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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或许谈不上令人振奋,但对经常出行的人来说,却能带来一种稳定而熟悉的安全感。无论走到天涯海角,无论当地的语言和风俗显得多么陌生,各地机场基本上都采用国际通行的运转方式。

长久以来,国际仲裁界也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类似的标准化效应,在不失区域优势的前提下,为世界各地当事人打造一套完备且可预测的通行框架。中国也不例外。

举例而言,即将实施的《仲裁法》修订通过首次引入“仲裁地”概念和认可临时仲裁等举措,进一步与国际制度接轨。除修缮补强外,新《仲裁法》还明文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开展境外仲裁活动。

可喜的是,中国法律市场的领先仲裁机构早已洞察先机,并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取得了可观进展。本系列中,我们有幸邀请到其中八家机构的高层代表,撰文解读中国和全球仲裁领域的最新趋势和演变。

* 本系列文章以机构英文简称字母顺序排列


双向国际化布局:立足商事需求,服务跨境主体

香港特区不仅是深度辐射亚太市场的战略门户,更是国家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支点,其“国际金融、航运及贸易中心”的地位无可撼动。依托自由开放、公平透明的一流营商环境,高度接轨国际的市场规则体系,以及东西方文明交融的独特区位优势,香港特区持续吸引全球商事主体汇聚于此开展经贸活动,为商事仲裁服务提供了坚实的业务根基与发展动能。

中亚地区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枢纽,凭借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与蓬勃发展的合作潜力,已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布局的重点关注区域。中国连续多年作为中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和主要投资来源国,双方合作版图从传统的能源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向制造业升级、农业科技赋能、数字经济融合、绿色能源转型等全产业链领域纵深拓展,为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作为首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重要支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下称“北仲”)自1995年成立以来,始终以“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并在2023年完成体制机制改革后,国际化布局明显提速。

Jiang Lili, BAC
姜丽丽

截至目前,北仲累计处理国际案件超2500件,争议金额约1000亿元,服务覆盖73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五大洲均获承认与执行。

立足于此,北仲以中亚地区与中国香港特区为两大核心战略支点,精准锚定两地旺盛的商事仲裁需求与广阔的市场前景,构建起“向南链接全球经贸核心枢纽、向西辐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化服务网络。

链接全球:香港布局的全球资源整合。2025年11月,北仲香港中心正式启用。香港是国际金融与商事活动高度集聚的国际化城市,在国家对外开放格局中长期发挥着制度接口与资源中枢的独特作用,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全球资本“引进来”的重要前沿。

北仲将香港特区作为链接全球资源的重要支点,正是基于其在资本与信息双向流通以及法律文化与制度结构上的过渡性优势,以实现争议解决服务的全链条、全方位供给。正因如此,香港特区不仅是国际争议解决资源的集聚地,更是内地仲裁制度对外解释、对接和被理解的关键窗口。

北仲将首个境外分支机构选址香港特区,意在通过京港两地优势联动。具体而言,其功能定位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1. 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法治服务前哨,为中资企业在亚太地区的投资贸易提供仲裁支持;
  2. 成为国际企业进入内地市场的规则接口,帮助境外当事人理解中国商事仲裁规则与实践;
  3. 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平台优势,整合全球争议解决资源,构建覆盖多法域的服务网络,并与国际调解院等机构形成联动。

从制度层面看,将首个境外分支机构设于香港特区,体现了北仲在国际化布局中对“规则可沟通性”与“制度可理解性”的高度重视。香港特区在法律文化与制度结构上的过渡性,使其能够在内地仲裁实践与国际争议解决体系之间发挥规则转译与制度衔接功能,从而为跨境当事人提供多元化争议解决选择。

向西深耕:中亚分会的区域服务生态构建。2025年9月,北仲中亚分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正式启用,选址克拉玛依因其兼具对外辐射与对内联通的双重优势。

对外,克拉玛依坐落于北疆环线中心地带,驱车2.5小时即可抵达中哈边境,辐射范围覆盖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凭借活跃的边境贸易与便捷的交通网络,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关键节点城市;对内,作为区域重要交通枢纽,该市是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东西向与南北向经济走廊的唯一交汇点。在此设立中亚分会,有利于构建起覆盖全疆、衔接中亚的仲裁服务网络,为区域经贸合作提供更高效的争议解决支撑。

在分会启用仪式上,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及国际仲裁中心、塔吉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乌兹别克斯坦法院等多位专业人士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了中亚分会的国际联动属性,为打造“中亚地区国际仲裁中心新高地”筑牢合作根基。

战略锚点:精准回应商事仲裁用户现实需求。北仲以香港中心与中亚分会为核心的双向国际化布局,是中国仲裁机构响应响应商事仲裁用户核心需求、探索制度型开放路径的重要尝试。

与空间布局同步推进的,是以“1+1+N”为核心的仲裁规则体系建设。即通过“1”部国内规则、“1”部国际规则与“N”部适配特别程序及专业领域的规则协同适用,北仲为香港中心与中亚分会的差异化功能定位提供了统一而具弹性的制度基础,使国际化布局在不同区域得以实现规则层面的有效衔接。

