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法律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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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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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商法》标志着本月刊创刊10周年,是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期。本期专栏作为第100期《商法词汇》专栏也同样极具标志性意义。我在此真诚感谢我们的读者在过去10年给予我们的支持和关注。

在本期《商法》出刊之际,我们刚刚走过2019年,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新华社在2019年10月1日写道:“今天,让我们…向共和国的英雄和先锋致敬。”

本期专栏也本着同样的精神向奋斗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华人法律先锋致敬,即,在历史上在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和加拿大这些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行业奋斗的华人先锋。本期文章将首先解释“先锋”一词在中文和英文中的含义,以及如何定义法律先锋。然后我们将讨论几位最知名的华人法律先锋,列举他们的开拓性成就和特点。

先锋的含义

中文的“先锋”一词包含两个字:“先”(意指“第一”或者“前面”)和“锋”(意指“锐利或尖端的部分,比如剑或者刀”)。“锋”和“前”(意指“前面”)组合成“前锋”一词,指一支军队的先头部队或尖兵。

英文的“先锋”(“pioneer”)一词来源于古法文单词“peonier”,指步兵。“步兵”的同意词就是“尖兵”(“vanguard”),这个英文单词也来源于古法语单词,字面意思是“在守卫的前面”。它最开始用来形容“先遣部队”,即一支军队中的领头部队。

“先锋”(“pioneer”)一词后来又用来形容最先进入一个区域开疆拓土扎根定居的那个人或那群人中的一员。“先锋”(“pioneer”)和“尖兵”(“vanguard”)后来都逐渐用来形容第一个做某件事或达成某个成就的人。

用普通法系国家的华人法律先锋这样的说法,无论是从中文还是英文单词的原意来看,都再合适不过。因为,他们中有很多人当初都不得不与歧视和其它阻碍做了一番抗争才真正进入了这些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
行业。

这些华人法律先锋身人还有其它一些值得书写的特点。首先,他们中有很多人都为华人同胞奔走发声,反抗种族歧视。其次,他们中很多人都进入了法律以外的行业,尤其是外交和政治。第三,他们所有人似乎都欣然接受西方文化,但同时又在西方环境下成功守住了自己的中华文化身份。

反抗歧视。张康仁(1860-1926)是第一个在美国执业的华人。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他当时获得了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学位,但是因为1833年的《排华法案》,他无法参加纽约的律师资格考试。这一个带有种族歧视的法案禁止华工移民到美国,并阻挠他们成为公民。

张康仁后来成功入籍美国成为公民,但纽约最高法院仍然以他的种族为由反对他获得纽约律师资格。直到纽约州议会通过一项特殊法案支持他后,他才被允许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从而获得执业资格。尽管他已入籍美国并获得纽约州的律师执业资格,但当他搬到加州时,加州却拒绝他进入加州律师界,原因是,基于《排华法案》,他的入籍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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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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