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易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0
513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度《1999年商标法》的通过,是为了使印度商标法与国际法律接轨,该法确立并规定了有关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救济方式。根据该法,印度法院可针对被告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
  2. 披露银行账户和财务信息;
  3. 赔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或
  4. 交出侵权产品、标识或商标,并进行销毁或删除。

直到最近,颁布禁令仍是印度法院常用的救济手段。但是目前,法院(尤其是高等法院)逐渐开始倾向于对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判处赔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改变要归因于盗版的日益泛滥和加强法律威慑力的需要。“损害赔偿”是侵权人支付给被侵权人的赔偿金。在故意侵权案件中,除赔偿性损害赔偿外,法院通常还会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侵权人反复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中,也会同时判处赔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一般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在裁量时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原告的损失、被告因为侵犯原告权利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侵权行为对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声誉和原告的商誉造成的损害等。

赔偿性,还是惩罚性?

德里高等法院首开先河,在Time Incorporated诉Lokesh Srivastava及其他被告一案中首次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在此案中,除500,000卢比的名誉损害赔偿外,法院还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卢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赔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区别,法院指出,赔偿性损害赔偿用来弥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而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将来肆意从事违法活动。

Manisha Singh Nair, Partner,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Manisha Singh Nair
合伙人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 Biju及其他被告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近期作出判决,禁止被告以商标“TOYOTA”(丰田)或与之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制造、销售、(为销售目的)储存汽车零部件和投放相关广告;此外,还判处被告向原告丰田公司支付50,000卢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原告的商标“TOYOTA”自1957年起开始在印度使用,深受欢迎且享有盛名。第一被告Biju先生是第二被告奔驰汽车配件(Benz Auto Spares)的所有人。Biju先生、奔驰汽车配件均从事汽车零部件生意。在获悉两被告以“TOYOTA”的名义销售假冒零部件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申请永久禁令,要求被告披露银行和财务信息、支付损害赔偿并移交侵权物品。第三被告在判决前与原告达成和解,而其他被告则坚持进行审判程序。

经过仔细查证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不仅使用了原告的公司名称,还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甚至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试图做出任何细微改动来掩饰其侵权行为。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明目张胆、显而易见。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以原告的名义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不但取得不当得利,而且还会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中引述了以前的一些案例。除上文提到的Time Incorporated案外,法院还引述了Hero Honda Motors Ltd Shree Assuramji Scooters一案。在该案中,德里高等法院指出,对于刻意规避诉讼的被告,应当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否则于理不通:即依法出庭应诉并出示会计账簿的被告将会支付损害赔偿,而刻意规避诉讼的被告却有可能逃避赔偿责任。

微软诉Deepak Raval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评论说,印度法院对盗版行为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惩罚,在版权和/或商标侵权案件中,甚至当因被告缺席而无法获得准确销售金额时,也会对被告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

Larsen and Toubro LimitedChagan Bhai Patel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对案件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不对被告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相当于事实上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鼓励。

最后,法院还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打击商标和版权侵权人以及那些试图搭知名商标便车的人。如果不对这些侵权人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就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从而让恶意侵权人占了便宜,而导致善意和具有正当抗辩理由的人处于不公平的劣势。

步入正轨

综上所述,虽然印度法院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仍处于发展阶段,但诸如TOYOTA案以及之前的许多案例都为这一司法原则的后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可否认,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对侵权人起到威慑作用,阻止其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印度法院的有关判决看来正推动惩罚性赔偿原则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 Lex Orbis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709/710 Tolstoy House, 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India

电话 Tel: +91 11 2371 6565

传真 Fax: +91 11 2371 6556

电子信箱 E-mail: mail@lexorbis.com

www.lexorbi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