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性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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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语言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使得法律翻译面临极大的挑战。有时,翻译文本准确而无遗漏地翻译了原文,可有时,原文所蕴含的内容对于相关管辖领域的法律是如此的独特以至于很难用另一语言来进行翻译,当词汇和短语在其本来的管辖领域的法律中有着特别的含义或者法律解释时,尤其如此。

陈述与保证条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只能够在适用法律的语境中加以理解,其引致的权利和救济方式也只存在于该适用法律之内。将此类概念翻译成中文比较困难,尤其当试图将其结合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中。

商务合同条款中包含陈述与保证是很常见的,买卖合同,股东协议以及很多合同都包含此类条款。但是其目的和效力是什么呢?

陈述与保证都是对事实的叙述与肯定。在英国法律中,传统上,陈述是在订立合同前,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陈述。如果某个陈述诱导一方订立合同而其后证明是不正确的,那么受到影响的一方有权利撤销该合同。在一个误导性陈述的合同中,撤销的效力在于合同将被认定为自始无效。此类情形下,法庭所核准的救济令将使得合同双方回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除了撤销,如果还存在侵权(即:含有过失或者欺诈的误导性陈述),被影响的一方可以就任何遭受的损失而请求赔偿。

另一方面,保证是合同性的陈述,被影响的一方可就任何对保证的违反请求赔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买卖货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用来保证所销售的货物符合销售用途。而在制造商的保证条款中,制造商要保证货物没有缺陷,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货物存在缺陷,其将承担修理或者更换货物的责任。传统上,对于保证的违反与误导性陈述的后果不同在于:对保证的违反仅允许被影响的一方就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而并不赋予其撤销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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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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