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以参股形式对外投资所涉监管程序

作者: 沙千里和沈盈欣,磐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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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参股呈现增长趋势。本文拟重点梳理国企以参股形式投资境内未上市民营企业(不包括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在投资入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增资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国资监管程序。

投资入股

决策审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参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国企以参股形式投资入股标的企业应当根据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投资额度以及国企所在集团的授权情况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及备案根据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12号令”)、《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国企对外投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履行备案手续。

产权登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29号令”)的规定,国企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Sha Qianli
沙千里
合伙人
磐明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6881 5499
电子信箱: qianli.sha@brightstonelawyers.com

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12号令及29号令的相关规定,国企转让其对标的企业的权益,即产权转让,需要履行的步骤如下:

决策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具体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

审计报告
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评估、备案
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项目履行备案手续。

进场交易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仅部分例外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产权登记
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Shen Yingxin
沈盈欣
律师
磐明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6881 5499
电子信箱: yingxin.shen@brightstonelawyers.com

标的企业增资

标的企业增资,国企不参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其所持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将被稀释,需要履行如下国资监管手续:

评估、备案
根据12号令第六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原则上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但是实践操作中,大部分国有股东并未就其参股投资股权比例被动稀释情形履行评估及评估备案手续。

根据《参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2020年11月6日对“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的答复,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一般情况下,国有参股企业增资但国有股东不参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导致其持股比例被稀释的,国有股东应当在标的企业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变动产权登记
根据29号令第十三条,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国有股东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总结

综上,笔者对国企以参股形式投资标的企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国资监管程序归纳如下:

事项
Items


决策审批
Decision-making and approval
评估
Appraisal
评估备案
Filing
进场交易
Exchange in the market
产权登记
Regist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国有股东入股/ 增资
Equity participation/ capital increase
X
国有股东转让股权
Equity transfer
√ (原则上进场交易,例外情形可协议转让)
(Transactions in the market in principle, transferred by agreement as exceptions)
标的企业增资但国有股东不参与认缴
Not participating in the target company’s capital increase
国有股东就此发表意见
Opinions of state-owned shareholders
国有股东就此发表意见
Opinions of state-owned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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