同时,北仲推出八种语言版本的国际规则,精准破解跨境争议解决中的两大痛点,即语言壁垒与规则理解差异,将北仲在国际案件管理中的成熟经验,转化为区域可直接感知的服务实效。

上述举措精准践行了北仲“立足北京,服务全球”的核心理念,不仅显著拓展了北京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辐射半径、提升了服务效能,更通过规则完善、人才交流等务实举措,持续为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注入动能。展望未来,随着两大支点的协同发力与效能升级,北仲将为全球当事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姜丽丽


数智时代的国际仲裁

当前,以数智技术为引领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伴随人工智能、算法和云技术的广泛应用,国际仲裁生态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作为中国最早设立和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始终关注国际仲裁发展前沿,积极探索数智技术与仲裁实践的深度融合,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仲裁服务,推动构建开放协作、智能高效的国际仲裁新生态,为数智时代的国际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Wang Chengjie, CIETAC
王承杰

加强数智技术及人工智能应用是应对仲裁国际化与复杂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多家国际仲裁机构公布数据显示,在全球经贸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国际仲裁案件数量仍在不断攀升。贸仲近五年(2021年至2025年)来案件的国际化程度也显著增强。

首先,涉外案件数量和争议标的大幅增长。上述五年期间内,贸仲共受理涉外案件3487件,年均受理697件。其中,2024年贸仲受理涉外案件争议金额达811.3亿元,占中国内地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金额的41%;2025年受理涉外外案件806件,较前年增长6.3%;争议金额达880.8亿,增长8.6%。贸仲受理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案件362件,其中2025年受理82件,较前年增长10.8%。

此外,涉及的国别亦不断增多。截至目前,贸仲受理的仲裁案件涉及全球170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以来新增国别37个。外籍仲裁员参与程度高,程序语言、适用法律多样。该五年期间内,贸仲外籍仲裁员共有615人次参与566个案件审理,2025年达到155人次,相比2020年增长超过一倍。五年期间内,贸仲受理的约定适用英文或中英等双语案件达549件。另外,域外法律或国际公约适用持续增长。

面对仲裁案件持续增加、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争议日趋复杂的形势,科技赋能国际仲裁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必然选择。例如,视频庭审技术的应用便利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参与到庭审程序中。

又如,随着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加深,人工智能被用于辅助当事人和仲裁庭梳理案情、整理材料、检索法律和案例等,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质效。

发挥数智优势是促进仲裁提质增效的关键引擎。视频庭审技术曾在疫情期间发挥关键作用,贸仲自行研发的视频庭审平台也通过了疫情考验,实现了案件“零停摆”。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迭代升级,仲裁数智探索已初见成效。

以贸仲为例,近三年来,网上立案数量持续攀升,通过线上提交立案申请的案件共12247件,涉及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的28351个仲裁主体,年均增长逾50%。同期,贸仲共线上开庭6554次,服务于来自79个国家和地区的14219个仲裁主体。2025年,通过线上提交立案申请的案件为4755件,相比2022年增长约2.5倍。

为推动“人工智能+仲裁”的深度融合,保障数智仲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贸仲构建了集规则创新、平台构建、机构建设与伦理治理于一体的数智支柱体系。

规则创新层面,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创新制定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仲裁庭有权决定远程视频开庭、仲裁员电子签名效力、裁决书电子文本送达等规则,主动适应数智时代发展需要。

平台搭建层面,贸仲升级智慧平台,以“多端互联、中英适配、全链覆盖”为核心,实现在线立案、文件交换、视频庭审、综合财务保障等仲裁业务全流程高效协同,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等仲裁参与人员全角色智能赋权。

机构建设层面,贸仲数字机构建设迈入集成化、智能化新阶段。中英文官方网站集成改版,以“数字互联、中枢集成、开放共享”为基本理念,体系化建成集数字仲裁院、数字办公间、数字活动港和数字图书馆四大功能为一体的贸仲数字分身。通过系统整合资源,强化科技赋能,仲裁服务效能显著提升。

伦理治理层面,贸仲发布亚太地区首部《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试行)》(下称《人工智能指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辅助裁判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稳妥使用,实现仲裁效率提升与风险控制的科学平衡。

数智技术全面融入仲裁程序,将转化为仲裁的高效、普惠与公信力,成为引领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2025年9月,中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意味着规范数智技术仲裁应用迈出了关键一步。

加强国际合作是构建未来仲裁新生态的重要基石。数智技术为国际仲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安全、算法透明、程序公正和伦理治理等新挑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回顾过往,加强国际合作已在国际仲裁界达成广泛共识。放眼全球,贸仲牵头建立了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为核心的仲裁合作机制,深化多边交流;着眼区域,贸仲搭建了面向东盟、拉美、中亚、中东、非洲、上合的仲裁合作平台,推动区域法治合作。

在“2025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上,贸仲正式发布了《携手促进数智时代国际仲裁发展的共同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截至目前已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全球74家国际组织及国际争议解决机构的广泛支持。

《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四大合作目标:

