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地的选择往往决定了整个仲裁程序的基调,因此必须审慎考量。在中信证券国际的法律主管钟卓勋心中,对涉中国争议的当事方而言,其中一个仲裁地选项明显胜出
对于参与跨境合同谈判的企业法务来说,如果合同可能引发与中国境内当事方之争议,或涉及中国境内资产,那么仲裁地的选择无疑是合同设计中的一个极具战略意义的决策。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实用且中立的工具,用于对仲裁地进行评估。关键考量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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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执行性:针对对方资产,当事方(无论是中国当事方还是国际当事方)能否在中国境内迅速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 临时救济: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当事方能否向中国境内法院申请财产冻结、证据保全或行为禁令?
- 法律支持:中国法律是否认可该仲裁地,从而为各方提供法律确定性?
- 终局性:在仲裁地法院挑战裁决的难度如何?
多年来,当事方常基于对“中立性”或国际声誉的假设,默认选择新加坡或英格兰等仲裁地。然而,中国近年来政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格局。
自2026年3月起施行的中国新《仲裁法》,首次明确鼓励当事方选择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仲裁地。这一立法层面的明确支持,为中外当事方同时消除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此外,香港是唯一能在境外框架下接入中国临时救济措施制度并高效执行的离岸仲裁地。这一结构优势平等适用于所有当事方,无论其国籍为何。
比较分析
在选择仲裁地之前,充分理解中国内地与主要普通法仲裁地之间更广泛的司法合作环境至关重要,这些制度框架将直接影响双方判断执行结果的可预见性。
中国—新加坡法律框架。1997年两国签署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涵盖仲裁裁决的承认,但不包括法院判决。该条约提供的制度性合作是中英关系中所缺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于2018年签署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则是另一份重要文件。尽管该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仍提供了一定的实务指引。
此外,多宗案例已确认中国与新加坡法院之间可以相互承认判决,树立了宝贵的司法先例。
中国—英国法律格局。中英之间尚不存在关于仲裁或判决承认的双边条约。虽然近年来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例如最高法于2025年12月发布的第235号指导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相关格局,但结构性缺口依然存在。
对于中外当事方而言,这些差异之处都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们不仅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可预见性,也影响仲裁相关法院判决的执行确定性。
下表将基于前述评估框架,对三大最常见仲裁地进行比较,用于评估各仲裁地选项在平衡性与效率方面的差异。
法务决策清单
在谈判或审阅涉及中国当事方或中国境内资产的国际合同仲裁条款时,可参照以下清单。
首先,评估双方可执行性。若对方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优先选择能够提供在中国高效执行路径的仲裁地。香港在裁决执行方面展现较高效率。
提前评估“涉外因素”风险。对于中国国内争议,许多涉及香港或粤港澳大湾区当事方的交易,传统上不符合涉外争议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过去,当事方通常只能选择中国内地仲裁地,直到近年情况才有所变化。
目前,对于注册于粤港澳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的港资企业而言,若想选择一个既合法稳定、又无需担心仲裁协议效力的离岸仲裁地时,香港已然成为唯一选项。
优先考虑是否可实现临时救济。资产转移是成功追索的主要威胁。香港作为仲裁地,拥有向中国内地申请临时措施的专属权利,能够确保当事方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期间申请资产冻结、证据保全及行为禁令,这是其他任何境外仲裁地都无法提供的优势。
了解更广泛的司法合作关系。若企业既需要执行仲裁裁决,也需要执行法院判决,新加坡的条约与指导备忘录框架比英格兰更具可预见性,但香港与中国内地司法体系的高度衔接使其成为具有独特优势的离岸仲裁地。
确保仲裁地、仲裁机构与管辖法律相互匹配。仲裁条款不匹配会给双方带来管辖权风险。因此务必确保仲裁地、管理机构、程序规则和实体法之间能够形成协调一致的制度安排。
考虑实际操作便利性。时区一致、双语支持、庭审灵活和仲裁机构高效能降低各方成本与延误。香港毗邻中国内地,并采用双语普通法体系,在实际操作层面具有明显便利性。
关键问题:该仲裁地是否在中国执行层面上,使一方获得结构性优势?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例如某仲裁地无法提供中国内地临时救济,从而使资产位于中国境外的一方占据优势,则应重新审慎评估该选择。
最优选择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评估后,香港俨然成为了唯一能够为双方提供平等、可预见且高效接入中国内地法律机制的仲裁地。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结构性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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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法律支持。中国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鼓励当事方选择中国(包括香港)作为仲裁地。这消除了中外双方的法律不确定性。相比之下,新加坡或英格兰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明确立法支持。
- 能够接入中国临时救济制度的专属机制。唯有在香港仲裁的当事方可在最终裁决前,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冻结、证据保全和行为禁令。这一权利对双方完全平等适用;国际当事方可寻求冻结中国内地当事方的资产,中国内地当事方亦可寻求冻结国际当事方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其他任何境外仲裁地均不具备这一制度安排。
需注意,仲裁被受理后,申请必须通过仲裁机构转交;受理前的紧急申请可直接提交,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高效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仲裁裁决享有比《纽约公约》下外国裁决更快捷、更可预见的承认程序。这一优势同样平等适用于所有当事方,而不取决于哪一方需要申请
执行。 - 极强的终局性。香港法院一贯拒绝就裁决实体问题进行复审,不利讼费令机制也会对无理挑战进行惩罚。这使双方都能确信,一项有利裁决意味着争议的真正结束,而不是新一轮诉讼的开端。
基于上述理由,香港并非偏袒中国或国际当事方的仲裁地,相反,它消除了历史上存在的执行不对等现象。国际当事方能够获得中国境内资产保全与执行的可靠支持;中国当事方也能拥有一个不会因其中国背景使其处于不利地位的仲裁地。正因如此,对于任何与中国内地存在关联的国际争议而言,香港都是最理性的仲裁地之选。
港资港仲裁
深圳近期的一宗案件充分印证了香港的独特地位。在处理涉及内地因素的国际争议时,香港能够提供平等、可预见且高效的路径,便捷地接入中国内地的法律机制。

该案中的合同双方为一家在深圳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和一名中国内地自然人,双方约定香港为仲裁地,庭审实际在中国内地进行,并以中国法律作为实体层面准据法。仲裁由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分院管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胜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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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有效;
- 该港资实体有权选择香港为仲裁地,无需另行证明存在“涉外因素”;
- 该裁决可在中国内地予以承认与执行。
从提出申请到获得可执行裁定,全程仅耗时一个半月。
该判决消解了中外当事方长期以来的顾虑。对国际当事方而言,它确认了香港仲裁裁决可针对中国境内资产迅速、可预见地执行。对中国当事方而言,它确认了若国际当事方成为被申请执行人,香港同样能提供平等且可预见的执行。
该案表明香港提供的是一种平衡的可执行性机制:获得香港仲裁裁决的中国和境外主体都能适应这一高效的中国执行机制。这消除了仲裁地可能在执行层面偏袒某一方的风险。
钟卓勋是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同时担任迪拜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ALCO)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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