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西岛新公司法允许跨境兼并

作者: Daniel Walker,Voisin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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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泽西岛颁布的《2011年泽西岛公司条例(第五号修订案)》已经于2月23日正式生效。新公司条例对泽西岛公司兼并事宜的现有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允许泽西岛公司与外国法人实体间直接实施跨境兼并。

Daniel Walker, Voisin, Solicitor
Daniel Walker
律师
Voisin

在《第五号修订案》生效之前,泽西岛公司只能与泽西岛公司之间进行兼并。虽然也可采用间接兼并的方法实现泽西岛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兼并,但是需要先将两家公司置于同一司法管辖区内,这样做会比直接兼并程序更为复杂,更为耗费时间,成本也更高。为了维持泽西岛公司法的竞争力,《第五号修订案》对《1991年泽西岛公司法》的第18B部分作出了修订,允许泽西岛公司与其他任何法人实体(不论在何处登记注册成立)进行跨境兼并。上述法人实体包括外国公司、外国注册实体以及在泽西岛注册的非公司实体(比如说基金会)。兼并后的实体,要么是存续公司(即吸收合并其他实体后继续存续的兼并当事人之一),要么是兼并后新设立的公司。

随着跨国商业交往的增多,要求泽西岛公司能够直接与外国公司进行兼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泽西岛公司实施兼并后,外国法人实体可以受益于泽西岛的优惠税收政策和灵活的公司法律制度。

根据泽西岛法律,以下是完成一项跨境兼并交易所需要遵循的程序要点。

董事批准和偿债能力声明

各兼并当事人的董事均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并签署一份证明书),声明据其所信实施兼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且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公司直到兼并完成前都将保持偿债能力;或者声明据其所信,鉴于没有债权人会因兼并而受到不利影响,他们将会取得法院对兼并的许可。另外,投票赞同上述决议的所有董事,以及拟在兼并后公司担任董事的所有人员,还需要签署另一份证明书,声明他们认为兼并后的公司有能力在兼并后的12个月内持续经营并且履行到期债务。

以下情况下的兼并也被新公司条例所允许:在兼并前,虽然一个或多个兼并中的实体并不满足上述偿债能力声明的标准,但兼并后的实体将具备偿债能力。不过,此类兼并的实施,需要由不能出具偿债能力证明的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法院认为兼并不会给任何一方兼并当事人的债权人带来损失,并据此作出允许兼并的裁定。这样一来,对于拥有实质性资产但却出现暂时性现金流紧缺的公司,当兼并对各有关方都有利时,也能确保其有机会实施兼并。

股东批准

兼并各方的股东还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为作出特别决议而召开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同时附有(1)兼并协议或概要; (2)兼并后实体的组织章程文件草案或概要; (3)前述董事作出的偿债能力证明书; (4)兼并当事方的董事对其在兼并中重大利益事项的声明; (5)股东为保证其作出的兼并决定有充分依据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6)告知股东其有权对不当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在股东批准兼并之日起28日内,在《泽西晚报》(Jersey Evening Post)上刊布公告,并向对公司享有5000英镑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发出通知。此类通知必须说明,公司拟进行兼并,所有债权人有权在公告作出之日起28日内向法院申请制止其兼并。

提出申请

跨境兼并还需获得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同意。委员会将需要考虑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泽西岛的名誉。

在审核申请时,委员会需要足够的信息来作出决定,这些信息包括:兼并协议,上文提到的特别决议和董事证明文件,以及如根据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判断该兼并是否合法有效。

委员会有权拒绝兼并申请,或者基于以下理由为兼并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比如,兼并交易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不符合泽西岛公共利益以及未能履行适当程序。如果申请人认为委员会拒绝申请或附加条件的决定不合理,可以向皇家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处理

如果兼并后的实体为泽西岛居民,并且拥有泽西岛居民股东,泽西岛所得税审计长表示,他欢迎当事人的顾问在兼并完成之前代表当事人提出申请,以便确定如下问题:(1)兼并前实体产生的利润的税务处理,(2)兼并后,泽西岛居民股东分得的利润份额的税务处理。如果兼并后的实体的税务管辖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要咨询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专家。

Daniel Walker 是 Voisin 律师事务所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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