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生效判决申请香港法院认可、执行指引

作者: 梁沐周,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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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新安排》)及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称《条例》)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施行,取代了2006年两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原安排》)。

香港法院认执的实务要点

梁沐周, Liang Muzhou, ETR
梁沐周
高级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唯一”管辖权限制取消。《原安排》规定,两地判决认执的前提是存在约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协议。实践中未明确约定唯一管辖权法院的涉外合同容易引发管辖权纠纷。《新安排》取消了“唯一”管辖权约定的限制,类似纠纷将大量减少。
内地行政诉讼案件不得申请认执。《新安排》适用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香港仅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无行政案件的类别。故内地行政诉讼案件判决不适用本安排。

平行诉讼和重复诉讼将减少。《新安排》生效后,当事人将不能再通过平行诉讼规避一地生效判决的执行,也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或再次申请认执。

进行中的诉讼不得申请保全。对于正在进行的内地民商事案件诉讼,香港法院不能依据《新安排》直接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的保全裁定。

认执救济措施不同。由内地法院作出的认执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香港法院作出的认执命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香港法律提出上诉。

申请香港法院认执的流程

案件类型。依据《新安排》及《条例》,内地判决欲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及执行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据内地及香港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
  2. 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
  3. 在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可适用《新安排》;
  4. 该判决作出了“须支付款项”的判令,且在该申请日期的前2年内,出现没有遵从上述判令的情形,直至申请当日亦没有作出补救;
  5. 不属于以下判决:内地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内地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案件;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申请登记程序

根据《新安排》及《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支持申请的誓章或誓词,及其他文件:申请书;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申请执行的除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后的法律效果

成功登记。申请获登记表明香港原讼法庭对该判决具有司法管辖权,且该判决是由香港原讼法庭于登记该判决之日作出的;可为强制执行该判决而提起法律程序。

终止或中止。内地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法院审查核实后,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再审,维持全部或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不予认可和执行。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合本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被请求方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内地法院认为执行香港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香港法院认为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的,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沐周。法律助理杨子博、曾仕元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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