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起草要点提示

作者: 陈聪和刘文鹏,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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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条款是商事纠纷得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基础(中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纠纷除外)。《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效仲裁条款的三要素,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此之外,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对其他程序事项作出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通常对仲裁条款中当事人约定的特殊事项予以尊重。商业主体在起草仲裁条款的过程中,也愈发对于在条款中嵌入其他个性化的内容予以关注、提出需求。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仲裁司法审查的前沿实践,就仲裁条款起草涉及的若干实务问题给出以下提示。

明确仲裁机构

Chen Cong, Tiantai Law Firm
陈聪
高级合伙人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6184 8000
电子信箱: chencong@tiantailaw.com

实践中,不乏存在选定的仲裁机构表述不准确的情况。人民法院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时,通常采用倾向于认定仲裁条款有效的原则。例如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212号《民事裁定书》中,案涉仲裁条款约定“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进行仲裁”,约定的仲裁机构中文名称和英文缩写并不对应,法院以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促成仲裁条款具有效力为原则,认定仲裁条款有效。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建议当事人对约定的仲裁机构予以明确、准确的表述,事先查询仲裁机构的网站,以免不必要的争议。尤其是避免约定“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因为该地可能不止一家仲裁机构,或者并不存在仲裁机构,这将导致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约定仲裁庭组成

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是关涉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事项。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规则之外另行对仲裁员的产生、仲裁庭的组成进行约定。例如可以对仲裁员的职业、专业或者国籍提出要求;对仲裁庭组成人数作出约定;对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作出特别约定等。需要注意的是,如就仲裁庭组成作出与仲裁规则规定不同的约定,可能给仲裁机构带来非常规的沟通协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程序的效率。

如无特别约定,将按照仲裁规则产生仲裁庭,在此情况下,起草协议的商事主体也有必要对仲裁规则有所了解,因为不同机构的仲裁规则之间存在差异。例如仲裁案件的一方有两个或以上的主体时,多个主体的一方需共同选定一位仲裁员,如果不能共同选定,若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多个主体的一方的仲裁员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另一方选定的仲裁员不受影响;而若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所有仲裁员都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部分合同关系简单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提高效率、节约费用,可以约定不论案件纠纷标的如何,均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

选择仲裁规则

Liu Wenpeng, Tiantai Law Firm
刘文鹏
顾问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6184 8322
电子信箱: liuwenpeng@tiantailaw.com

仲裁规则是仲裁程序开展的依据,常规仲裁条款一般约定适用所选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此之外,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规则亦有与所选仲裁机构的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中国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除非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不对应,将增加具体操作层面的难度,导致程序成本的增加。此外,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明确约定向其提交仲裁请求或者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则视为当事人同意选择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且由其对案件进行管理,这实质限制了机构和规则不对应的约定。

约定诉讼程序

实务中不乏有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嵌入涉及诉讼程序的内容。如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仲裁条款无效。如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明确,这不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其中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争议提交仲裁,且裁决后不得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的约定,关于仲裁部分的约定有效,关于排除法院司法审查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议起草仲裁条款时避免此类画蛇添足的约定。

结语

仲裁条款的起草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涉及问题和注意事项难以在本文中穷尽列明。商事主体应结合自身需求确定条款内容,对于难以把握的内容可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选用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


陈聪是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6184 8000以及电邮chencong@tiantailaw.com。
刘文鹏是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顾问。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6184 8322以及电邮liuwenpeng@tianta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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