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的法律问题

作者: 李迎春、王君群,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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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舶船用燃油作为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之一,虽不及扣押船舶那样被如此广泛、频繁地运用,但也能在特定情况下保障海事请求人实现请求。但中国法律在扣押船用燃油方面的规定甚少,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较多不确定性。

扣押船用燃油规定的必要性

李迎春,大成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師事務所

扣押船用燃油这一保全措施的价值最能体现于以下情况:当海事请求人对船舶期租承租人享有海事请求权时,该海事请求人无法申请扣押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船舶或船载货物,其所能依仗的恐怕只能是申请扣押该期租合同项下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船用燃油。

此外,选择扣押船用燃油与选择扣押船舶相比,还具有一项优势,即法院要求提供的申请担保金额不同。中国海事法院在受理扣押船舶申请时,无论所涉海事请求的金额是多少,都要求请求人提供一笔数额不小的担保,金额通常为被扣船舶30天的租金。在海事请求金额远低于船舶30天租金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恐怕是很难为海事请求人所接受的。但是,如果海事请求人选择扣押船用燃油(前提是该船用燃油属于被申请人所有),通常法院都不会要求如此高门槛的申请担保。

可见,扣押船用燃油的保全措施确有必要,但中国对这项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定却并不能完全满足实际操作中的需求。

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王君群,大成律师事务所
王君群
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即适用该法关于“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的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物料的,除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外,还可以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即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

申请扣押

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应当向燃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由于船用燃油通常随船装载和储备,因此,船用燃油的所在地通常是船舶的停靠地。这一点在实践中通常不会出现争议。

识别燃油所有人

申请扣押的船用燃油应当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识别船用燃油所有人并非易事。通常来说,在船舶存在光租或期租的情况下,船用燃油属于光租或期租的承租人所有;在其他情况下,船用燃油则归船舶所有人所有。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更复杂的情况。例如,针对同一艘船舶很可能存在一系列租约,在原船东与期租承租人的第一份租约中,期租承租人很可能是船用燃油的所有人,但在该期租承租人与下家的第二份租约中,下家很可能因为签署的是“背靠背”的租约条款,成为船用燃油的所有人。这样看来,海事请求人在提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船用燃油的所有权是海事法院关注的焦点。

中国法律对如何确定船用燃油的所有权没有专门规定。由于扣押船用燃油的情况并不多见,法院对此也没有十分明确的判断标准。业界通常认为,海事请求人提交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船用燃油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尤其是在被申请人为船舶期租承租人的情况下,需提供期租合同。当然,法院在作出并送达裁定时,被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异议,例如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被申请人可以提交其与下家签订的期租合同。

担保

法院通常会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且海事请求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前所述,部分海事法院要求的为扣押船用燃油而提供的担保金额可能远低于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金额,但是在起诉或仲裁时限的要求上,扣押船用燃油的时限要求则比扣押船舶的30日要求更为严格。

扣押方式

关于船用燃油的扣押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践操作造成了不小的困难。由于燃油随船装载和储备,若无法合理将燃油与船舶分离,则扣押燃油必然会导致船舶船期延误,尤其在燃油和船舶分属承租人和船东所有的情况下,如何成功扣押燃油却不造成船期延误,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李迎春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君群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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