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万之争看中国司法保全股权的价值认定

作者: 龚炯,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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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两万之争引爆了中国司法保全股权的价值认定的争论。两万之争,是指万科与万达就“长春影视城项目”引发合同纠纷,万科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法院”)申请,诉求本息金额为13.8亿元,并诉前财产保全了万达持有的子公司万达商管的19.8亿股权。万科的财产保全可谓一剑封喉,万达顿时面临上市阻击、融资违约、触发对赌等法律困境。

万达王健林赶紧找来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教授斡旋。刘教授就此录制了几期视频,论说两万之争,引爆舆论。笔者针对两万之争对中国司法保全股权的价值认定评析如下。

缺乏法律规定

保全股权的价值认定是判断构成超标的额保全股权的前提。司法实务中,保全上市公司股权(股票)的价值认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七条。

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值认定,如案涉万达商管的股权,则缺乏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仅原则上规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但就此缺乏实操规定;立法上避而不谈,如中国于2022年6月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就此也无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

Gong Jiong
龚炯
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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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gongjionglawyer@163.com

刘纪鹏教授认为,按照万达商管股本金额冻结股权,构成了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应予纠正并按照万达商管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冻结股权。这里涉及万达商管股权的价值认定的两种方式:

  1. 历史价值如股本金额(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45亿元)对应的股权价值。
  2. 现实价值如公司净资产(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审计的净资产2933亿元)对应的股权价值。

司法实务中主流的裁判观点为法院不能仅以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认定保全股权的价值。

笔者认为,本案保全裁定很可能有参考上海的司法实践,裁判理由有二。首先冻结股权的价值不确定:公司经营状况、实物资产价值、对外负债清偿等不确定因素均会引起股权价值的变化。其次冻结股权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冻结股权属控制性措施,并非对该股权的处置。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执复60号《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黄伯凤、谢炜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在查封的股权价值尚不确定情况下,无法认定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权变现价值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且市场监督管理材料显示,2018年中民公司所持股的上海嘉采投资管理公司、上海董佳置业公司的资产状况均有负债记录。其次,诉讼中,对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权采取保全查封措施,属控制性措施,并非对该股权的处置。鉴于上述情况及原告不同意对部分股权解除查封,对中民公司的解除查封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51号《万迅、顾枫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表示判断保全措施是否明显超标的,需首先判断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保全标的物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净值、投资情况、负债情况,还包括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价值等无形资产以及市场对于公司经营前景、团队运营等管理层面的认可度等,而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仅以此认定股权的实际价值,贵州高院、安顺中院仅以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认定保全股权的价值,进而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救济方式

两万之争案经刘纪鹏教授斡旋,打舆论战,使得上海法院部分解冻股权,但治标不治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股权等财产的价额证据材料”。万达可向上海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提交万达商管的全套财务资料,由上海法院对案涉股权委托评估、确定价值进而冻结相应股权,方是治本之策。

两万之争将中国司法中非上市公司保全股权的价值认定争议推到了风口浪尖。两万未能和解撤案,保全必有执行异议,后续发展值得高度关注。当类案太多,争议巨大的,最高法院需及时出台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予以一锤定音。


龚炯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5 1825 6378以及电邮gongjiong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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