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

作者: 许江晖,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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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立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审核,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对企业名称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范。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外国投资者为企业撰名及保护其企业名称的关键。

名称构成

许江晖 Kevin Xu
许江晖
合伙人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讲,“企业名称”指企业的中文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根据各地规定不同,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当中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工程”、“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特殊的行业表述,“一期”、“二期”、“三期”、“总部”、“地区总部”等特殊字样,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

工商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进行登记。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
使用。

能否使用数字?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但各地存在例外,例如:

  • 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在字号中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 福州市工商局2010年《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
  • 泉州市允许国际知名企业在该市设立的企业“使用投资者名称中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作为
    字号”。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字数字,但不得出现“八一”字样,除非“八一”作为地名的一部分出现,且不至于使公众产生误解。

能否使用外文字母?

《规定》和《实施办法》均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拉丁字母)。工商总局1996年《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

但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了外文字母,而没有翻译成汉字。事实上,很多外国企业以外文名称或缩写而为中国民众所熟知,要求其将著名字号译成汉字有些不合情理。因此,近年来这方面规定有所松动。除上文提到的上海、福州和泉州的改革措施外,类似规定还包括:

  • 福建省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习惯使用的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 福建省工商局进一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国(地区)企业惯用的、世界驰名的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 天津市2011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允许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地方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英文字母缩写作为
    字号。

权利保护和救济

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受工商登记机关的辖区限制和同行业限制。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知名度的知名企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其名称核准由工商总局进行,故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

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还可以在企业名称专用权之外获得商标权保护。而且,就企业名称来说,外国企业受到的保护优于中国企业—根据《实施办法》和《巴黎公约》的规定,外国企业的名称无论注册与否均应给予保护。

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依据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省级以上工商机关提起书面投诉,也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名称保护的司法解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取消变更审批

商务部2011年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不再需要审批,只需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备案即可。

许江晖律师是胡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19楼

邮编: 201204

传真: +86 21 5010 1222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900

电子信箱 E-mail: kevin.xu@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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