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新规下医药企业合规体系构建路径

作者: 王钲和曾泳珊,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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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解释(二)》在食品药品、医疗领域“点名”设置更低入罪门槛,对非公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犯罪全面并轨量刑标准,并建立预期收益型贿赂、代持收益等新型隐性腐败的穿透式认定规则。医疗反腐由此进入常态化、纵深化阶段,对医药企业合规体系构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全国医药产业高地和医疗创新前沿阵地,近年来持续加大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监管力度。深圳等地已查处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商业贿赂案件,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与合规管理联合会亦与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等单位曾联合发布了《大湾区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企业合规指引》。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解释(二)》的核心变化,为医药企业提供体系构建与实务应对的路径分析。

新规影响

Wang Zheng, ETR Law Firm
王钲
合伙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行贿入罪门槛实质下调。《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关情形按《刑法》原规定,尚未达基本犯追诉标准的,若叠加医疗等领域行贿情形即可追究刑责,较既往司法实践的实际追诉门槛大幅降低。医疗领域行贿已被明文列为入罪与升档的法定情节。

非公职医务人员入罪标准全面参照公职人员。《解释(二)》第八条则明确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的标准执行。此前,非公职人员行受贿的数额门槛远高于公职人员;但《解释(二)》实施后,个人行贿三万元即达入罪起点。

新型隐性腐败穿透式认定。针对专家股权激励”“医生持股科研合作公司等灰色操作,《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或市场价格溢价认定。通过股权、分红形式掩盖换处方、换标书实质的,不再因形式合法而免责。

退赃从宽节点大幅前移。《解释(二)》将不退还的认定节点从一审宣判前提至提起公诉前,鼓励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完成违法所得返还,为争取从宽处理保留窗口。

核心风险识别

在《解释(二)》严厉打击医疗腐败的态势下,医药企业各业务环节风险显著升级。例如,在营销环节,学术推广中的虚假讲课费、高额咨询费、豪华旅游等变相行贿风险加大;会议赞助资金被挪作个人非学术用途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经销商、合同销售组织(CSO)等第三方不当行为可穿透至企业,使其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在研发与临床试验环节,为加快上市而串通、篡改、伪造临床试验数据,可能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采购环节,招投标时需防范触犯串通投标或为获取交易机会而涉嫌行贿的风险。此外,财务环节往往是企业合规风险高发区,财务做账不实、虚开发票等资金套取行为,不仅涉嫌商业贿赂,还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规体系构建

Zeng Yongshan, ETR Law Firm
曾泳珊
律师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设置独立的合规组织架构。医药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委员会,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业务部门承担初审责任、合规部门承担复审责任、审计与财务承担监督拦截责任。常见的一人多岗或合规与销售合署办公情形,在穿透式审计中将被重点否定。

针对常见的业务场景设置三阶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1月发布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梳理了学术拜访交流、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捐赠赞助等九大场景。对此,企业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阶审查机制:事前将合规审查作为合作签约必经程序,审查服务真实性、必要性和支付公允性;事中对一线业务与第三方实施实时监管,财务部门作为关键部门,在缺乏支撑材料时应果然拒绝执行付款;事后定期开展合规评估与审计,发现违规及时留痕并问责。

对第三方开展全周期管控。针对CSO和推广服务商等第三方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准入尽职调查(关联关系、税务合规、既往涉案记录);强制签署反商业贿赂合规声明并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建立可疑交易预警机制(高额服务费、低实质内容、销售额挂钩支付等);并要求高风险的第三方每年须提交合规自查报告。

构建证据链数字化与四流合一。企业应建立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四流合一的穿透式校验机制,每笔费用支付须具备真实合同、真实服务证据、合规发票及可追溯资金路径。建议引入数字化合规管理系统,对销售费用、咨询费用等按支付对象、单次金额、年度累计金额建立预警阈值。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钲、曾泳珊律师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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