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仲裁新实践

作者: 刘晓春,深圳国际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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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英文简称“SCIA”)立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发挥仲裁跨境管辖、跨境适用法律、跨境执行裁决、跨境共享资源的功能,联动港澳,依托内地,面向全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的合作发展走向新高度。

湾区合作,源远流长

作为粤港澳地区的第一家仲裁机构,SCIA自1983年创设以来,一直是港澳与内地法律界合作的重要桥梁。近40年来,大量港澳工商界、法律界代表人士作为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代理人、专家证人等五种身份参与湾区仲裁,化解跨境纠纷,凸显“六个香港因素”。

Liu Xiaochun, SCIA
刘晓春
院长
深圳国际仲裁院

一是治理结构的香港因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专门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作为法定机构,SCIA的理事会成员中来自香港、澳门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得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目前13名理事中有七名来自香港和海外,其在机构决策与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仲裁员结构的香港因素。1984年,SCIA开创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聘请香港仲裁员的先河。目前,仲裁员名册共包含1547名仲裁员,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来自香港的仲裁员151人。香港仲裁员为化解跨境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仲裁裁决执行的香港因素。1989年,SCIA在香港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按照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直至今日,SCIA的仲裁裁决在海外普遍获得承认和执行。

四是案件结构的香港因素。改革开放以来,SCIA高效解决了大量涉港跨境商事纠纷,对稳定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2019年至2021年受理涉港案件849宗,争议金额人民币723亿元。2022年截至9月底,受理的涉港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57亿元。

五是规则衔接的香港因素。SCIA一直重视与香港的规则衔接。2016年,率先推出《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下称《程序指引》),创造性地将香港作为默认仲裁地,推动香港法律和规则的适用。

六是机制对接的香港因素。2013年,SCIA牵头创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集合粤港澳三地18家主要商事仲裁调解机构,共同推出联盟规则和联合调解员名册,形成“港澳调解+深圳仲裁”模式,创新跨境争议解决机制。

双城两院,面向世界

SCIA于2019年在香港设立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形成“深圳+香港”“双城两院”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两个法域、两个仲裁地、两个机构、两套规则”的特殊优势,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新方案,打造“深圳+香港”国际仲裁优选地。

“双城两院”推动庭审机制对接。在2021年至2022年,SCIA有多宗涉外案件创新采用“深港联动、异地同步”的方式进行审理。例如一宗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案件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三位被申请人均为香港籍自然人,仲裁庭由两名香港人士和一名内地人士组成。

为便利香港仲裁员和当事人参与庭审,提升涉外案件中境外人士的庭审体验感,SCIA联合SCIAHK共同协助仲裁庭采取“深港联动、异地同步”的方式审理该案:SCIA负责为内地仲裁员和内地申请人提供线下庭审设施;SCIAHK负责为香港仲裁员和被申请人提供线下庭审设施,深港两院之间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连线,顺利进行庭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因在庭审时得以与仲裁庭及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陈述,在各方努力下达成了和解,争议最终得以高效、和谐、圆满解决。

“双城两院”异地同步方式开展庭审,极大地增强了当事人跨境纠纷解决的参与感和体验感,有效提升了跨境仲裁服务水平。

“双城两院”推动仲裁规则衔接。SCIA于2016年制定《程序指引》,将“香港”作为默认仲裁地,目的是推动香港法律在香港国际案件中的适用,为香港专业人士以仲裁员、代理人或专家证人等角色参与大湾区争议解决业务提供更多机会。

SCIAHK于2022年5月1日发布《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该规则由Peter Malanczuk教授(SCIAHK董事、香港大学客席法学教授)主笔,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在规则框架设计上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内容,方便境外人士熟悉、理解和使用。同时,该规则也充分吸纳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中的亮点,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关于仲裁时间与费用的规定相比,对于仲裁程序的期限及仲裁成本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大大提升了仲裁效率、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决作出期限的预期,同时提供了成本优化的多种选择。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共同形成“双城两院,规则衔接”的格局,充分发挥香港法域的独特性,同时也结合了中国内地仲裁高效与低成本的优势,为各国企业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选择。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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