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新反垄断申报标准与企业合规提示

作者: 潘志成和李庆庆,汇业律师事务所
0
8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务院于2024年1月26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最新申报标准”),这是自2008年以来,中国第一次修改并大幅提高营业额的门槛标准。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最新申报标准进行解读,并对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合规进行提示。

营业额门槛标准大幅提高,免除小规模交易的申报义务。最新申报标准的最大变化,是将此前的20亿/4亿(即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四亿人民币)和100亿/4亿(即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人民币,且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四亿人民币)的营业额门槛标准,调整成40亿/8亿和120亿/8亿元人民币。

Pan Zhicheng
潘志成
高级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5237 0950
电子信箱: zhicheng.pan@huiyelaw.com

这一营业额门槛的提高,让许多按原标准需要申报的项目可以免于申报,直接实施交易。最新申报标准的调整,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希望能够让大量规模较小的经营者集中免于申报,并将执法资源集中用于审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交易额门槛标准未被采纳,企业仍需谨慎评估申报义务。最新申报标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一方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另一方市值或估值不低于八亿元人民币”的条款。该被删除条款原本是对单一营业额门槛标准的补充,可以对“掐尖式并购”起到预防作用。

掐尖式并购常见于互联网和平台经济领域。以互联网行业为例,许多互联网产品通常采用免费或低价模式,部分初创企业或新型平台还可能通过发放补贴来吸引消费者。这使得部分互联网企业营收较低、甚至没有营收或处于亏损状态,但客户数量多,相关细分市场份额占比较高。若按单一营业额门槛标准,收购此类互联网企业的掐尖式并购可能无需进行申报,但这并不代表其不会损害竞争,相反此类并购往往会破坏行业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按照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Li Qingqing
李庆庆
助理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5237 0950
电子信箱: qingqing.li@huiyelaw.com

因此,如果并购营收低但估值高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在互联网或平台领域拥有庞大用户数量的独角兽企业时,需要评估是否存在被要求申报的可能性。同时还可以考虑进行自愿申报,审查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受理的,也会予以审查并做出决定。在中国执法实践中,已存在企业自愿申报并经审查做出决定的案例。

企业如需申报,应积极利用简易程序加速通过审查。对于达到营业额门槛,需要依法申报,但是又希望快速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企业,评估其申报案件能否适用简易案件程序进行申报至关重要。

根据我们的经验,无论是简易案件程序还是普通案件程序,申报人向执法机构递交材料后,均可能需要补充提交一至两轮的补充材料,材料补充完毕之后案件方可被正式受理。受理后,简易案件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结束后案件要上会讨论,然后最终作出不予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一般而言,简易案件自正式受理后15天左右即可获得决定。

而普通案件所适用的审查程序更为复杂。案件在正式受理之后,不会进行公示,但执法部门需要征求各个部门和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往往需要在第二阶段或者延长审查阶段才能做出不予禁止决定。一般而言,普通案件自正式受理后需60-90天方可获得决定。另外,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决定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相较之下,申报案件如果能适用简易案件程序,审查时间将大大缩短。

目前简易申报程序的适用标准依据是《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企业需要满足“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的基本要求。

此外,对于刚好达到或超过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标准、无法适用简易案件程序的申报案件,在本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说明中,也可以结合集中所引发的赫希曼(HHI)指数增长不高,来说明集中对市场竞争度的影响不大,企业应争取尽快通过审查。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