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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不再寄希望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法院系统。与此同时,他们与造假者每天的战斗也仍在继续。作者:Colin Galloway

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 WTO 之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人仿佛看到了希望,政府终于要对庞大的盗版和造假群体采取强硬措施了!然而在近9年后的今天,他们仍在等待。尽管有全球一流的精密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见32页文章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并调用了大批官员和警察进行现场严格管理,观察者还是认为政府没能触及问题的实质。随着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盗版和造假行为愈发猖獗。

美国政府最新统计的数字显示,中国实乃全球盗版游戏的罪魁祸首。据美国国土安全部透露,截至2009年10月,美国港口全年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中近89%都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查获的中国假货价值为2亿3千1百万美元,从数字上看较上一年下降4%;而事实上,进口总额也下降了25%,这就意味着侵权货物的比重不断上升。这些产品大多来自于中国东南部的工厂,其生产中心通常位于广东省内。

不过当地形势也并非一团黑暗。参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律师报告说,如今个人权利人享有的保护比过去多得多。权利人可采取刑事和民事诉讼手段对侵权人进行有效追究,可以关闭生产线,并透过重要威慑力量 — 各级法院 — 获得损害赔偿。不过和从前一样,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仍不甚清晰,并且在不断地变化。

失宠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一个明显趋势,那就是执法行动数字的急剧下滑。北京公布的官方数字显示,中国警方2009年前三个季度处理的案件较上一年增加约25%(共1,468例)。侵权起诉案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43%(跌至909例)。香港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Joe Simone 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完全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各种内部政策指令的影响。“警方有时并不愿意对工厂进行调查,因为他们不希望工厂关闭而造成失业 — 这是一个相当稳定的抑制因素。” Simone说道。

Clifford Borg-Marks第二个明显趋势是权利人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服务越来越失望。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抄假冒商品工厂时一向采用成本低廉且相对无关痛痒的手段,即使是现在,绝大多数的中国强制措施仍以这种方式进行。事实上这些措施的有效性非常值得怀疑。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刑事检控的案件数目(2009年前11个月中,几万件案子才移交了140件)可用微不足道来形容。工商行政管理局用罚款作威慑也毫无作用,因此,Simone 认为很多人完全是在回避工商行政管理局:“他们会提起民事诉讼;他们通常回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机构尾大不掉。”

“工商行政管理局失宠,警方人力动力严重不足(追踪那些最大的案件时例外),因此许多权利人转而寻求民事法院系统来收拾残局。上海强生公司的高级专利律师 Philip Yip 认为“知识产权执法在法庭上较过去更容易”。2009年上半年,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增长23%,共计13,700件。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的 Clifford Borg-Marks 表示:“法院比以前更加可靠,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机会也大多了。”

法院加大赔偿力度

在近期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中,中国法院加大了赔偿力度,这也是大众情感变化的主要原因。 Simone 表示,“国家政府指示当地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时)尺度要放宽一些,因为这是唯一的改变办法 — 非用这个办法不可,因为其他的都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曹建明在2008年的讲话中说,已下令各级法院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评估损失,而不是像过去一样,要求对实际遭受的损失给出严格证明。

Joe Simone如此一来法官在裁量时便不断放宽尺度。2008年初,浙江法院在一项版权侵权诉讼中判决赔偿原告 2,000万人民币(被告是外国公司,有趣!)。最近一起发生在2010年4月,国有企业大众保险公司因在450台电脑上安装盗版软件被上海法院判处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7万元,折合每台电脑 5,000元,相当可观的数字。

赔偿金额的区域差异很大。赔偿金额的增加,不仅意味着损害赔偿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侵权威慑手段,也让权利人看到自费维权的希望 — 这一直是中国权利人追寻的梦想,因为到现在为止,无论官司输赢,他们都得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律师费。虽然从国际标准看,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成本不算特别高,但仍然是很大一笔数目。视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收费也千差万别,受访者列举了工商行政局的基本调查收费,通常在3,000和5,000美元之间。诉讼费用也大幅增加。据某国际律师事务所估计,一个典型的商标或版权诉讼仅初审就要花费20,000到60,000美元。中国律师事务所通常便宜些,是上述价格的一半。但不管怎样,都要额外收取调查费用(可能相当可观)。

