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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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栏将审视 “域外管辖权” 这一法律概念。文章开篇首先介绍这个词在英文和中文中的起源,继而介绍这一法律概念在各国的运用以及法律依据,还将分析中国内地刑法领域是如何实施“域外管辖权”的。

域外管辖权的概念

“域外管辖权”通常指一国(或一个国家内的单独法区,如自治区)对发生在境外的行为主张其法律管辖权。英语中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extra territorium,意为“领土之外”。中文中这一概念则可以按字面意思理解。

一个相关的概念是“长臂管辖权”,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本地法院对在外国的当事方或被告主张管辖权。有了“长臂管辖权”,即使被告在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案件,对该被告下达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在刑事案件中,一国对发生在外国的行为或居住在外国的人主张管辖权,不会有任何实质作用,除非该人回到该国,或者依据国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原则,该国的管辖权受到另一国家的认可。相反,在民事案件(如商事纠纷)或行政程序(如追缴税款)中,如果有资产可供行政裁决或判决执行,那么主张域外管辖权或长臂管辖权则将产生实际效果。

一国对在另一国家的行为或人实施管辖权,由于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影响两国关系,所以这种管辖权的实施是一个有争议的议题。但是,在跨国犯罪中,如对儿童的犯罪、贿赂外国官员、现代奴役、恐怖主义和战争罪中,域外管辖权越来越常见。

现在许多这些问题都适用国际条约。有人主张,所有域外管辖权都应当以条约为依据(而不应是单方行为),以保护个人权利,避免程序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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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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