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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审理的仲裁案件比世界其他任何国家的都多。然而由于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仲裁裁决的含混以及某些仲裁裁决难以有效执行,中国的仲裁事业并非一帆风顺。作者:George W Russell

Terence Tung

国的法院系统2009年审结了6,433,585件民事案件,比上一年增长了8.41%。由于如此之多的案件积压在法院,公司及个人当事人转投仲裁这种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也就并不让人惊讶了。

当事人寻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另外一个动力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当事人多采用仲裁或调解而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一规定帮助中国仲裁制度在全球崭露头角。“比起其他国家,中国现在办理的仲裁案件数量最多,并且业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商事仲裁地点之一”。美亚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董光显在一月份曾如是评论。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或调解期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将与人民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在向新华通讯社介绍该规定时,讲道:“各级法院都应当引导调解和仲裁以一种科学,公正和理性的方式进行,并且应作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监督者和执行人。”

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占优

Ted Howes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于国内仲裁(只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和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之间作出了明确区分。比起涉外仲裁案件,法院在对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审查及拒绝执行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

实践中,涉外仲裁案件占全部仲裁案件的大部分。“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中常见的是中外合营双方之间的合资纠纷,”Ted Howes 介绍说。他是 McDermott Will & Emery 事务所纽约办公室的合伙人,也是该所中国诉讼与争议解决业务的负责人。他补充说,他最近办理的仲裁案件中还涉及进出口合同违约、私募股权基金、制造业、酒店管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渎职等类型。

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阮葆光办理过的仲裁案件还涉及行政或公司合规调查、银行、知识产权和职业过失等纠纷,但他同意还是合资争议在仲裁案件中占较大比重。他认为:“大量的纠纷为合资争议、或者因中外双方的预期与理解出现偏差而引发的争议。”

“电池”案:一连串的麻烦

尼日利亚的互联网欺诈为世人所熟知,而与之相反,其合法企业就合同争议索赔的事例则不是那么令人关注。而且,本文中介绍的这家尼日利亚公司下次如果需要在中国再次仲裁,一定会考虑再三后才做决定。

Banquo Addidas(简称BA公司),是一家位于拉各斯附近Surulere 的投资集团公司。2005年,该公司为购买电池而支付给河南轻工业进出口公司(总部位于郑州)1百万美元。该公司购买的这批电池后来被证明存在缺陷。

消费者维权人士认为,尼日利亚等贫困国家饱受劣质及不安全产品的困扰,而这些产品多来源于中国和印度。尼日利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局长 Dora Akunyili 说:在多数情况下,尼日利亚进口商与不道德的中国出口商相互勾结进口此类产品以降低成本;但有些情况下,尼日利亚进口商则是无辜的受害者。

在BA公司的案件中,尼日利亚标准组织截获了该公司从中国购买的电池,并且宣布该批电池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面对这些毫无价值的货物,BA公司多次要求河南轻工业进出口公司给予退款或换货,但河南公司均没有做出回应。

BA公司向其法律顾问 Okhai Akhigbe and Co 律师事务所寻求建议。该所的管理合伙人Mike Okhai Akhigbe, 曾担任尼日利亚副总统并且是退役的海军中将。他还是尼日利亚海事仲裁员协会的咨询委员会的主席。

BA公司的律师向中国在拉各斯的领事馆反映了有关案情,该领事馆建议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申请仲裁。“根据BA公司和中国供货商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仲裁是解决该笔进出口交易中发生的所有争议的唯一手段,” 最初办理该案件的尼日利亚律师 Chris Imachukwu 说。

2008年,BA公司委托北京金阙律师事务所向贸仲提起仲裁。金阙所擅长诉讼、国际和国内仲裁以及其他形式的替代争议解决业务。

孟霆, 金阙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认为该案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在收到货物及分销过程中,BA公司发现该批电池存在不可弥补的质量问题,”孟律师说。在运往尼日利亚的途中,该批电池就发生了严重泄露,尼日利亚标准局在鉴定后认定它们不适合投放到市场。

