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与创新:中国国际仲裁的上海方案

作者: 王唯骏,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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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视线。2019年的首个工作日,上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仲裁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这份全国首个关于仲裁的省级重大改革性文件中明确上海要着力加强仲裁制度的创新供给,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近日,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措施》,再次提出要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创新,优化完善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城市建设相适应的配套支持政策,助力中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

上海为什么要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从国际上看,区域仲裁中心城市势必是高端法律服务业的集聚地,借此扩大本区域内商事主体就近获得高效、快捷、公正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机会,提升其预防风险、促进交易的能力,从而改善当地社会贸易投资软环境。反过来,仲裁法律服务业由于其高端性和专业性,也会促进专业人才的聚集,带动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以此带来可观的收入,从而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旨在对标全球最高标准、打造全球卓越城市的上海而言,自然是必须下的一步棋。

连通海内外

事实上,如果回顾上海提出这一目标的历史过程,就会发现这并非“一时兴起”的口号,而是来自于30多年来上海仲裁机构在服务上海对外开放,打造上海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积累中,不但总结、提炼出来的中国仲裁国际化、现代化发展的方案。

Wang Weijun, SHIAC
王唯骏
秘书长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上世纪80年代末,为了适应上海对外开放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复同意后,由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仿照国际上由商会组织设立仲裁机构的模式设立中国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也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仲”)的前身,开启了上海涉外仲裁的历史历程。在上海各项对外开放重大进程中,上海国仲是见证者,也是参与者,通过坚持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源理念,发挥了仲裁在促进境内外商业合作、为开发开放保驾护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92年,上海国仲受理了一起涉及浦东开发区内第一块批租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股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为香港公司和美国公司。仲裁庭经过审理,依据仲裁庭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的原则,运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在受理案件四个月后依据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高效地帮助当事人化解了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上海国仲受仲裁庭委托向当事人发出一份紧急通告,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通过新闻等媒介进行的涉及本案仲裁当事人名誉的活动,以保证仲裁庭的审理在公正、合法和无干扰的条件下独立进行。这一做法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实践完全一致,而彼时中国仲裁法尚未实施。

2008年,上海国仲受理了一起英国公司诉中国江苏某公司的食品原料供应合同纠纷案件。该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合同适用中国香港法律,仲裁程序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并特别约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应为非中/英国籍人士。最终,仲裁庭由申请人选定的英国籍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的新加坡籍仲裁员和上海国仲指定的澳大利亚籍首席仲裁员组成,该案也是上海仲裁机构受理的首宗仲裁庭三位成员均为外籍人士的国际仲裁案件。在该案中,针对当事人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下称《冲突指引》)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上海国仲征求该仲裁员意见后,综合评估案件情况和指引规定后,作出了不予同意仲裁员回避的决定。这也是国内仲裁机构首宗适用《冲突指引》对外籍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案件。

2013年,上海国仲设立全国首家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并于2014年制定全国首部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自贸区仲裁规则实施不久,上海国仲就受理了某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国际知名医疗用品公司与国内某企业因产品分销协议的履行产生的纠纷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两亿元。双方当事人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创设的调解员调解程序,在调解员的多次调解下,最终达成并购和解方案,并委托本案后续组成的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自贸区仲裁规则成为了此后其他国内仲裁机构修改规则的“蓝本”,其中很多当时首次提出的做法,如仲裁庭临时措施、合并仲裁、第三人加入等,现在都已经被纳入中国仲裁法修订的方案中。

这样的案例还有许多。在设立以来处理的近16000件案件背后串联着的是上海国仲一直以来坚守的开放、融合的国际商事仲裁文化理念,即国际商事仲裁应当最大化地融合全球商事主体在经贸争议解决方面的意思自治。“中国机构+国际规则“中国法律+国际惯例“中国律师+境外仲裁员”,正得益于仲裁带来的法治“软联通”。这也解释了为何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会选择与上海国仲合作将全球首个航空仲裁院设立在上海、国际律师协会会选择上海国仲作为其首个设在上海的“仲裁日”的合作推广伙伴、中非金砖争议解决的首个国际合作平台会设在上海国仲、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上海代表处会选择入驻上海国仲设立的国际争议解决平台。

