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污染新规

作者: 李迎春和胡华芳,李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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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九年9 月2 日, 国务院通过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3月1日开始施行,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国管辖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其他中国管辖的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完善应急、清污及其他机制。据了解,交通部和海事局已经,或者将会很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污染防治对象

Henry Lee, Dacheng Law Offices
李迎春
合伙人
李陈律师事务所

该《条例》主要涉及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还涉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引入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并首次从国务院法规的高度对此作出了规定。另外,该《条例》还确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适用范围及船舶应备文件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建立保障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管理体系。所有船舶包括非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的作业单位应制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所有船舶应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该等文件具体包括:携带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类记录簿等相关证书和文书。

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并符合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规定。

赔偿限制及保险制度

除了船舶运载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海域污染的责任限制适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外,其他船舶污染事故适用中国《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Hu Huafang, Dacheng Law Offices
胡华芳
律师
李陈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于2010年7月9日通过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作了详细规定。

对于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额度应当不低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0年修订的额度;对于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1000总吨以上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额度应不低于中国《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中国籍船舶保险的保险人资格,《实施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事实上,中国海事局在2007年为实施《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经公布了相应的保险人名单,一些著名的船舶互保协会也已取得对中国籍船舶提供油污损害责任保险的许可。

对于外国籍船舶,其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载运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的经营人应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资质的单位订立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海事部门正对相关单位的清污资质进行审查,具体名单还没有公布。因此,这一要求目前还无法予以执行。

相关国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以及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需要承担该等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的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并向就近的海事局报告。《条例》对报告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李迎春为李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胡华芳为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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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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