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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中国企业就开始出售碳排放额给来自发达国家的买方。

他们是怎么进行交易的?2012年《京都议定书》减排第一承诺期到期后情形又将如何?

立在北京火车站外边买票的年轻人有27岁的模样,7月6日这天,他正在准备乘火车出发。这本来不是什么可危及生命的事情,但是他因体温过高而毙命。他离开了这个世界,因为他无法承受天气。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夏天,北京经受了60年来持续时间最长的高温天气,最高温度达到了40ºC。或许今年夏天的酷热并不是由于全球变暖或环境污染所致,但却为大家对气候变化的讨论提供了谈资。就在这条关于年轻人暴毙的新闻见诸报端后不到一个月,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新发布了关于温度变化成因中“人为因素”的数据。

人们在借助立法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对抗全球变暖和环境污染方面投入的力度还是很大的。有近50个发达国家已要求工业企业进行碳排放报告,发展中国家也紧随其后进行了同样的要求。在中国,某些针对碳排放的举措将会实行,届时可能会对商业环境产生巨大冲击。

在7月底,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简称“发改委”)声明中国在2011-2015年的下一个“五年计划”中将会建立自己的碳交易机制。这个决定是在一个非公开的会议上作出的,一位与会人士向《中国日报》透露说:“大家一致认为建立本国的碳交易机制非常关键,但各专家和工商界人士还在讨论应采取什么具体措施。”

最常见的控制工业排放的方法有两种。其一是通过税收,这种方法已经在美国实行,中国也于2007年开始考虑征收污染税。第二种方法是实行“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制度,在此机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设定最高许可额度。Matin Lonergan 是 Total Global Steel 的首席执行官,根据他的解释,排放量未达到最高许可额度的企业可以卖掉未使用的许可额度或通过交易获得核证减排量。Total Global Steel 是一家对碳交易感兴趣的金属贸易公司,它是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唯一被授予成员身份的外国公司(另见加框文字《中国碳交易市场门庭冷落》)。

“如果能对碳排放征税很可能会更有成效。”安睿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孔宏德Peter Corne)说。孔宏德主管安睿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可再生资源和气候变化业务,同时也是欧盟商会上海分会能源工作小组的负责人。“碳税的设置和运行对中国政府来说将会是一个比较实际可行的方法。对碳排放征税要比建立碳交易机制容易。”

“碳税使能源价格具有可预测性”孔宏德补充道,“它实行起来更快捷容易,也更容易被人们理解,税收收入可用于减排项目。而碳交易机制则会加剧能源价格波动,执行起来更慢,也更困难,更容易被特殊利益集团操控。”

《京都议定书》引入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早于“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发达国家有义务达到一定的减排目标,但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并没有设定这样的强制目标。然而,《京都议定书》减排第一期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到期,在中央政府和各省政府在减排上的持续努力下,建立碳交易市场、征收超额排放税或(和)建立国内的“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等措施很可能会得以建立和实施。

“我听说中央政府已经发了一个关于“环境税”的文件,然而其概念还是很模糊”,孔宏德说,“我们不知道其真正会怎么样,但很明显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个月我在北京与相关部门、政策调研中心的许多官员一起参加一个研讨会。会议显示,虽然关于碳税、“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的试点可能已经存在,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很多试验要做。”

碳排放量计算

在全球,越来越多的公司被要求公布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即相当于多少吨的二氧化碳。对于公司来讲,对碳排放的计算可能很费劲,也很昂贵。“碳计算引出很多复杂问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的执行理事 Neil Stevenson 在7月举行的一个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论坛上说,这个论坛的主题是讨论当下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规范。

虽然具体时间还不确定,但迟早各公司都将有义务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就像今天他们有义务报告收益一样。“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是国际上最广泛地用于计量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工具。它要求报告公司的直接排放量、公司购买电力和其他能源消耗引起的排放、以及作为第三方的代理公司进行的排放。换句话说,一个公司不仅要为其生产活动买单,还要为由日常能源消耗引起的排放以及由于生产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引起的排放买单。

报告碳排放量是设定碳税标准或运行“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的第一个必要步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报告排放量将促使其遵从减排目标,同时使政府有能力判断企业在减排上的努力,并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予以惩罚——无论这些规定最终会是什么形式。

不过在通过立法进行约束的同时,鼓励政策也将会随之而来。正在浮出水面的控制碳排放量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碳排放额交易机制及减排获利等措施并驾齐驱。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的一部分,它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下称核证减排量)实现其必须达到的减排目标。自2004年以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已经在全球批准了近2300个项目,其中有三分之一的项目来自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约束,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京都议定书》为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规定了必须达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目标,并允许缔约国出售超出目标的减排量。中国没有强制性减排目标,但是可以出售经过核证后的减排量。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京都议定书》下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所有者购买核证减排量,比如说向中国购买。一个核证减排量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拥有一定的核证减排量即可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必须达到的减排目标。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资深律师刘坚中介绍说:“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只有境内公司或由中方控股的公司可以向境外买方出售核证减排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志华对此表示同意,他说:“外资比例占49%以上的外资公司没有资质在中国从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国外买方购买核证减排量的手续已准备就绪,“国外买方或许可以同中方伙伴启动该项目。”