法官懂知识产权

民事法院系统越来越受欢迎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对知识产权法的了解比以往深入多了。这是长期努力的结果,归功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一套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这些法院的判决通常客观合理,大多数从业者都建议外国公司尽可能地将案件交由它们处理。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专利律师邰红表示,权利人一定要去大城市,北京和上海最好。“在收集了中国近500件专利诉讼案件的统计数据之后,我们发现这两地的审判结果对专利所有人更有利,” 邰红说。

选择法院也是个棘手问题,特别是侵权人位于偏僻地点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考虑将管辖转移到大城市,但前提是能证明这些地方存在侵权行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副总裁林晓红律师说,“这可能需要一些技巧,例如,你可以表明某生产商在销售产品的城市设有分公司或代理。”

Tina Tai如果权利人无法选择法院甚至需要强制执行外地法院的判决,那么他们有时会面临地方保护主义乃至法院腐败等重大问题。“选择律师和管理本地律师是我们在这里的存在理由”,一位大型外资律所的律师说。他聘请了一位前法官担任客户在某省辖市的代表。“他可能不是最好的律师,但他和别的法官熟。也就是说他用不着贿赂法官,其他的法官也不会欺负他。”

法院诉讼也有缺点。一是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宣传。比如说一家大型外国公司追诉当地造假者,这在沸沸扬扬的中国博客社区或当地媒体眼里很可能就是负面事件,不利的反馈和假冒行为本身同样有害。

此外,程序性障碍也会影响到案件的有效处理。例如中国法院的诉前禁令,虽说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实践中“很难申请,因为法官们很谨慎,不愿犯错”,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凯表示,“很多原告都提过这类申请,但只有少数获批”。如此一来只会使获取披露的困难加大,因为中国并没有正式的相互披露程序。相反,原告(有责任证明其指控)必须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

Prominent IP pages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的 Ross Parsonage 律师表示,当事人可透过建立内部管理系统的方法来创建持续书面记录,从而大幅度降低成本。他说,“很多公司都采取无纸化办公,不按法院规定的形式收集或保留证据”。因此公司应小心“保存首次使用的证据,例如对其进行公证或保留收据。如果公司正在设计新包装,则应明确记录这一过程,表明自己是如何想出这一设计的,它又有哪些独特的特点等”。

证据问题还延伸到判决后执行。一方面,法院通常不愿意强迫侵权人保存或移交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没有证据他们也不愿签发扣押令。正如罗斯律师事务所的 Parsonage 所说:“为了获取有关银行帐户或财产的信息,调查可能举步维艰。没人愿意花钱请人,但如果实在无法获得信息,通常还是只能聘请调查员。所以我们要对法院施加更多压力,迫使他们动用法律权力来代劳。”

互联网侵权的出现

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侵权遭遇一波未平,互联网作为中国假货主要分销新渠道的兴起可谓一波又起。随着中国当地电子交易平台淘宝网(易趣在华的竞争对手)引进便捷网上支付系统(支付宝),电子商务销售开始在中国遍地开花;据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投资银行统计,中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从2007年不到5000 万飙升至2010年预计的 4 亿人民币(2012年可达 9 亿人民币)。这些贸易涉及大量假冒商品,且许多是销往国外。2009 年 7 月到 9 月间,中国海关检获近37,000 件平邮和快递包裹,是上 一年同期的7倍还多。由此产生了一种现象,有律师称之为“50万俱乐部” — 投诉淘宝网至少50万件假冒物品的业务。

权利人公司如何对付这次冲击?Simone 说,“一年半以前还没人愿意处理这个问题,认为这纯属浪费时间。接着一些较大的客户开始尝试了,他们也确实发现有些在线网站在一定程度上愿意合作。” Simone 称,目前已争取到15至20家贸易平台的合作,将违规物品全部下架。但他又说,再犯的几率有70%,“因此不单是连续下架这么简单,我们需要更具预防性的措施。”

北京润明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王亚东先生认为,网上销售的无形性给权力人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因为“网络上销售假冒产品,一般为抽象和虚拟的,侵权地点不确定,且很难收集证据”。他表示由于这些特质的存在,给一些案件的诉讼乃至调查带来了困难,例如互联网搜索引擎营运商的商标侵权活动。

