的时候会马上奏效。”有趣的是,施图肯指出在中国的北方地区用这个策略比在南方地区更有效。但是“合资公司出现的问题一旦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他们可能会联系中资方,对其施加影响”。

公司印章的重要性

Cosimo Borrelli

天咨企业投资顾问的管理合伙人路宇介绍的最近一个案例证明,虽然获取正当的行政审批很有必要,但仅仅遵从法规办事不太可能快速取得成果。

这个案例涉及两家外资公司,它们被一家离岸基金公司拥有。这两家外资公司在中国一个偏远地区运营,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在提议的重组计划中,一家国有公司会持有这两家外资公司的股份,这需要外资公司的管理层卖掉离岸母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管理层不同意,并威胁要辞职。

当大股东试图换掉管理团队时,公司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带走了所有的公司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更重要的还有公司印章。

这使公司大股东非常头疼。尽管公司有权更改法定代表人,但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局出示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路律师说:“单纯从法律上来讲,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委任产生,并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更换。但在实际操作中,更换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程序性工作。”在这个案例中,工商管理局要求出示的文件在即将被更换的公司管理层手中,他们由于很生气而不想合作。

路律师和她的团队决定兵分两路,在诉诸法律手段,迫使离职的管理层归还公司文件和印章的同时,联系工商局,告诉他们在北京发生的一个类似案例中,当地的工商局同意发放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新营业执照。她说:“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承认判例法,但以往案例可以被用作参考,在本案中,北京的案例就被用来说服工商局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协调下,问题终于获得解决。最后的一步是,在当地县政府、法官和警方的支持下,公司场地和办公室被收回。路律师总结说:“法官召集了所有员工参加会议并解释了情况,这是我们重新掌控公司的后盾。”

债务重组和业务重组织交叉

路律师举的这个案例表明了离岸公司架构与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资产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种公司结构会导致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也是重组的另一方面。

Helena Huang

乍一看,债务重组似乎与本文至此所谈的业务重组不相关。债务重组通常包括上市前项目的融资,一般由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公司业务部门承办。或许由于近几年经济下滑,很多拟上市项目并没有如期实现。上市前项目融资结构中一般包括一个或多个在中国拥有子公司或资产的离岸公司,金融机构一般会贷款给离岸公司,并预计三到四年后公司会上市。与投资有关的协议中通常包括“退出日期”,以便在上市项目未如期上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由于全球产权投资市场低迷,投资的退出日期到来时,很多进行了上市前融资的公司并没有如期上市,而他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很显然这些实体很难偿还债务和行使卖权和退出权,”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的合伙人叶晓仪律师评论道,“现在的市场状况不适合上市,投资者也不想让这些实体仓促上市。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两种选择:债务重组或者按借款协议实现抵押权。第一种方法意味着延期偿还或削减本金。第二种方法中,债权人可能遇到与业务重组类似的问题,诸如处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事务,更换公司负责人,关闭公司或者合理运营公司业务,保有公司印章等。

抵押执行地是一个关键问题。离岸控股公司的债权人很可能与该离岸公司有抵押协议,而与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并没有抵押协议。据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合伙人黄春光律师介绍,离岸母公司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排在境内债权人之后”。

无论对于境内公司还是境外公司,执行抵押可能会很耗时,也不能保证投资者最终可得到的偿还数额。“实际操作起来有非常多的困难,费时很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抵押执行落空”,叶律师说,“由于投资者可能得到的赔偿有限,与在短期内上市的可能性相比,他们大多数对执行抵押并不感兴趣。他们宁愿观望。”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的国际破产业务主管EdwardTillinghast,目前正在重组、清算多项在中国的收费公路项目资产。他代表的是投资了1.19亿美元的票据的“票据持有人特别委员会”。他也认为在中国进行抵押执行及资产清算困难重重。“最大的挑战是某些省份的法院缺乏预见性和透明度,”他说,“中国法院的有些裁决似乎没有事实或法律基础,裁决结果可能受到了地方有影响力人士的干预。案件审理过程也极其漫长,并且似乎对外国投资者有偏见,”他接着说,“法律程序很不透明,没什么真正的规则。”

重组案例

胡光律师事务所参与了一个在纽约上市的北美公司的公司重组项目,其中涉及两家合资企业和两家分散在多处运营的外商独资企业。据胡光律师事务所介绍,除了“不明确”的税务处理,及需获得当地政府对公司清算和裁员计划的批准,“重组中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买下国有股东的全部股份”。