据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合伙人陈振基介绍,尽管国内有限制政策,但是去年发生了一些变化。发改委和香港环境保护署于2009年12月1日发布了《港资企业在中国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补充说明》,获得香港环保署签署的“证明函”的公司在申请清洁发展机制时会被发改委认同为境内公司。
(见《商法》月刊第1辑第4期第70页)

“这意味着香港公司在内地的减排项目中拥有的权益可以被当作境内公司权益处理。”陈律师说,“虽然没有对香港公司的外方的股份持有情况作出限制,但是它的执行董事及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香港永久居民。”

中国碳交易所市场门庭冷落

虽然“自愿减排”(VERs)计划项下的交易已经在中国的3个交易所开展,但其至今还没有得到《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认定。

在2008年7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与天津市政府、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天津联合设立了中国第一个碳交易所, BlueNext 去年在北京设立了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在深圳也有地方减排交易方案。

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些交易所中没有一个是很活跃的。已发生的少量交易主要涉及自愿减排产品,参与的外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宣传企业形象,比如国际零售公司沃尔玛(WalMart)和乐购(Tesco)。因此,这些交易所大体上只是起到作为项目及其交易方的联系平台的作用。

据彭博社(Bloomberg)报道,从这些碳交易所创建截止到今年5月31日,总共大约有1000笔交易发生,交易额大致共计1万吨二氧化碳,而2009年全球的碳交易总额为9300万吨。

“我的客户从来不到这些市场上去交易。”北京中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杰介绍说。

Total Global Steel 公司是北京碳交易所的成员,此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Martin Lonergan 表示:“我们期待碳交易所可以更活跃一些。”

如果看一下欧洲的碳交易所的情况,我们会发现在欧洲碳交易很容易受法律的影响,并与经济增长密切相连。

Lonergan认为碳价格最终可能会与石油价格相关,碳交易可能也会为投资者带来巨额回报,但是在现阶段,公司只能等待时机的到来。

中国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吕学都认为中国可能会成为全球最大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的供应国,但是中国国内的碳交易可能不会有显著增加。吕学都曾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委员会成员。6月份,他在北京举行的一个会议上表示:“中国国内市场规模很可能仍然会比较小。我们只需问自已一个简单的问题——在中国谁会来购买减排量呢?”

他说唯一的买家是一些大公司或知名机构,基于提升公众形象的考虑而购买,相反,中国企业是没有减排义务的。

市场增长

中国的减排项目每年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达1亿多吨,66%供应国际市场。据北京中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杰介绍,印度和巴西比中国早先进入市场,但是中国在2008年左右后来居上。“在2005年以前,中国公司没有对清洁发展机制足够重视。”他说,“在中央政府和各专家举行了很多研讨会和讲座后,一些工厂和公司最终被说服参与进来。”

罗律师自2000年担任某风力发电企业的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该企业决定参与一个清洁能源机制项目,他从那时起成为中国最早为此类项目提供咨询的律师之一。

一些小型的咨询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以帮助中国企业充分利用核证减排量市场。据罗律师介绍,法律上没有对这些咨询公司的所有权归属进行限制,但他们大多为境内公司。大部分项目的顾问在项目批准后才获得报酬,他们起初遇到过很多困难,但在2007到2008年间,清洁能源发展项目批准数量暴涨,“他们非常高兴,回报越来越多。”

陈振基律师说“从中国购买核证减排量的公司大部分为欧盟和日本公司。”买方可能是由政府机构设立的公司,也可能是需要购买核证减排量以帮肋其国内履行减排义务的公司,或是从碳交易中谋利的金融中介机构。

“由于各公司在核证减排量购买上存在竞争,获得核证减排量的买方需为中国的卖方提供资金支持。比如说,买方可以同意为卖方免费提供减排设备。作为回报,他们在将来以发改委批准的价格购买核证减排量时可获优先权。”陈律师继续解释道。

孔宏德为有减排项目的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清洁能源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咨询,也同时为通过买卖核证减排量赚取利润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他介绍说需要购买核证减排量的公司倾向于使用标准化合同,不倾向于咨询律师。“项目开发人员通过为项目提供融资而事先购买了核证减排量,但此举是为了之后将核证减排量卖掉盈利,交易的风险,也因此会花更多的时间在合同上。”