  1. 包容共享、弥合鸿沟,推动全球仲裁机构间技术交流与能力建设;
  2. 尊重权利、保障程序,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与正当性;
  3. 提升透明、促进公正,推动人工智能应用适度披露;
  4. 协同治理、构建标准,倡导制定国际共识与规则。

未来,贸仲将以《行动计划》为指引,积极推动全球仲裁界、科技界与学术界携手合作,汇聚跨国智慧与资源,共同探索智能仲裁的发展路径,使人工智能真正成为促进国际经贸秩序稳定、公平正义实现与全球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新《仲裁法》与中国海事仲裁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仲裁法》为中国海事仲裁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制度创新进一步适配与满足海事仲裁的专业化需求。与商事仲裁相比,海事仲裁更加专业化和国际化。新《仲裁法》充分考虑了海事仲裁的特殊性,而相关仲裁制度的完善则为中国海事仲裁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首先,新法明确拓宽了涉外仲裁业务范围,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纠纷纳入仲裁范畴,为涉外海事争议的仲裁解决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利于航运贸易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其次,正式采纳国际仲裁地域标准,确认“仲裁地”概念,明确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做出,为仲裁地国家(地区)裁决。以仲裁地确定裁决的“籍属”认定标准,使中国仲裁制度更加契合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框架,与国际仲裁实践保持一致,有效降低中国海事仲裁裁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障碍。这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规则接轨,也有利于将中国建设成为中外当事人都乐于选择的国际仲裁地。

Li Hu, CMAC
李虎

尤为重要的是,新法首次确立了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涉外海事纠纷可以临时仲裁。长期以来,由于中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许多涉外海事合同的当事人避免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新法开放临时仲裁,允许涉外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内地通过临时仲裁解决纠纷,顺应了国际海事纠纷“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行”的现状,极大地丰富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进一步增强了中国在全球海事仲裁市场的吸引力。

在新法之前,中国海仲早已在实践层面就临时仲裁进行前瞻性布局。2022年,与中国海商法协会合作,制定实施《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仲临时仲裁服务规则》,率先协同开展临时仲裁服务。

自2023年以来,中国海仲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自贸试验区为基点逐步推广临时仲裁,先后在福建、浙江、辽宁、山东、广西、广东、云南自贸试验区发布《临时仲裁指南》,推动临时仲裁在自贸区落地。未来,中国海仲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推动临时仲裁在中国稳健发展。

司法支持与监督有机协同,以构建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新法在司法支持与监督之间实现精准平衡,为海事仲裁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在司法支持方面,新法完善了保全与临时措施机制。考虑到海事仲裁中船舶、货物等资产的高度流动性,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扣船、进行货物保全等措施,有效防止“被告方缺席审理”“裁决执行困难”等现实困境,提升仲裁效率与裁决权威。

在司法监督方面,新法细化并统一了裁决可予撤销及不予执行的规定,明确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限制法院对仲裁的不当干预,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监督审查幅度和标准,提高透明度,增强确定性,进一步健全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新法所体现的“支持优先、监督适度”的司法理念,既尊重仲裁的专业性,也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为海事仲裁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鼓励“走出去”与“引进来”,力促国际协同合作。新法鼓励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同时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引进来”,推动中国仲裁国际化,支持中国海事仲裁参与国际竞争。

一方面,新法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鼓励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这为中国海仲通过其香港仲裁中心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国际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新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特定区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展现了中国仲裁市场的开放姿态,也为中国仲裁国际化进一步创设了空间。尽管会对中国仲裁机构带来竞争压力,但也促使中国仲裁机构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提升服务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海仲长期担任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与国际海事委员会、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等国际组织联系密切,与世界近30个仲裁机构保持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主办高级别对话会、联合发布声明倡议等方式,致力于推动国际海事仲裁协同发展,共建开放、协作、包容的国际仲裁生态。

新法的实施,是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海事仲裁融入国际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契机。中国海仲将携手各方,充分发挥新法制度优势,不断提升海事仲裁公信力,为全球海事治理积极贡献海仲智慧与中国方案。

作者: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虎


港仲在涉内地复杂争议中的角色演进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不断加速,跨境商业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多层次合同结构、多元融资安排与复杂公司治理交织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国际仲裁已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主要机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自2013年在其机构仲裁规则中首次引入追加当事人与合并仲裁机制以来,已逐渐发展成为处理涉及多方主体、多合同复杂争议的领先机构。港仲的经验也为仲裁实践如何应对日益复杂的涉中国内地当事人商业纠纷提供了重要启示。

案件增长与争议类型演变

Joanne Lau, HKIAC
刘煦婷

近年来,港仲受理的案件既体现了数量上的增长,也反映了案件质量和类型上的变化。2024年,港仲共受理352起仲裁案件,争议金额达136亿美元,在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两方面均创下历史新高。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53个法域,其中76.4%的仲裁案件及86.1%的机构仲裁案件具有国际性。

