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手段化解商业纠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 王珺,星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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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多元、复杂的,有时候是单纯的民商事问题,有时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更多时候则涉及刑民问题的交叉。

商业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但其有效性和强制性差于仲裁和诉讼。商业纠纷的诉讼主要为民商事诉讼,若真的需要以刑事手段介入,则说明已产生巨大的危害性。

那么,是否有必要借助刑事手段化解商业纠纷?刑事手段又能否达到化解商业纠纷的目的?

必要性分析

Wang Jun, Starrise Law Firm
王珺
主任
星来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6 0109 6729
电子信箱:
wangjun@xinglailaw.com

解决商业纠纷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职能?《刑事诉讼法》第一、二条开宗明义,指出该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法》分则中可能因商业纠纷引发的罪名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换言之,如果商业交易中涉及以上行为,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就属于国家公权力打击规制的范畴。

针对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保障对此类犯罪侦查和判断的专业性。

刑事手段的介入可能带来什么结果?一旦行为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失去人身自由(较为普遍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需要将行为人羁押至看守所)直至最后被判处不同类别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同时配套的影响还有资产冻结、变卖乃至最后的罚没,这是为了保全被害人的利益——一旦刑事审判确定行为人有罪,便于直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涉嫌刑事犯罪的间接后果包括个人及企业名誉受损、企业运行或发展受阻,甚至家人受到牵连。

相比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的优势何在?刑事案件多以被害人所在地为司法机关管辖地,比起商业纠纷中的管辖惯例,可能更有利于纠纷的处理。证据收集方面,有的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因此选择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固定证据,而后再以刑事案件的证据主张民事诉求。

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更严格,执行力度更大,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以及对财产线索的查明和执行都力求“穿透式”。因此,行为人难以通过口头辩解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人的方式逃避责任。

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可能更高。目前普遍民商事诉讼案件量大,办案周期长,而简单的刑事案件反而周期更短。此外,刑事案件显然具备更强的威慑效果,能够引发重视,促进被害人相关诉求的满足。

可行性分析

身处律师界,我们常常听闻律师如何快速成功报案、如何敦促公安机关立案等,好像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与此同时,亦常有律师反映公安机关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好像公安机关立案又很容易,能够轻易以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刑民交叉问题难以作出泾渭分明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存在公权力被滥用的现象。

鉴于上述,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法治保障,严禁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因此,在试图进行刑事报案之前,需要评估行为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管辖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

对当事人而言,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明确自身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商业纠纷、获取商业利益?为了固定证据?还是基于个人仇怨一定要让对方失去人身自由?抑或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更多时候,客户期望以刑事控告促进对方提出和解或赔偿、补偿等不同形式的妥协,或者在商业竞争和谈判中取得优势、进展等。这通常称为以刑促民,是将刑事控告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而非目的。

因此,当事人需要先明确目的,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寻求适合的解决途径。如果明显是经济纠纷,不建议强行要求司法机关追诉对方的刑事责任,毕竟行为与责任后果不对等,内心难安。如果对方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再让其陷入牢狱之灾,可能永无翻身的机会;倘若“手下留情”,可能还会换来对方一线生机,将来对己方也是有益的。


王珺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6 0109 6729以及电邮wangjun@xingla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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