上海玫琳凯护肤品销售公司法律资源部的 Henry He 认为,未授权的网络销售是公司面临的最紧迫的侵权问题。“我们向淘宝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发送了“停止并终止”信件,要求他们删除构成侵权的材料,”他说,“但问题是,平台供应商并无义务主动检查和过滤知识产权侵权活动,除非向他们告知(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我们要不断监测类似的互联网网站和网页。”中国虽然至今迟迟没有通过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的专门立法,但现在至少有三部新法正在酝酿之中(见文章框:打击互联网侵权的新法律)。

不过,遏制网络侵权最终还需要警方的干预。正如 Simone 所说:最大的问题在于坐在网吧电脑前的侵权人,我们对他一无所知,只能看到他的IP地址、网域、互联网地址,他的整个业务都在国外的服务器上。“警方告诉我们,他们能查到这些人使用支付系统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但最终他们还是只能放任自由,因为在中国你不能去法院申请披露令,这套行不通。” Simone 说道。

技术标准计划可能会吓到专利权所有人

2009年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草案,旨在处理国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根据该草案,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及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披露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并提供相应的专利信息和证明材料。对于没有参与标准起草但了解与国家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对于未按要求披露的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利权人及其关联公司,视为免费许可其专利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使用。草案还提出,专利权人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意在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使用其专利,或者同意以明显低于正常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其专利。富而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Richard Bird指出,该草案比国际上的标准制定委员会的规定更为严苛和繁重,这无疑会引起所有专利所有人的担忧。《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草案的咨询期于2009年11月30日结束。

零售业对战商业

零售层面的造假已成为中国商标权利人的一场持久战,目前几乎没有获胜的迹象。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些进步,让我们有理由对未来执法情况保持乐观。首先是新的“商标授权制度”的出台,全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问题机构间联席会议在 2009 年 4 月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新行动计划中首次提及该制度。虽然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有报道说这些规则已特别适用于部分城市。规则不仅要求业主监察租户出售的品牌,在数据库中注册该品牌,还要他们收集租户获授权销售这类品牌的证据,或要求租户以其他方式证明货物的来源。

Sun Wenjie尽管业主们热情支持这套商标授权制度,但在多数律师看来它非常累赘。“挨个问摊主货物来源本身就不切实际”,Borg-Marks说。“它不仅增加了摊主的行政负担,于执法也毫无助益。”更重要的是,实践中有关机构似乎并不愿意执行,例如北京的机构就将这套制度归于“自愿实施”一类。因此正如 Simone 所说:“商标授权是个半成品,是行政玩意儿”,“它还不是一种坚定的注意义务,但法院可以尽量让它成为注意义务,这样我们也就如愿以偿了。”

在扩大现有的(对业主)诉讼范围问题上,中国已经取得了更大的进展。在国际商标权利人的推动下,北京臭名昭著的秀水市场事件得到进一步发展。

继确定零售商业主有义务预防侵权行为之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的进一步决定又确立了一项与零售商业主有关的新注意义务。由此,注意义务的标准将由先前阐述的“实际知悉”上升到“应当知道”,新注意义务还规定了业主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而不仅仅是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去制止这么简单。目前有被告将这一决定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预计今年晚些时候将作出
决定。

同时,秀水市场案件还可能开创了对零售商业主提起刑事诉讼的先例。秀水市场的前总经理汪自力已经因收受造假者贿赂被捕。在该案当前的刑事诉讼中,秀水市场高级管理层明知零售商的售假意图而接受其租金,法院必须判定其负有刑事责任(作为公司侵权人)。参与向售假摊贩出租零售摊位的管理人员和公司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可起到强力刺激作用,促使这类人员竭力防止在自己物业上发生侵权活动。

最后,要关注刑事救济渠道的完善,因为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有效执法的重点。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点只要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就能做到 — 这同时也是众多权利人多年的要求。不过还可以采用很多不明显的方式调动刑法资源。Clifford Borg-Marks 认为,警方应当有权当场开罚款并没收现货(无论涉案数量多少)。“其他类型的非法行为他们可以这么做,但知识产权案件不行,” 他指出。还可以更好地利用警方资源。据 Simone 所说,警方需要更有效地集中他们的资源。“他们应当给警员每月定额分配案件,这样就会产生一个关键群体,尤其对于广州和深圳这样的城市而言,他们需要警察在那里长时间地挖掘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计将在2011年初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案。中国《商法》为此采访了数名中国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来听听他们对这部法律最重要的修订案的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计将在2011年初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案。中国《商法》为此采访了数名中国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来听听他们对这部法律最重要的修订案的看法。