在这一高度国际化的背景下,根据2022年至2024年的案件数据,港仲在国际案件中持续看到中国内地当事人的高度参与,且争议金额呈显著上升趋势。这一趋势表明,中国内地企业在全球商业环境中日益积极地运用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港仲管理的争议类型中,以公司类、建设工程、商事及国际贸易争议最为常见,反映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活动的多元化。案件争议点往往错综复杂,涉及估值调整、股东权利、结构性融资安排、监管义务以及长期履约机制等复杂问题。因此,争议事项通常超越单纯的违约主张,延伸至公司控制权、多方责任分担以及相互关联的合同义务等层面。

多方当事人、多合同争议增加

从港仲2024年的数据来看,诸多仲裁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合同,亦或两者兼有。2024年港仲管理的352起机构仲裁案件,共涉及1042名当事人和510份合同,其中134起仲裁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合同,51起案件是基于多份合同启动的单一仲裁。数据显示,相当数量的案件源于通过相互关联的交易文件所构建的复杂结构,例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认购协议、贷款融通、保证与担保文件等。在此情形下,争议往往不局限于单一合同,而是涉及多方当事人在多个关联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趋势在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争议中同样十分明显,通常呈现出多层离岸与在岸架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结构性融资安排特有的复杂因素。申请人往往需向多名被申请人寻求救济,包括项目公司、控股实体、担保人及受益所有人等。在单一仲裁程序中一并处理上述相关主张的需求日益突出,也凸显了仲裁机构在制度设计上适应复杂交易结构的重要性。

制度层面与时俱进

Zhang Xi, HKIAC
章曦

为适应上述发展,港仲逐步优化程序框架,先后在2013、2018及2024年的《机构仲裁规则》(下称“《规则》”)中引入新增当事人的追加(第27条)、仲裁合并(第28条)、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第29条)以及平行程序(第30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港仲机构仲裁中处理复杂争议的四项核心机制,使源于多个相互依存合同的争议得以通过高效程序解决,既降低了裁决冲突风险,也提升了仲裁程序的整体协调性。

启动第28与29条机制的条件之一,是相关请求所依据的“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为更好向用户提供进一步指引,港仲于2025年1月发布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仲裁条款兼容性实务指引》(下称“《实务指引》”)。针对2018年及2024年《机构仲裁规则》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情形下仲裁条款兼容性的认定,尽管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但《实务指引》阐述了港仲的一般实践,也说明了此类情况下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若交易涉及多个合同,建议当事人在每份合同中均使用港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并在每个仲裁条款中约定相同的仲裁地、仲裁员人数、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以及仲裁语言。如果不同仲裁协议之间确有差异,港仲在评估其兼容性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尽管各仲裁协议存在差异,合并仲裁或启动单个仲裁审理仲裁请求是否仍然实际可行并有利于程序的高效进行;
  • 仲裁协议的差异是否损害了当事人通过约定适用港仲规则而达成的合意,即以合并仲裁或启动单个仲裁的方式审理多份合同项下的仲裁请求的可能性;及
  • 允许合并仲裁或启动单个仲裁是否会变更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至使裁决可能在未来被质疑。

港仲在依据《规则》第28和29条作决定时,本着务实的态度,目的在于促进争议得以公平、高效的解决并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实务指引》可为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提供参考,但其并不对港仲规则的任何条款做出修改,亦不具强制约束力,体现了港仲在一贯实践中对透明度的高度重视。

进一步稳固地位

仅靠程序创新尚不足以应对涉中国内地复杂争议带来的挑战。为此,港仲在规则制定的基础上,通过机构层面的战略布局,加强与实务界和用户的联系。继2013年设立首尔代表处、2015年设立上海代表处之后,港仲于2024年成立北京代表处,标志着其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作为首家在中国首都设立代表处的境外仲裁机构,港仲不仅深化了与内地利益相关方的联系,也巩固了其自身的桥梁角色,助力国际当事人更有效地进入并把握内地的法律和商业环境。

北京代表处致力于支持培训、专业交流与政策对话,并依据内地法律提供庭审设施及相关服务。北京代表处设备齐全,可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港仲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支持。值得关注的是,北京代表处已具备协助并组织案件证人通过远程方式参与香港总部庭审程序的成功经验。

结语

港仲案件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深化,以及机构实践的持续完善,折射出全球仲裁格局正在经历的深刻变革。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结构复杂的跨境交易中,能够高效处理多方主体、多重关联合同及多法域法律考量的程序机制,已成为解决相关争议的重要依托。通过优化程序规则、发布仲裁协议兼容性实务指引、拓展战略布局等一系列举措,港仲积极回应市场需求,展现出仲裁机构因应时势、持续演进的发展路径。

港仲的经验表明,未来涉中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不仅会在数量上继续上升,其争议结构也将愈发复杂。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仲裁机构有必要构建协调统一的程序框架,持续推行透明化运作,并深刻把握商业实践的真实需求,从而为争议的公平、高效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刘煦婷、中国事务主任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章曦


规则之外:国际仲裁中的工具箱

制度、规则和程序是国际仲裁运行的基础。不同法域的仲裁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国际律师协会等机构发布的证据规则和指引等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架。然而,对于真正参与跨境争议解决的实务工作者而言,规则往往只是“显性部分”。大量决定案件结果、效率和当事人体验的关键因素,隐藏在规则之外的程序设计方法、争议管理工具、沟通策略等实务技巧之中。

