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模式:仲裁机构独立与公正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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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公正是商事仲裁机构的生命线。不同于司法审判机构依赖国家公权力做后盾,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源自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其裁决能否顺利执行取决于仲裁庭能否独立、公正地行使终局裁决权解决争议。

SCIA_picture成立于1983年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其作为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开创了中国仲裁机构的数个先例。

自2012年5月终止了和其他仲裁机构的业务合作后,SCIA又通过特区专门立法的方式,建立了中国内地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

以特区立法作为改革基石。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以特区立法形式颁布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该立法是SCIA实行法人治理机制的基石。

依据《管理规定》,SCIA理事会被授权行使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审议提出SCIA院长、副院长人选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还对SCIA的财务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议和监督。

SCIA实行理事会决策与管理机构执行相分离的架构,以院长为法定代表人的执行管理层负有执行理事会决议、管理日常仲裁程序和行政管理的职责,院长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理事会还设立了战略发展和规则修订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和操守考察委员会、财务监督和薪酬评估委员会,对执行管理层的相关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实行国际化的理事会结构。根据《管理规定》,理事会理事必须由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港澳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SCIA理事会目前有理事12名,全部由深圳市政府在境内外遴选和聘请。12名理事中,除了院长刘晓春为执行管理层人士外,其余11名均为外部理事。境外理事共有5名,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前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先生、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王桂埙先生,以及曾经担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的Peter Malanczuk教授。

SCIA现任理事长是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

法人治理机制有效保证了SCIA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国际化的理事会结构以及理事会与执行管理层分开的治理模式,消除了当事人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可能被行政干预、地方保护或者内部人控制的顾虑,当事人的信心得以持续增强。SCIA在2014年全年受理仲裁案件838件,比2013年增长率超过200%,其中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件545件,占受案总数的65%。

另外,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2014年香港法院执行全球仲裁裁决的最新数据显示,当年SCIA有5件仲裁裁决获得香港法院执行,约占香港法院当年执行内地仲裁裁决总数的40%,居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之首。

作者: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秘书陈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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