据香港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Richard Bird先生所说,《商标法》这次修改很可能会在“扩大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上带来重大的改革,也能令中国的这一法律更加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品和服务都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国际协定来分类的。每个大类别再细分为子类别。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正确表述这一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

Bird律师表示,在欧盟国家,使用这一分类体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而商标注册机构在处理商标注册,或法庭研判商标是否侵权时会在总体上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以此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因此,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类别上的商标注册可能会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跨类保护。

在中国,尼斯协议是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分类表来实施的。Bird表示,中国这一分类方法到目前为止范围还是很狭小,且限制性大,导致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类别上的商标注册在跨类保护上获得的保障很小。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Bird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法规的解释接近于欧盟的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CTO)和法院还是倾向“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仅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订明的同一类别中的相同子类别里的项目”。

Bird表示,如此一来就导致了人们常说的在中国,除了小部分的“驰名商标”外,大部分商标并没有跨类保护。而即将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将把跨类保护的范围扩展至以下几类非“驰名”商标:
(一)具备较高的识别性;
(二)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
(三)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
“这样在商标保护上,除了现有的防止直接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对小部分‘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外,为中国的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多一重保护,”Bird说道。

有望发生变化的其他重大领域:

恶意商标注册

从侵权角度来看,草案对《商标法》的一个重要修订就是制定了改善恶意商标注册防护措施的规则。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的Lydia Yin律师说,如果有人申请注册一个以前从未注册但已被他方使用的商标,而且申请人只是透过与该方的已有合同或业务关系才知道该商标的,这类申请应予以拒绝或取消。“这对于在华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是一重大变化,因为他们常常发现当地联络人注册了他们的商标”。虽然修订案被视为“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它并不像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类似规则那样全面。据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的陈韵云女士所说:“有的侵权案件,侵权人注册的商标与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过是在合法商标权人在中国使用其商标之前注册的。”这是因为中国提供的是“申请优先”保护,不像美国,采用的是“使用有限”原则。中国迅速兴起的小型产业就是个人先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外国公司的商标,等到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时再将商标转给真正的所有人。陈女士还说,因为一些侵权者非常富裕,拥有相当规模的公司,因此这类案件涉及的商标转让谈判并不容易。

商标异议程序

据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吴琼律师所说,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对现行商标异议程序提出的修订。目前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负责审理,对裁定不服可向内部上诉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则可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现在提议的新系统打算去掉商标局这一环,允许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裁定。因为商标局处理异议程序通常一拖就是好几年,此举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不过令人担忧的是,这么做会不会只是将瓶颈从商标局转移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呢?而且司法实践中,这很可能导致工作转移到法院系统,无形中增加了解决异议程序的成本。

等待时间更短

据葛兰素史克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知识产权经理江英雷透露,修订案试图将商标局商标注册的等待时间减至24个月(最终目标为9个月),这一努力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他说,近年来商标局积压的申请多达数百万件,为此聘请了数百名新审查员,但即便如此也还要大约三年时间才能完成。中国(香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张海玲律师说,拟定的修订案将通过重新制定原有办法简化申请程序,允许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进行对话。在以前的实践中,一旦在商标可注册性上与检查员发生分歧,就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上诉。此举应能结束这种极其不便的做法。

量的增加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有助于提高现有的赔偿和罚款额度,改善权利人获取禁令的渠道。工商局对商标侵权实施的最高罚款将由目前的违法经营额的300%增至500%,而最高法定赔偿将由当前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律师们虽在原则上欢迎这些措施,但许多人还是对它们在实践中的威慑作用抱怀疑态度。据贝克麦肯锡国际律师事务所的Joe Simone透露,处以最高额罚款和赔偿的情况非常少。“对于靠造假赚大钱的人来说,一百万根本不算什么;既然如此何不再多加一些呢?”他认为更好的办法是处以最低罚款,因为目前“官员怕开出的罚款侵权人付不起或不支付,从而惹上司生气。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通常只处罚自己认为能收到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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