本文从实务视角,将这些“规则之外”的方法拆分为两类工具箱:(1)程序上的工具箱;及(2)争议解决与预防中的工具箱,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观察和使用框架。

仲裁程序工具箱

Donna Huang, ICC
黄志瑾

程序工具箱是国际仲裁中的核心加速器,不改变规则本身,但能够显著改变规则被使用的方式,影响程序节奏、证据结构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对于高额、跨法域或技术性强的争议,一套有效的程序工具往往比法律实体争议更能决定案件走向。

审理范围书(ToR)。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仲裁程序中,审理范围书是仲裁庭在收到案件卷宗后依照《ICC仲裁规则》编制的一份核心程序性文件,其主要功能在于为整个仲裁程序设定一个清晰、可控的框架,使其更高效、可预测且更流畅。

ToR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及送达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概要、当事人主张及金额;案件的待决事项;仲裁庭组成信息;仲裁地、适用程序规则和仲裁语言等。ToR自1923年第一版ICC仲裁规则起即被采用,百年来已成为ICC仲裁最具特色的程序机制之一,是凝聚仲裁员与当事方理解的重要文件。

在实务操作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通常还会在案件准备时,内部制作一份更细致的概述争议焦点和证据结构的文件,助提前规划证据策略、文书生产、专家意见及潜在程序节点。这类“影子ToR”虽非制度文件,却是高效团队的标准配置。

案件管理会议(CMC)。这是国际仲裁中提升效率最关键的程序工具之一,用于为案件“量身定制”程序路径。越来越多的ICC仲裁庭选择线上召开案件管理会议,既节省成本,也便于跨境沟通。

在仲裁庭组成初期,仲裁庭通常会召开早期案件管理会议,讨论影响全案结构的关键问题,包括书面陈述的次数、文件披露的范围与规则、是否适用早期争议焦点裁定、是否进行分阶段审理、事实证人与专家证人的数量与出庭方式、庭审的形式、时长、地点和相关技术安排、是否使用线上开庭或实时记录,以及是否采用争议点清单的方式。

案件管理会议具有高度灵活性,若在后续程序中出现新增当事人、新证据或新的程序争议,仲裁庭均可随时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调整。有经验的仲裁庭并不会默认使用标准模板或依赖临时决定来管理程序,而在每个程序启动的初期,就考虑选择成本合理和效率可预期的定制化程序。仲裁庭可以邀请双方提前提交程序建议,若双方达成一致,则仲裁庭应当采纳;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争议管理中的工具箱

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实体争议的最终目标往往并非“胜诉”,而是实现可持续的商业关系和平衡的商业结果。因此,国际仲裁在程序之外,还提供了一系列促进和解、管理风险及预防争议的工具。

调解窗口。ICC等多家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已经通过制度化方式,嵌入了调解与仲裁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创造结构化的和解机会。所谓“调解窗口”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暂停,使双方可以在仲裁程序的关键节点重新评估风险与商业目标。

在实务中,这类窗口最常设在:

  1. 初步陈述交换完毕之后,此时事实争议、索赔结构与抗辩基础已大致成型,适宜重新评估风险;
  2. 文件披露之前,避免高额成本投入后双方立场固化;
  3. 专家意见提交前,尤其适用于技术性或工程类争议。
    在绝大数国际仲裁中,四至六周是最常见的窗口长度,最长不宜超过八周。

调解窗口的存在,让企业能够向内部董事会或审计机构提供“结构化和解机会”的解释,减少“软弱谈判”的内部疑虑。在仲裁条款谈判阶段,中国企业可以根据需求,主动要求加入调解窗口条款,从而避免争议升级到不可控的程序战。

初步意见。借鉴自德国民事诉讼制度,一些仲裁庭会在仲裁早期提供非约束性的初步意见。ICC 规则允许仲裁庭在适当情况下提出此类意见,以促进和解。这并不影响仲裁庭最终独立判断,但能让各方在程序早期获得“裁判员如何看待本案核心问题”的初步信号。在部分ICC案件中,仲裁庭会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后、处理准据法问题之前,或提交首轮书面陈述之后提供初步意见。

初步意见是作为促进和解的工具,其价值主要在于,当仲裁庭指出某一方的立场存在弱点时,企业管理层可以将其作为“客观理由”,内部推动和解,而不会被视作“让步过多”。此外,初步意见降低了“全面失败的不确定性”,从而让企业更愿尝试谈判。

分阶段审理和部分裁决。在复杂争议的仲裁中,实体问题的审理可以被分为“责任”和“损害赔偿”两阶段,这被称为分阶段审理,亦是促进和解的有效工具。责任明确后,商业谈判变得更可控,多数企业在被裁定需承担责任后,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损害赔偿部分,从而避免高额定损专家与漫长庭审。在确定是否要分阶段审理时,有经验的仲裁庭往往会考虑以下方面:是否能显著节约成本、责任与损害是否清晰可分、是否能减少争议范围。

