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论系统性化解企业债权追索难题

作者: 陈卓和王昊,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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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层出不穷的债务违约,如何有效进行债务追索是企业的关切所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借鉴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可有助于企业高效追回债务

们注意到,近年来,基于宏观经济形势等多种原因,不少企业逐渐转变经营侧重,开始重视债权的追索问题。但是,在实际开展追索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待追索债权繁杂、缺乏有效担保或缺乏债务人财产线索、债务人财产不易变现等各种难题。基于相关法律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参考、借鉴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论,有助于系统性化解企业债权追索难题。

Chen Zhuo, Tian Yuan Law Firm
陈卓
合伙人
天元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8 1041 7260
电子信箱: chenzhuo@tylaw.com.cn

按照实现的难易程度、紧急程度、违约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对待追索债权进行分级,优先追索难度较低、紧迫程度和违约后果严重程度较高的债权。当面对层出不穷的债务违约,如债权人希望有的放矢、高效化解,则有必要参考不良资产进行分级分类处置的方法,尽早对有待追索的债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实现的难易程度、紧急程度、违约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系统地对债权进行分级分类。

一般来说,从实现难度较低的债权入手,不仅有助于完善债权追索的工作机制,搭建模板,鼓舞士气,还能降低原本实现难度较低的债权出现后续情况恶化、难度提升的风险。而对于因急需尽快立案或财产保全等情形而紧迫度高,或因债权金额大等情形而违约后果严重的债权,亦应优先解决,避免因追索工作开展不及时而发生诸如出现集中管辖事由、已无可供保全的财产、超过诉讼时效等阻碍或不便于债权实现的情形。

充分运用法律工具,扩展可追究责任的主体范围,发现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线索。直接以司法途径追索债权时,可以仿效适用不良债权清收时常用的法律工具。

如债务人偿债意愿或偿债能力低,扩展可追究责任的主体范围,有助于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例如,当债务人是公司时,可追究股东未妥善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亦可利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或关联公司责任,追究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责任;当债务人是自然人时,可以追究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直接决定债权是否能实质清偿。可以考虑通过梳理与债务人此前往来情况,检索债务人工商信息、新闻报道、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司法公开的裁判文书或执行信息,行使股东知情权以审阅财务账簿等方式,尽可能多的掌握债务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产能或排放指标等有价值的财产线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此基础上关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可能性,扩展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

Wang Hao, Tian Yuan Law Firm
王昊
律师
天元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6 5118 1449
电子信箱: wanghao@tylaw.com.cn

适时考虑采取债务重组措施,以一定优惠条件,获得有效担保。对于有可能提供有价值担保的债务人,为提升债权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债权人可以考虑借鉴债务重组的措施,与债务人协商,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一定宽限期,给予一定附条件的债务豁免,甚至追加一定借款等方式,换取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有意义的保证担保或债务加入,抑或有价值的抵押、质押担保,以短期利益的让步换取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提升。

适时考虑采取以物抵债、债转股等措施,或通过破产制度,转换债权实现方式,获得最终收益。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某些资产抱有兴趣,或对于债务人未来营业预期持积极态度,还可以考虑与债务人(或其股东)协商进行以物抵债,尽快实际取得有变现价值的财产,或进行债转股,着眼于债务人股权未来的商业价值,并争取较为优惠的分红权、一票否决权等附加条件。

如债务人资产状况符合破产条件,且债权人的债权在总债权中比重较大,优先度较高,债权人也可以考虑通过破产制度,充分利用既有债权,参与重整投资,将债权转变为股权,进一步取得对债务人或债务人核心资产的控制地位,转换债权实现方式,通过经营活动,获得最终收益。

概言之,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债权追索工作时,债权人可以结合上述思路,参考、借鉴不良资产处置的方法论,立足整体,对债权整理归类,把控工作节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性的综合运用法律工具、商业谈判,提升债权追索效率,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


陈卓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8 1041 7260以及电邮chenzhuo@tylaw.com.cn
王昊是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6 5118 1449以及电邮wanghao@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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