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法中的损害赔偿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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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法院最近一直在慎重考虑对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损害赔偿的性质及数额问题。损害赔偿是为了补偿由被告引起的,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在世界发达经济体中,损害赔偿逐渐成为商标侵权的重要救济手段,而近期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做法也开始浮现。过去法院为了制止侵权行为,通常会颁布禁令,只有少数情况下才会判处损害赔偿金。而随着盗版日益严重,假冒产品数量不断增长,印度法院认识到,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能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必要遏制手段。

商标法上的损害赔偿是原告的商标权被侵犯或不当行使时的一种救济手段。一般来说,损害赔偿可分为三种类型:象征性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象征性损害赔偿

象征性损害赔偿是原告能证实因被告的不当行为遭受损害,但无法举证应被补偿的实际损失数额时获得的赔偿。这类赔偿一般数额较小,仅具象征性。不过在印度的某些地区,象征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会相当于案件受理费用与合理律师费之和。

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侵害的原告的权利回复到侵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并使其损失获得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依据原告提交的且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来计算,或者根据可用于计算被告侵害行为所获利润的资料来计算。

惩罚性损害赔偿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Manisha Singh Nair
合伙人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惩罚性损害赔偿又称示范性损害赔偿,是对任意滥用或不当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惩罚和遏制手段,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者,并制止违法者和他人实施类似的违法行为。

在英雄 ─ 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诉 ShreeAssuramji Scooters 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的 Sanjay Kishan Kaul 法官指出:

“本庭确信时机已成熟,法院在处理商标、版权和专利等侵权诉讼时不仅应判处用补偿性损害赔偿,还应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样才能阻止和防范违法者为了金钱任意违法却免受惩罚,才能使他们认识到一旦被查处,除了要赔偿受害方损失外,还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这些赔偿可能会给他们带来财务上的灾难。

”2005年,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出现了转折。在时代公司诉 Lokesh Srivastav一案中,法院首次同时作出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充性损害赔偿两种判罚。原告时代公司是美国《时代》新闻杂志的出版商。在本案中,法院颁布了一项单方永久性禁令。此禁令对原告有利,而对被告不利:被告及其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机构、代表以及所有与被告有间接商业关系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均不得以“TIMEASIA SANSKARAN”作为商标来印刷、出版、发行和宣传其杂志,不得将“TIME”添加前缀或后缀后使用, 不得使用商标“TIME”或“TIME ASIA”,也不得在其出版的任何杂志上使用《时代》杂志使用的独特红色边框设计。原告指称,被告用“TIME ASIA SANSKARAN”为自己冠名,并误导公众认为自己的杂志是世界闻名的《时代》杂志的印度版,这些行为是具有欺骗性。

法院还通过了一项判决,要求被告交出标有被控侵权商标的所有商品,包括公司信纸、书籍文章、杂志、相片底片、印刷模具、印版、标签、宣传材料、文具物品和其他侵权资料。

审理结束后,法庭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以损害原告声誉和商誉为由判决被告赔偿 50 万卢比 (合10,600 美元)。此外,以被告公然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和版权为由,另判其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即示范性损害赔偿金) 50 万卢比以及利息。原告获赔总额达到 160 万卢比。

在本案中,法院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进行了区分:

“给予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是为了补偿其遭受的损失,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是阻止违法者或意图违法之人进行违法活动。由于惩罚性赔偿建立在“纠正性正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因此在相关案件中必须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以警示违法者,使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将侵权看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同样关系到那些没有涉案但因侵权行为遭受牵连的第三方。

”2007 年微软诉 Rajendra Pawar 等人一案中,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之一,是通过为轻微犯罪案件的刑事检控提供民事解决途径,来为负荷过重的刑事司法系统减压。法院进一步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另一个作用是防止被告逃避侦查和起诉,并使其无法通过欺诈获利。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Lex Orbis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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