河南轻工业进出口公司拒绝对该案件发表任何评论。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到该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销售经理,据他回忆,公司将该批电池的生产外包给河南商丘附近的一家生产厂家。以河南轻工业进出口公司未足额付款为借口,那家生产厂家在生产该批电池时使用了便宜质次的材料。

金阙律师事务所准备向贸仲递交仲裁申请过程中,尼日利亚律师 Imachukwu 对贸仲高效的程序留下了非常好的第一印象。“仲裁程序相当简单,一旦确定开庭时间,庭审就有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 他回忆到。整个案件从提起仲裁到作出仲裁裁决历时18个月,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他认为这个结果还是不错的。

然而,对BA公司来说,贸仲的仲裁庭于4月份作出的仲裁裁决只是道义的胜利,而留给他们更多的却是经济上的失望。BA公司的仲裁请求包括1百万美元的货物损失以及法律费用,然而贸仲的裁决却只认定了27万美元。“要知道,仅仅为了提起仲裁,我们就已经花费了11.2万美元的申请费用,” Imachukwu 说。

张国杰是的近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他同时也在贸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列。他说,贸仲并非依据裁决金额而是根据仲裁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费的。虽然香港仲裁机构仅象征性地收取仲裁申请费用,但其仲裁员的收费却很昂贵:高达3,000-5,000港币 (387-645美元)/小时。“对于标的小一点的争议,在中国大陆仲裁要比在香港仲裁便宜得多,” 张律师说。

考虑到裁决支持的数额太少,尼日利亚一方怀疑在仲裁程序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我不知道这项裁决在认定金额时采用的是何标准。” BA公司的律师 Imachukwu 说,“也许仲裁庭无法忽视中国供货商是国有公司的事实,因此我不能对仲裁庭的独立性表示信服。”

一些并未经办此案的律师称,尼日利亚方的反应很正常。他们补充说,在贸仲和中国其他仲裁机构,人们感觉国有公司比其他公司获得了更为优厚的对待。“如果你的对手是一家国有企业,你就得考虑和担心裁决执行的问题,”的近所的张律师承认。

更糟糕的是,BA公司甚至连裁决中确定给付的金额还没到手。“裁决尚未开始执行。”Imachukwu说,“我们正在准备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尽管我被告知根据以往的经验,中国的地方企业多数会竭尽所能地去阻挠裁决的执行。”

但是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的利弊都有哪些呢?

正面说来,它比诉讼更加快捷和便宜,时间和成本更易控制。“对当事人来说,比起法院诉讼,其选择仲裁的好处在于他们能够更有效地避免可能造成费用过多及程序迟滞的情形的发生。”史密夫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Justin D’Agostino说,“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同另一方就仲裁程序的精简达成协议,指定能对仲裁程序实施有效控制的’强势’仲裁员,并且预先就关于影响仲裁时限和程序的事项与仲裁庭进行交涉。”

Tao Jie

然而,仲裁程序的时限相对诉讼较为简短,在实践中对当事人却未必有利。“相对短的仲裁期间是许多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原因。”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亚东说,“但同时,这也可能成为一个风险。”

国际律所的律师对此表示赞同。“国内仲裁案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的时间期限太短,以至于外国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充分的案件准备工作。”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东京分所国际仲裁部的联席负责人 Craig Celniker 说,“有时候,仲裁庭组成后仅仅15天内就要举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仲裁程序一般不允许第三方参加也是仲裁的一个缺点。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徐三桥指出:“仲裁庭一般无权强迫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邢修松(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认为:“不能追加第三人使当事人利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多有不便,因此对于某些争议,需要分阶段进行。”仲裁程序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没有普遍使用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杰说:“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需通过法院进行,从当事人提起仲裁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存在时间差,容易导致保全失败。”

历史因素

仲裁制度中现存的一些其他问题,则通常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历史上,中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参加仲裁,尤其当他们是申请人一方时。7月份,在北京西城区法院举办的一个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会议上,一位法学家评述道:“无一例外,替代争议解决程序中,争议的解决往往需以原告方的让步为代价。”