共和律师事务所为一家跨国公司收购一家中国投递公司以及收购后的重组提供咨询。其合伙人张亦弛律师说,客户的目标是将收购的业务整合到其现存的中国业务中。这将涉及到全国27家子公司和190个分支机构。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和员工将以省和地区为基础转移到新的实体中,这将历时12到18个月。

长盛律师事务所曾为一家总部在美国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重组提供咨询。这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有20多个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他们被美国公司设下的多个离岸实体所拥有。其管理合伙人叶德华(Edward Epstein)说:“重组的目的是将上述全部外商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转移到一家单独设立的境外控股公司名下。”

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资产项目提供法律咨询。三鹿集团是于2008年发生“三聚氰胺”奶粉污染事件的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法院裁定其破产。三元集团及三元股份拟参与竞买三鹿集团的部分破产财产。为筹集竞买及后续整合资金,三元股份起初计划实施定向增发。然而,如果在取得证监会批准后再参与竞买三鹿破产资产,时间上会来不及。据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辉介绍,其律所与其他咨询机构“创造性地”设计了交易方案,使收购得以顺利实施。后来,三元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三元股份专门成立了一个子公司来管理先前的三鹿集团资产。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曾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控”)的重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人保投资”)是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人保集团”)全资设立的投资公司,人保投资为中国华控的控股股东。结合人保集团的要求,中国华控对其下属非金融类公司进行重组。据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新称,在重组过程中应对了以下问题的挑战:国有资产评估;实现中国华控与人保集团的子公司的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人保集团与中国华控均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协助中国华控以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贷款。由于人保集团购买中国华控股权事先未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会对人保集团做出处罚,并责令其不得再对中国华控注入资金和给予新的扶持。施律师说,目前律师正在“静观其变”。

重组仍是新概念

Luka Lu

但是如果投资者决定进行债务重组而不是执行抵押,那么应考虑重组公司业务,改善其业绩,从而在将来更有可能成功退出。在这点上,业务重组的提倡者似乎在逆潮流而行。

香港保华顾问公司是一家重组、破产和法务会计专业公司。其常务董事 Cosimo Borrelli 说:“自2008年后期以来,在计划上市并相应借款的公司当中,几乎没有什么赢利模式可以让他们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生存。”“大多数公司上市是为了偿付债券持有人债务,”他认为,“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会发现一般有几个原因使然,但首要原因是欲上市公司的商业构思有问题。”

Borrelli 继续评论道,境内资产存在的问题,包括从初始阶段夸大商业价值,到滥用借款等诸多方面,也或许问题仅仅在于经济危机导致公司没有实现盈利目标。静观“后经济衰退”阶段的情况,或许有些借款决策是被误导的。他说:“坦白说,我们再也不会像经济下滑之前那样去借款了。”

黄律师认为现在很多紧抓重组这根稻草的投资者过于乐观,“他们很可能并没有就合同和法律保护措施进行谈判,如果他们预料到会发生经济衰退,他们肯定会谈判合同中的这些保护条款”。这导致了法律权利不足,这也是对境内子公司进行重足一般不太有可行性的原因之一。她总结说:“因为投资者缺乏这些法律权利,他们真正参与重组的可能性很小,比如说派某人去中国的工厂,并试图组建他们自己的管理团队或者干涉公司业务运营等。”

叶律师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的同事 Melvin Sng 说很少有客户会向她们的团队咨询业务重组方面的事情。“除了个例外,大多数中国的债务人都不倾向于接受业务重组,而英国和美国的公司对业务重组却很熟悉。”

Judge Fu Wang

鉴于所有这些原因,加上大部分人都不了解重组可以拯救濒危公司,在中国重组专家非常少,但是他们已经开始出现,而且不限于外国专家。普华永道的 Salzer 指出了几类中国的重组专家。一类是曾力挽狂澜的公司高管。他说:“他们是那些设法使大公司度过难关的老领导,他们非常强硬,通常年纪较长。”第二类是学术专家。“他们经常以教授身份进入某些研究机构或其下属智库,并由智库派入公司进行管理。”他还指出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某些人员已开始具备重组方面的技能。

在普华永道,Salzer建立了一个“重组专家小组”,他们定期在北京、上海、香港和新加坡见面讨论。目前,参与者仅限于已领导过三个以上重组项目的高级专家,或者聘请他人进行过三个以上重组项目的高级专业人士。由于债权人和公司管理层逐渐意识到进行重组的可能性,有能力参与重组项目的人员数目将势必增加。而且重组工作看起来至少会带来成就感。“很难用语言描述重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感觉,”路宇谈到她最近在中国西部的“斗争”经历时说,“有一个公司员工在亲历了整个事件的戏剧性发展后说,这象在‘见证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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