清洁发展机制也提供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融资办法,比如世界银行就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这方面的融资。但是开发核证减排量产品可能会很困难并很耗费时间,在项目开发和核证减排量销售之间有很长的时间间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进行公示登记和发布后,必须通过指定的国家机关的批准。中国的批准机关是位于北京的发改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理事会对项目设立进行监督,并最终核准
项目。

碳交易市场的潜在规模很难估计,它仍处于初始阶段。在2009年,全球碳交易总额达1430亿美元,比上一年多出80亿美元。世界银行的资料显示,基于清洁能源机制下的减排项目交易额仅有区区的26亿美元。

罗律师说介绍说,现今的核证减排量价格是每个单位10欧元。“自愿性减排”(VERs)产品还没有经过清洁发展机制核证,出售价格更低些。“最近的价格是2到3美元,以前的价格是5欧元”。减排项目在等待对核证减排量的审批时,可以出售自愿性减排产品。他补充说,“价格虽然低些,但仍然有利润”,而且合同也更简单。

碳排放量报告标准须统

作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同时也是潜在的最大的碳交易证券的发行者,中国目前在减排期权和创建交易结构方面的涉足只是蜻蜓点水。

在拓展碳市场前,各国政府需要首先在碳排放量报告标准上达成一致。到目前为止,这对全球各国政府来说都是个难题。一份研究显示,全球目前在使用的报告方法有34种,各国并未就全球统一的报告方法达成协议。

然而,很快公司将不得不面临在排放量报告和能源消耗上的法律要求、新的税务成本或获取许可的成本、不断增长的减排市场压力、以及与排放有关的交易限制。最初关注的焦点可能只是排放量高的公司,比如有制造厂和采矿作业的公司,但是似乎很快所有的公司都将受影响。

但也有积极的一面。政府资金和税务减免措施也可能会提供给增长迅速的企业。企业的首次减排也相对容易,大部分行业的公司可能通过一些简单的步骤即能减少四分之一的排放量。

Jennifer Westacott 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分所的合伙人,她写了份关于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的报告,报告中称“(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影响大部分公司的竞争力。”

跨国公司在不同法域可能会需要遵守不同的排放报告标准,这可能会导致成本昂贵。

Westacott 还认为,碳排放量报告标准是碳税的初期阶段,是对碳交易机制的代替或补充。

核证减排量买卖

“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是核证减排量的开发和销售的焦点所在,通过此协议,买方为碳排放额支付现金。基本的合同在多年前就标准化了。2004年由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发布的减排量购买协议模版被广泛使用。

核证减排量的出售不像减排和审批过程那么复杂。卖方必须证明已经减少了排放,并非仅仅停止排放。同时卖方的减排得到的政府支持必须非常有限,原因是政府支持,例如政府补贴,可能会引起贸易争端。

唐志华律师介绍说,减排量的核证有多个阶段和程序组成。首先,要提供一份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在中国唯一有授权的机构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凭此报告,可以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对减排项目授予核证减排量。在此期间,执行理事会或项目的签约方可以请求重新审理报告。如果没有这样的请求,理事会将审阅此报告并决定是否授予核证减排量。

孔宏德说尽管在程序上无可非议,但如何计算减排量仍受关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正在审理一些风力发电项目,其中涉及到中国政府对风力发电项目的定价优惠政策,这将使他们符合核证减排量申请资格。各种报道显示,该理事会下一步将审理水力发电项目。

并非只有中国的项目在遭受严格审理。据陈振基律师介绍:“上次我在查看的时候,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对印度项目的驳回比率要比中国的高很多。”

但是《京都议定书》减排第一承诺期2012年将到期。而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还积压着2000多个来自中国的待批项目。

“2012年后情形的不确定性对吸引外国投资的项目数量产生了不利影响。”陈律师说,“一些减排项目仍然在不得不依靠其他收入来源来维持运营。对于手中握有“基础资产”(underlying products)的投资者来说,核证减排量带来的收益像糕点表层的酥皮——有之甚好,无亦可行。”

“碳交易市场中的各方都在等待。”罗律师说,“新申请的项目只能在2011年和2012年有效,或许买方对两年期合同并不感兴趣。”

有些交易方也在签署一些长期合同,但条件比如说是2012年后的价格限定为 BlueNext 交易所参考价格的80%。BlueNext 交易所是一家由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NYSE Euronext)和法国国家银行信托投资银行(Caisse des Dépôts)于2007年合资成立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时代会怎么样呢?上海社科院从事国际关系研究的黄仁伟教授著有《中国崛起的时间与空间》一书,他认为中国可能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中心。中国政府似乎也同意这个说法。随着《京都议定书》届满期限越来越近,中国和中国企业在等待着可能将于下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宣布的本国自己的碳交易机制。黄教授最后评论说:“如果我们不能建立碳交易市场,我想我们将不能达到政府宣布的40%-45%的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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