Jim Qiu

仲裁的一裁终局也让中方当事人倍感忧虑。“主要的风险在于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且没有改变结果的机会,”耀良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邱靖解释到。润明律师事务所的王亚东律师对此表示同意:“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的实体问题上遇到不公正裁决,几乎没有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与有上诉机会的司法诉讼程序相比,这是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最大风险。”

外方当事人(他们习惯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作为仲裁机构)则对仲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的问题更为关心。“贸仲的程序有一些细微之处,可能被外方当事人视为对中国公司的照顾。”美富所的 Celniker 律师说,“例如,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一种外语作为仲裁语言,贸仲的规则还是允许仲裁庭’增加’中文作为一种语言。”

还有就是大家对程序腐败的看法。“腐败问题影响了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信任和使用频率,”一家有大量中国业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迪拜分所执行合伙人如是说。据一些外国律师讲,2006年前后,在某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中涉嫌偏袒外方当事人的仲裁员相继因贪腐被调查或被逮捕。

尽管很多律师都认为中国的仲裁环境已有所改善,但腐败的阴影仍将伴随中国仲裁很长一段时间。“贸仲过去在程序公正方面名声欠佳,并且在吸引声誉卓著的仲裁员方面也不成功,”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公司业务部律师张媛杰说。

尽管如此,为何当事人还是会同意在中国仲裁呢?其中一个确定无疑的原因就是成本优势。“中国的仲裁机制比起香港和新加坡的来说更为经济有效,”贸仲仲裁员迟少杰说。

其次,因为对国内仲裁机构较为熟悉的缘故,中国律师会建议他们的国内客户选择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我们总是建议客户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择贸仲、北京仲裁委员会(B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马杰说,“我们青睐贸仲和北京仲裁委,是因为我们更熟悉它们的程序,并且两家机构都有众多优秀的仲裁员可供选择”。

但是贸仲和中国其他仲裁机构面临着来自海外仲裁机构强有力的竞争。主要的几家国际仲裁机构都表示出在中国开展仲裁业务的兴趣: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于7月份在中国进行了路演,为的是吸引更多涉及中国的仲裁业务。律师、仲裁员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出席了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上海、北京和深圳召开的有关会议。最近宁波中院有关执行国际商会仲裁裁决的裁定(见下文),更是鼓舞了其在中国市场扩张的信心。

从地域上看,香港和新加坡是涉及中国业务的仲裁案件更为常见的目的地。“以我个人经验,跨国公司对中国香港或者新加坡更有偏好,因为这两个地区的仲裁法立法都基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的顾问及亚洲仲裁业务负责人郑寓仁说,“两个地区的法院对仲裁程序持坚定的支持态度,奉行不干涉主义,而且愿意在必要时采取临时救济和紧急措施”。(关于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介绍,请参阅帖子底部报道)

执行因素

有关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有效执行的质疑始终是制约中国仲裁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当事人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诸如ICC)时尤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当然,国内仲裁也会涉及到仲裁裁决能否执行的问题。

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张东介绍:“仲裁裁决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东还进一步指出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执行难的三方面原因:

  1.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 法院办事拖沓;
  3. 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存在偏见。

一些中国律师则强调了仲裁裁决由法院负责执行的积极一面。“中国法院系统为确保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专门规定了对涉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审核机制。”铸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苍雨春说,“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必须报至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以确保涉外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最近,在对中国(大陆)境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实质性的新进展。

200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核发了《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排》规定,作为一项规则,香港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且,即使《安排》第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的例外情形,这些规定也基本上没有超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列示的不予执行情形的范围。

“上述通知被许多人解读为中国法院再次表明了其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Ashurst 律师事务所的 Ronnie King 在其5月份的一项分析中指出。同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裁定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外国裁决(包括香港的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问题的关注。

在上述宁波案件中,中国被申请人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的临时仲裁庭作出的瑞士申请人胜诉的仲裁裁决提出执行异议(见《商法》第1期第9页的报道)。被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效,并且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本意是将争议提交给贸仲进行仲裁。