与之相配套的“部分裁决”则为双方提供一个确定、有约束力的裁决节点。实践证实,这是推动后续商业和解的真正动力。

密封和解报价。起源于英国的密封和解报价是一种鼓励当事人接受对方提出的合理和解方案的工具。密封报价通常向接收报价的一方施加压力来促进和解,如果一方拒绝了一个与最终裁决同等或更优的密封报价,则无论仲裁结果如何,其可能被命令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仲裁费用。

密封报价的运作方式如下:A方向B方提出一份“除费用问题外不影响主张”的密封和解报价,但被B方拒绝。仲裁继续进行,仲裁庭就责任与损害作出裁决,随后将决定费用问题。在此阶段,A方有权向仲裁庭披露密封报价,若能够证明其报价与最终裁决结果等同或更有利于B方,则被拒绝的报价可作为仲裁庭决定费用的重要因素。无论报价来自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密封报价均可有效运作。仲裁庭可在程序早期(如首次案件管理会议时)与当事人讨论是否在仲裁中采用密封报价程序,并由秘书处协助实施。

该机制的价值在于促使各方理性评估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对抗,也让当事人在成本风险的压力下重新考虑和解机会。密封的形式也保护了出价方,不会因为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和金额而损害谈判地位。

作者:国际商会争议解决业务北亚区主任 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黄志瑾


大湾区商事调解机制的20年创新与实践

调解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商事调解的发展却不尽充分。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调解结果本身不具有终局性,缺乏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往往还需要重新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商事争议,反而耗时耗力。长期以来,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一直以当事人为中心,在实践中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SCIA坚持弘扬国际仲裁中的“东方经验”,鼓励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调解,每年以调解书或和解裁决书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约占20%。

但是,由仲裁庭主持的调解机制也受到业界质疑。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当事人在调解过程曾发表的意见和做出的妥协,可能影响仲裁员在后续仲裁程序中的独立判断和公正裁决。尽管SCIA自2012年已在仲裁规则中强调调解的独立性,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司法或其他程序中援引当事人、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等作为支持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市场顾虑始终无法完全消除。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20年来,SCIA以独立调解(非仲裁庭主持的调解)与仲裁紧密结合为基本思路,对商事调解机制持续进行创新探索,一方面通过规则衔接,增强商事调解的独立性、终局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通过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费用安排和以开放为导向的机制合作,帮助中外当事人和谐、快速、低成本解决商事争议。本文主要介绍SCIA建立的六种和谐争议解决(HDR)机制。

展会调解+SCIA仲裁

Liu Xiaochun, SCIA
刘晓春

这一模式的初次实践可追溯至2007年, SCIA联合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设立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创建展会管理、行政调处、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相结合的展会争议解决机制,重点解决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争议。

该机制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下称“广交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SCIA从2007年开始,作为商务部制定的唯一纠纷解决机构,为广交会提供现场公益调解服务。截至2025年138届广交会闭幕,SCIA在广交会现场和谐化解国际贸易纠纷1500多宗,调解成功率超过70%,调解案件当事人累计覆盖123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世界展会纠纷解决最佳实践。

商会调解+SCIA仲裁

2007年,SCIA支持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商事调解委员会,创建了商会调解与仲裁紧密结合的争议解决新机制,重点解决外商投资纠纷。

基于以上经验,2009年,SCIA推动支持成立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将SCIA 的“调解+仲裁”服务扩展到香港,重点解决涉及中资企业的跨法域商事纠纷。此外,SCIA于2011和2012年连续推动支持成立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深圳市总商会的调解仲裁中心,和谐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纠纷。

SCIA调解中心调解+SCIA仲裁

2008年,经深圳市政府批准, SCIA调解中心正式成立,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申请独立调解,并通过与仲裁裁决的有效衔接,帮助当事人以更和谐、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解决了大量国内和涉外商事争议。

2015年,SCIA调解中心受理并成功调解一宗中美跨国投资纠纷,争议金额达人民币134亿元,在已公开的数据中为迄今中国最大商事调解案件。该案先进行六天的独立调解,其后衔接七天的仲裁,三方当事人来自五个法域的15名代理律师参与其中,高度评价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HDR机制。

证券调解+SCIA仲裁

2013年,在中国证监会的支持下,SCIA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创设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首个调解机构。

2017年,该中心凭借“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机制,成功化解了上交所上市公司长园集团与深交所上市公司沃尔核材长达四年的控制权纠纷,达成共赢,被境内外媒体称为中国资本市场“教科书般的案例”。

该机制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调解,累计受理调解案件近四千宗,调解成功率近60%,被市场人士誉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润滑剂”。

粤港澳联盟调解+SCIA仲裁

2013年,SCIA及SCIA调解中心在深圳前海发起创建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联合粤港澳三地14家主要商事调解机构共建跨法域商事争议和谐解决机制和平台。该平台基于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关于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安排,并以SCIA仲裁为支撑,推动粤港澳三地商事调解的共同发展。

2015年,联盟成员机构增至18家。2018年,联盟更名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2019年,《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解决规则》发布,深化三地规则和机制的互认、共生、衔接与融合。

SCIA仲裁规则于2019年将联盟成员机构纳入相关衔接机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SCIA认可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请求仲裁庭依照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