比肩国际标准

当然,从目前的国际评价上看,上海目前距离真正有影响力亚太国际仲裁中心还有一定差距。通过综合比较英国玛丽皇后学院和伟凯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的等专业调查报告并从中“提取最大公约数”,国际仲裁中心一般具有现代化的程序法、优秀的法官群体和司法系统、专业的仲裁机构、完备人才培养体系、便利安全的基础设施等特点,这就需要在“融合方案”之外,进一步结合中国仲裁的特点,推动仲裁法律制度、仲裁规则体系和仲裁人才培养的创新。从上海国仲的实践来看,“创新方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构建:

仲裁的创新动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需求。过去十年间,国际仲裁界敏锐地觉察到了仲裁用户需求所发生的变化,并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改革、透明度(transparency)、第三方资助(TPF)、仲裁多样性(diversity)、“环境、社会和企业责任”(ESG)、智能合约仲裁(smart contract)、数据安全(data security)、视频辅助庭审技术(virtual hearing)等热点议题因时因势地加以创新。上海国仲目前已经制定了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在线庭审指引等程序性文件,并在推动研究投资争端、数据争端领域的特别规则,以更好地满足商事主体在特定案件中的需求。

上海国仲目前拥有来自其全球80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其中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为361名,占比约32.4%。为确保仲裁员指定的多样性,上海国仲每年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约30人次的境外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在不损害仲裁保密原则的基础上,上海国仲正在加强仲裁透明度。上海国仲自2019年开始发布年度报告,对外披露与机构实践相关的数据,除了常规的业务数据、活动新闻外,还包括了案件类型情况、规则法律适用情况、仲裁员指定情况、机构管辖权决定情况、裁决书核阅情况等,增加当事人对上海国仲业务情况、机构实践做法的了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形成稳定的预期。

仲裁的创新需要坚持开放共享的理念。从国际上看,仲裁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是近年来仲裁行业的一大趋势。除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主导的工作外,上海国仲也开始了自主尝试,并取得了一些经验。2015年,上海国仲与3家中国机构参与了“中非联合仲裁机制”,经过与来自非洲的3家机构7年以来不断开展交流、深化合作,于2022年成功推出了兼顾融合中非国家特点的联合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目前,上海国仲已经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等23家国际知名争议解决机构和法律服务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7家来自“RCEP”国家,12家来自“一带一路”国家,在仲裁业务交流、仲裁员推荐、仲裁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仲裁的创新离不开中国的实践。随着“一带一路”倡议、RCEP合作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以国际主流仲裁机构为代表的“国际实践”与以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中国实践”已经同台竞争。对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现代商事仲裁而言,“国际实践”与“中国实践”之间的差异并不表现得十分刚性。事实上,中外用户对于实践的差异性需求大多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专业协助找到一个“最佳实践”的方案,这也是中国仲裁国际化创新的切入点。

在上海国仲受理的一宗适用中国法处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反向工程”争议案件中,对于是否需要采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中外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仲裁庭经征求上海国仲意见后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主持双方签署了一份attorney’s eyes only 协议。根据这份书面协议,申请人的技术文件只出示给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查阅,不向被申请人本人出示,这样既实现了申请人在中国法下的举证义务,被申请人代理人亦可对申请人的观点进行针对性反驳,同时也满足了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保护需求。最终,仲裁庭顺利审结了这一宗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争议解决效果。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前,中国仲裁正走在发展的“十字路口”。上海提出打造亚太仲裁中心,不仅是一种前进道路的选择,更体现着上海仲裁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断锐意进取的决心和勇气。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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