宁波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有效性的异议理由,其依据为:中国法律要求任何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应于首次仲裁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提出这一抗辩。为此,宁波法院赞同对该仲裁裁决作出执行。“此案件之前,人们普遍认为,海外仲裁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仲裁活动,或者更准确地说,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并作出的裁决不予认可,”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争议解决部门合伙人戴枫媚如是说。

关于这起案件是否将成为中国法院对在中国实施但非由中国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活动予以认可的前兆,引发了诸多猜测。在中国,法院裁决不具备先例效力因而宁波法院的裁定对其他法院并无约束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些对国际仲裁更为友善的解释和规定。”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亚洲诉讼业务部的负责人贝伟贤警告说,“但是各地法院掌握的尺度却并不一致。”

然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娄进波处长指出:“中国的《仲裁法》并未对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的问题作出规定,这是个空白”。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Robert Pe

一般认为,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会更容易得到执行。国内的仲裁机构也宣称仲裁裁决的执行并非难题。

据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建龙介绍:“多年来,只有极少数的外国裁决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被执行人不存在、破产、无可执行财产等原因。也有部分裁决是由于仲裁程序不当、仲裁协议无效等原因未被执行。还有个别被不予执行的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不熟悉中国的法律规定,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北京仲裁委的陈聪先生称,北京仲裁委作出的大部分仲裁裁决都得到了法院的执行。“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特别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仲裁裁决的执行。”他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的胜诉仲裁裁决获得有效执行。”

一些律师也就此表达了乐观的看法。“以我们的经验,负责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中国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核执行申请和作出决定时通常是非常勤奋和审慎的,” 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合伙人杨炎龙说。

其他律师还认为,中国法院现在对仲裁裁决执行(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的情况比十年前要好很多。“法院内部规定了汇报机制。”的近律师事务所的张永财说,“例如,如果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拒绝执行一项仲裁裁决,其在作出裁定前,必须上报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北京高院也同意拒绝执行,还需继续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当然,这一机制或许对在仲裁中遭受不公的当事人较为有利,但它延缓了仲裁整体程序的进度。“其缺点是三级法院实施此类审查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张律师说。

事实上,自中国批准《纽约公约》至今,据报道,中国法院仅根据公约中“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执行了一例仲裁裁决。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中国(香港)仲裁业务负责人 Cameron Hassall 介绍说。

国内裁决与外国裁决的界限模糊

在中国,人们对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的印象和看法似乎更趋于一致,不像先前对某个仲裁机构的印象更多的是基于其位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

然而,许多外国律师仍不推荐在中国进行仲裁。“应当避免在中国大陆仲裁,”McDermott Will & Emery 事务所纽约办公室的 Howes 建议说。美富所东京办公室的 Celniker 对此表示赞同:“中国的法律不够透明。中国法律应当更为透明,并且仲裁机构应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裁决从而使裁决结果更有预见性。”

一些中国律师承认,尽管中国近些年来在法律制度现代化方面颇为努力,但国际上对中国法律制度较低的认同度对其仲裁制度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许多跨国公司不选择贸仲仲裁的理由是因为他们对中国整体法律制度缺乏信心,”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刘育琳评价道。

润明律师事务所的王亚东律师认为这种对仲裁法律制度信任感的缺乏并非空穴来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几乎都会偏袒该方当事人,甚至被称为当事人的 ‘第二代理人’。尤其是执业律师出身的仲裁员,经常会混淆自己在案件中的身份。”王亚东律师还谈到对于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选择也很重要。“至于地方仲裁委员会,由于他们往往很难摆脱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一般来说,尤其在涉及当地当事人的交易中,我们不推荐外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环球律师事务所的邢修松律师认为,中国的仲裁机构必须“走更为专业化的道路,减少行政干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不过,总的说来,中国律师对仲裁制度还是非常拥护的。“我可以肯定的说贸仲具备有效解决国内及国际纠纷的能力。”国浩律师集团北京管理合伙人詹昊说,“贸仲制定了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相似的仲裁规则,并且认真地置备了涵盖优秀的国内外仲裁员的仲裁员名册。”