为杜绝“虚假调解”,SCIA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必须保证和解协议及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损害案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仲裁庭如对有合理怀疑,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国务院于2025年12月31日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同发展。”

国外调解+SCIA仲裁

2019年,SCIA受邀出席《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称《新加坡公约》)的签署仪式。截至2026年 1月13日,《新加坡公约》已有59个签署方,但其中仅有20个国家批准生效(中国未批准生效),调解结果可跨境执行的范围十分有限。

为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SCIA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于2022年签署关于“新加坡调解+深圳仲裁”合作备忘录,共同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培训。根据《纽约公约》,SCIA基于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72个缔约国执行。

小结

除了以上六种HDR机制,SICA还积极探索与仲裁紧密结合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SCIA于2016年创立中国第一个谈判促进中心和第一套谈判促进规则,并于2017年促进当年中国最大棚改项目(建筑面积约130万平方米,居民超过8.6万人)成功达成安置协议,签约比例达98%。

SCIA的HDR创新经验被吸纳进全球首个关于特定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作为法定机构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条规定,除了仲裁之外,SCIA还可以采取调解、谈判促进以及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SCIA的HDR机制创新和实践是中国整体商事调解发展的缩影。随着《商事调解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相信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将会迈入全新的阶段。

作者: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


新仲裁法下建设中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中国正在积极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机构。新修订的中国《仲裁法》进一步健全了仲裁机构制度,鼓励仲裁机构“走出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如何建设“国际一流机构”,将成为包括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称“上海国仲”)在内的中国仲裁机构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重新理解“国际一流”

全球商事主体对仲裁机构最大的期待,莫过于能提供稳定的仲裁程序框架,从而带来可预期的审裁结果和可控的成本。换言之,能实现这种价值的机构就被视作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对中国仲裁机构而言,这一价值取向包括三个要素。

Wang Weijun, SHIAC
王唯骏

仲裁治理结构符合国际上对仲裁机构的基本认知。以上海国仲为例,其在1988年设立时就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由商会组织设立仲裁机构的做法,明确功能定位为民间独立仲裁机构,用国际通行的仲裁方式解决经贸投资纠纷。

近期,一名上海国仲案件当事人向美国法院申请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782条支持其在上海国仲程序下对一家美国公司进行取证。美国法院认为,根据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第1782条适用范围限定于政府性或政府间的裁判机构的判例,尽管上海国仲具有官方批准设立的背景,但从其功能、运作的独立性以及仲裁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合意等核心特征来看,其本质上仍属民间商事仲裁机构,不符合第该条的适用前提。

本案也从侧面反映出上海国仲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商事仲裁机构专业外观,是中国仲裁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国际接轨的根本基础。

仲裁规则和案管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30余年来,上海国仲坚持将国际通行的案件管理做法纳入仲裁规则,从2014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到2024年施行的“主规则+特别规则+程序指引”的规则体系,始终反映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其中的诚信仲裁、数字智能仲裁、仲裁地、自裁管辖权等都已被纳入新《仲裁法》,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仲裁法的国际接轨。

2018至2024年间,上海国仲案件争议金额复合年增长率高达23.3%,境外仲裁员参与办案超过300人次。在一件医药对内授权案件中,外方评价:“上海国仲等境内仲裁机构用英文审理案件并用国际仲裁通行模式管理案件的能力,凸显了境内仲裁机构的可塑性和灵活性。”

作出的裁决符合商事主体的期待。上海国仲一直以来鼓励仲裁庭在尊重意思自治、正当程序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在程序安排、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审裁方法等方面独立自主开展决定,形成更贴近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目的的裁决。

以金融和资本市场为例,上海国仲过去五年受理了3273件涉及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2%,与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金融案件数量占比基本持平,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

针对这些案件中出现的目标公司回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ABS资管、公募REITs等前沿交易,上海国仲仲裁庭基本能准确识别投资的商业逻辑、尊重投资的行业惯例,作出的裁决司法审查记录良好。

打造“国际一流”的展望

新《仲裁法》的修订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仲裁对当前全球仲裁发展的主动回应,另一方面也展现了中国涉外法治的本土智慧。中国仲裁机构未来可以利用《仲裁法》的制度供给,从下述三方面探索实现“国际一流”的路径。

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切入点。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一流”,要在继续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的基础上,不断体现中国特色,进一步提炼中国仲裁机构在消化巨量案件、适用科技工具、调动专业人才资源方面的实践经验,形成更能贴近国际仲裁用户对高效、便捷、多元仲裁程序价值追求的规则创新。

比如,上海国仲首创的“组庭前调解员调解”机制在融合中国调解文化的同时,解决了国际上担忧的仲裁员进行调解的“双重身份”冲突问题,受到很多中国企业青睐;推广的数字智能仲裁服务,在实现了全线上仲裁功能同时,通过节点化管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等手段,较大地提升了程序效率,2013年以来平均结案周期150.2天,相比国际仲裁机构也更能匹配中国企业的仲裁需求。

联动中国法院开展规则创新。中国法院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创新的裁判是中国仲裁最好的国际宣传。上海国仲一直以来注重与各级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和“一站式”机制下的对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后,上海国仲与国商庭一直在探索研究仲裁规则和司法保障的协同机制。2025年,上海国仲在一件涉外数字服务贸易案件中,就一方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香港独任仲裁员着重分析了该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执行性后作出同意协助取证的决定。

