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海商法》评析

作者: 谢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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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修订的《海商法》于2025年 10 月28日获表决通过,并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实施以来首次全面大修,从原15章278条扩容至16章310条,立足中国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国情,对接国际海事规则最新发展,聚焦行业痛点、补齐制度短板,在规则统一、权益保障、数字赋能、生态保护、涉外法治五大方面实现突破性修改,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筑牢法治根基。

统一内外规则

Xie Ming, ETR Law Firm
谢明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长期以来,原《海商法》对国内港口间海上货物运输作出特殊适用限制,导致国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割裂,既增加了市场主体合规成本,也不利于航运市场一体化发展。此次修订直击这一制度痛点,删除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条款,基本统一国内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规则。此次修订有效统筹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简化运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航运市场活力,助力构建高效畅通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体系。

针对海上旅客运输,此次修订彻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统一国内、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不再实行基于运输场景的差异化赔偿标准,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全面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优化权责配置

此次修订立足航运实践,合理平衡船方、货方、旅客、保险人等各方主体权利义务,通过精准调整权责配置,构建更加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适度强化承运人责任,细化货物交付规则,明确实际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赋予托运人书面通知变更卸货港的权利;在海上旅客运输方面,大幅提高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强制要求承运人投保人身伤亡责任保险,且允许旅客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全方位筑牢旅客出行安全保障防线。

同时,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兼顾航运主体风险承受能力;完善海上保险合同规则,明确保险人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费退还规则及被保险人如实申报义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针对船舶融资租赁新业态,明确物权登记规则,保障出租人债权实现,助力船舶融资行业健康发展;将建造中船舶保险纳入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互助保险组织法律地位,提升中国航运保险服务能力。

赋能数字化转型

数字经济浪潮下,航运单证电子化已成为行业发展主流趋势,但原法律缺乏对电子运输单证的明确规制,导致电子提单、电子运单等单证法律效力缺失,制约航运数字化进程。

此次修订专门增设电子运输记录相关规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节中确立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地位,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一致签发、转换电子运输记录,同时对电子运输记录的真实性、可追溯性、身份识别作出明确规范,既顺应了航运无纸化、数字化发展趋势,也解决了电子单证流转的法律障碍。

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

守护海洋生态环境,是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此次修订紧扣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与防治体系,填补了原法律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制度空白。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建立“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双重保障制度,分别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燃油污染损害责任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船长在防治海洋污染中的法定职责,禁止救助方与被救助方通过合同约定免除环境损害防治义务,同时明确船舶污染物泄漏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完善涉外规则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细化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等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确船舶留置权适用被留置地法、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让涉外海事纠纷裁判规则更加清晰、明确。同时,通过完善海事请求诉讼时效、统一国际赔偿标准等规定,进一步对接国际海事通行规则。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明
谢明还是广州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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