有些律师对于中国仲裁的辩护显得更为激进,他们善意提醒仲裁当事人,现实与想象是有差距的,不要因此对仲裁心怀偏见。“仲裁程序是专业的,但是往往为公众所误解,”
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执行合伙人徐家力说。他所说的“误解”是指参与仲裁的内外资企业对仲裁结果并没有合理的预期和充分的理解。

Xu Jiali

一些律师主张,有关中国法律和仲裁制度的负面认识已经过时了。“由于其他国家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传统负面看法,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执行总是为外国当事人所质疑,”耀良律师事务所的邱靖律师说。

竞天公诚的徐三桥律师也认为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在向前发展。“认为中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有效执行的批评者往往将目光放在过去,而非现在。”他说,“根据我们以往代表中外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经验,我们对在中国执行仲裁裁决是充满信心的。”

中国的仲裁机构,通常会驳斥国际上对于其程序、公正性和执行效果的批评。“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所以人们听到对中国仲裁的批评较多,”北京仲裁委的陈聪认为。不过,他补充道,当事人对其仲裁委员会的批评还是少数。“当裁决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时,人们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因此很少会谈论。相反,他们可能会大肆宣扬。”

尽管已有所进步,律师们还是在敦促中国政府尽快立法以更好地改善仲裁环境。“关键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以促进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并加强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李东力评价道。

在香港,尽管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供选择,但律师通常会考虑在大陆仲裁。“贸仲作出的裁决的质量较高,看得出来仲裁庭确实(为审理案件)付出了时间。”的近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张国杰说,“如果涉及复杂案件,贸仲的主任会任命一名专家甚至一个专家小组就相关法律问题给出建议。”

当然,律师们也注意到了随着中国仲裁机构开始改革,他们的费用也增加了。“采用当事人对抗模式的仲裁程序进程缓慢,并且仲裁成本和费用似乎也在逐步上升。”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陶杰说,“而且这种情况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为解决较小的争议,企业也许会考虑在仲裁前先行调解。”

仲裁员自身也对中国仲裁机构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很是自信——至少同他们的司法同行相比。“坦率地说,仲裁基于其真正的独立性及公平公正的高标准,在现今中国,比司法机构更值得信赖。”迟少杰先生认为。他还补充说道,令人失望的仲裁结果通常归因于律师的不称职,是由于律师选定了不适当或无经验的仲裁员而造成的。

律师事务所一致认为,选择合适的仲裁员是很关键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诉讼仲裁业务顾问罗必成提供了有关选择仲裁员方面的建议:“你想要指定的仲裁员是否以精力充沛、工作勤奋而闻名?要知道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卷宗很多。如果该仲裁员名气很大,那么安排合适的开庭时间通常会非常困难。而且,在某些领域,甚至连最好的仲裁员也没有那些审理过大量案件的普通法官更专业和富有经验。”

有时,客户自己要为其任命不合格的仲裁员的决定而承担责任。贸仲和其他仲裁机构置备的仲裁员名册中,都分别为当事人提供了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多达上百名的仲裁员人选。通常,每一方选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双方协商选定的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如果客户能够更关注于选择纠纷领域的真正专业人士来担任仲裁员,将更有助于降低有关风险,”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修明说。Xu Sanqiao

一些人认为,中国仲裁的负面形象应归结于市场营销的匮乏。“中国的仲裁机构应当设法提升他们的形象。”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东说,“加大对外宣传和推广的力度很有必要,这样能够促进国际上对于中国仲裁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其他人则建议,选聘更多外籍的仲裁员会给中国仲裁机构带来更多的权威。“中国的仲裁机构应当更加国际化,引进更多的外籍仲裁员,”铸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负责人刘建强律师说。他也同意宣传推广的必要性,“以便让更多国家的人了解中国的仲裁机构”。

