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半导体科创板上市案例

作者: 陈巍和李仲英,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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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港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华虹半导体于2023年8月7日正式回归A股并于科创板上市,实现了“A股+港股”两地上市。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约为4.08亿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7.2亿股,募集资金总额212.0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2亿元。本项目系2023年度A股募资规模最大的IPO项目,亦是科创板史上第三大IPO。本次发行共引入30名战略投资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的法律顾问,提供了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论证发行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验证法律文件、回复问询等各项法律服务。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概况

Wayne Chen, Llinks Law Offices
陈巍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3135 8766
电子信箱: way.chen@llinkslaw.com

华虹半导体是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也是行业内特色工艺平台覆盖最全面的晶圆代工企业。立足于先进“特色IC+功率器件”的战略目标,华虹半导体以拓展特色工艺技术为基础,提供包括嵌入式/独立式非易失性存储器、功率器件、模拟与电源管理、逻辑与射频等多元化特色工艺平台的晶圆代工及配套服务。根据IC Insights发布的2021年度全球晶圆代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排名数据,华虹半导体是国内第二大、全球第六大晶圆代工厂。

华虹半导体于隶属于华虹集团,在香港注册成立,于2014年在港交所上市,本次科创板上市使得其成为上交所第七家红筹企业。本次发行募集的人民币212亿元将投入华虹制造(无锡)项目、8英寸厂优化升级项目、特色工艺技术创新研发项目等。华虹半导体亦将借助此次发行发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依托上市平台的优势与资本市场的支持,持续巩固和不断提升“全球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的市场地位。

案例分析

华虹半导体作为红筹企业,回归A股既需要满足A股规则对于拟上市企业核查及规范性要求,又需要兼顾其注册地、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及监管现状,涉及众多两地规则对比、协调事项,并需就两地规则的差异及其适用方式、以及港交所审批等事宜得到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可。

Harriet Li, Llinks Law Offices
李仲英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3135 8796
电子信箱: harriet.li@llinkslaw.com

以两地股票持有形式及股东登记方式差异为例,香港《公司条例》通常要求上市公司就其已发行的股份出具纸质股票证书,如投资者希望通过电子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则需通过结算公司的相关电子系统持有,但上市公司仅能通过结算公司的查询服务获悉市场中介参与者(股票经纪商)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悉通过市场中介参与者对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信息。而根据A股上市审核的要求,拟上市企业需充分核查其申报前规定期间内入股股东的相关情况。针对前述情况,在本次A股发行申请过程中,需花费大量工作并结合不同股东类型识别、不同股东基本情况分析、入股方式分析、股票登记方式等因素,审慎采取各类核查手段完成股东核查
工作。

此外,华虹半导体在香港适用的公司治理架构、审议及决策机制、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均与A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该等差异对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华虹半导体本次A股发行过程中,需充分将境内证券监管要求与其此前在香港的公司治理惯例相结合,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申请A股信息披露规则调整适用等方式,尽可能在符合境内证券监管要求的同时减少对华虹半导体既定公司治理惯例的影响。

通力所凭借在A股IPO及服务两地上市公司领域的丰富经验,在华虹半导体本次A股发行项目启动之初即高效地协助企业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就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事项,亦参与提出了务实的意见及建议,成功为华虹半导体本次A股发行进行保驾护航。


陈巍是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3135 8766以及电邮way.chen@llinkslaw.com
李仲英是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21 3135 8796以及电邮harriet.li@llin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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