抓住利好政策带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走出去”。新《仲裁法》明确支持中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目前,上海、北京、深圳的仲裁机构已迈出了设立境外机构的第一步。

在上海国仲看来,境外业务机构应当成为带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走出去”的桥头堡。以2024年5月开业的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为例,基于沪港合作机制下两地仲裁法律服务界的紧密合作,其在短短一年内入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机构名单、“来港入境便利计划”中开庭设施齐备的临时仲裁场地提供者名单,并经授权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指定机构。

上海国仲香港中心至今已经收到两件仲裁申请,均涉及内地香港之间投资,目前均已结案,争议金额超过3.5亿港元。

在其中一件金融借款交易案中,上海国仲香港中心指定了一名来自中国内地但长期活跃在国际仲裁界的仲裁员,采用了与国际仲裁一致的“两分”收费机制和“仲裁庭主导+仲裁庭秘书辅助+机构管理秘书协助”的程序管理方式,高效进行审理和完成裁决。

为促进内地企业聘请的内地代理人参加香港开庭,上海国仲香港中心向其发出了首份“来港入境便利计划”证明书;而为便利香港公司聘请的香港大律师线上出庭,上海国仲香港中心专门开通了在香港可以登录使用的线上庭审系统。我们期待此类“以点带面”“以外促内”的实践经验,可以为中国仲裁机构更好“走出去”提供借鉴。

作者: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


第七版仲裁规则:务实且专业的全面升级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第七版仲裁规则(下称“2025版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则是时隔九年的一次重大更新和全面升级,凝聚了SIAC在2016版规则下管理逾3000宗国际仲裁案件的经验,包含了诸多创新举措,并回应了全球仲裁用户的需求和关切。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5版规则中的两大亮点——精简程序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同时亦将简要介绍其他重要更新。

精简程序

精简程序(第13条,附则2)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币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通过缩短组庭时间、大幅简化审理流程(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证人证言、不出庭)等措施,要求仲裁庭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同时,仲裁收费也显著降低,最高不超过费用表所列标准的50%。

具体而言,精简程序与快速程序的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

中国用户需要注意:

(1)案件复杂度,争议金额不大但案情复杂的案件不适合采用精简程序;以及

(2)仲裁员人数,精简程序在满足条件时自动适用,且只能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无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是一人还是三人。 如果当事人希望由三人仲裁庭审理,则应申请排除精简程序的适用。

紧急仲裁员程序

Zhang Cunyuan, SIAC
张寸渊

SIAC于2010年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第12条,附则1)程序,成为全球最早引入该机制的主要仲裁机构之一。根据该程序,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组庭之前申请紧急临时救济。

具体而言,如SIAC仲裁院院长决定受理该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后14日内,就当事人提出的紧急临时救济请求作出命令或裁决。

2025版规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强化了紧急仲裁员程序:(1)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仲裁通知前申请该程序,但必须在七日内补交仲裁通知;未按期提交的,该紧急仲裁员申请视为无损权利的撤回;及(2)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保护性初步命令,请求院长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裁定禁止对方当事人采取任何可能挫败所请求的紧急临时救济或保全措施目的的行为,例如不得申请执行履约保函。

紧急仲裁员须在被指定后的24小时内对保护性初步命令的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须在命令作出后12小时内将该命令以及其他文件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否则,该命令将在作出之日起三天后失效。该程序的引入满足了在争议初期为当事人提供即时和紧急救济的潜在需要,同时兼顾程序的完整性与公正性。

该程序的引入满足了在争议初期为当事人提供即时和紧急救济的潜在需要,同时兼顾程序的完整性与公正性。

其他重要更新

2025版规则还有多项重要更新,例如:

SIAC Gateway(第 4 条)。这是一个供SIAC仲裁中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免费使用的案件管理平台。当事人可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仲裁通知。经征求当事人及仲裁庭意见后,主簿可指示当事人通过该平台提交所有书面文件。

促进调解的使用(第6.4、7.3、32.4、50.2(l)条)。新规则有多个条文提示当事人和仲裁庭考虑采用SIAC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联合制定的”仲裁-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方资助(第38条)。随着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日益普及,为防范利益冲突、保障程序公正,该条明确了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规则。

协调程序(第17条)。该程序旨在协调处理由相同仲裁庭审理,且涉及相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多项仲裁案件。与第16条规定的“合并仲裁”不同,协调程序的适用无需全体当事人同意,也不要求所有请求、反请求或交叉请求均基于同一仲裁协议,或要求各个仲裁协议相容。

裁决草稿提交时限(第 53.2 条)。该条要求仲裁庭须在最后一轮与本裁决相关的口头意见或书面意见提交后的 90 天内向 SIAC 秘书局提交裁决书草稿,除非主簿另有决定。2016版规则第32.3条规定的提交时限为仲裁庭宣布审理程序终结之日起45天内,与之比较,新规则的时间线更加客观明确。

作者: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主任张寸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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