“贸仲应当在独立性和透明度两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以提升其作为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形象,”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徐三桥律师说。润明所的王亚东律师认为:“为重塑当事人对中国仲裁的信心,贸仲和其他中国仲裁机构都应采纳广为人知的国际仲裁规则,而不是尝试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

仲裁制度渐趋完善

针对中国仲裁存在的缺点,为提升其国际形象,许多律师提出了几项容易实现的改进建议。“一是减少行政干预以达到真正的仲裁独立,二是改进仲裁员的薪酬体系。”环球律师事务所的邢修松律师说,“要提升仲裁在中国的地位,需要更多专业人士付出更多的努力。”

国际律师们认为中国的仲裁事业还在发展之中。“中国大陆的仲裁绝对比过去有所进步,尤其是2005年贸仲的仲裁规则作出修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权利之后。”奥睿律师事务所的贝伟贤律师说,“当事人可以约定中国人不得担任首席仲裁员,约定仲裁案件以交叉询问或证据交换等方式来办理,约定同一案件的仲裁员不能再担任调解员、调解员也不能再担任仲裁员。”

近来有关仲裁方面的变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对于外国当事人来说,中国的仲裁环境大有改善。“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在为外国投资者着想,”贝伟贤律师补充道。贸仲的于健龙秘书长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贸仲很愿意同国内及国外的同行一起携手合作,以探寻在中国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和仲裁方式,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共同促进仲裁的发展和进步。”

仲裁机构指南

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成立于1995年,目标是在贸仲之外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高效的仲裁机构作为选择。根据北仲的高级官员陈聪介绍,北仲审理的案件从受理仲裁到作出裁定,平均只需70天的时间。陈聪说:对于参加中国仲裁的当事人来说,仲裁员的素质是症结所在,北仲为此在提升仲裁员的素质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在列入北仲的仲裁员名册前,国内仲裁员候选人必须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通过仲裁员培训项目。”他说,“外国仲裁员毋需接受此种培训,但他们必须在国际仲裁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

对仲裁员施加此类要求使得北仲成为贸仲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北京金阙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孟霆如此评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传统上是一家以涉外仲裁见长的中国仲裁机构,从其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来看,恐怕也是世界上最为繁忙的仲裁机构。根据美亚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董光显介绍,贸仲在2008年受理了1,230件案件,几乎是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两倍,而后者在海外更为知名。

贸仲创建于1956年,而中国其他仲裁机构基本上都是设立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贸仲有许多外籍仲裁员。

贸仲除了北京总部,还设有深圳的华南分会、上海的上海分会、重庆的西南分会以及在天津的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贸仲同一些国际及外国仲裁机构结有战略合作关系。2010年6月,贸仲副秘书长杨春雷先生拜访了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另一家具有全球化雄心的地区性仲裁机构,以增进双方的友谊,双方还进行了专业等方面的交流。贸仲最近也在寻求同台湾的仲裁机构建立更好的联系。

孟霆律师认为,尽管贸仲北京总部有着很高的仲裁业务水准,“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业务水准却有可能低于当事人的预期。”不过,他相信贸仲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正在稳步朝着银行金融专业仲裁中心的目标迈进。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是一家在仲裁程序和公正性上均赢得交口称赞的中国仲裁机构。海仲的总部在北京,设有上海分会,是致力于海事和航运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据海仲副秘书长陈波介绍,海仲设立了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有助于确保仲裁员的质量。不过,陈波说,跟上物流行业发展的步调是海仲面临的主要挑战。

“我看过一些由海仲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发现它们同伦敦、纽约、巴黎或者莫斯科的海事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并没有太多不同,”美国尼克豪维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Michael Marks Cohen 说。Cohen 是海仲仲裁员名册中唯一的一名美国律师。

“中国海事仲裁存在的问题不是程序的公正性,而是对仲裁裁决的履行和执行。”Cohen 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称港仲)将其自身定位为涉及中国争议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并且即将庆祝其成立25周年纪念。最近被任命为港仲秘书长的鲍其安女士提到,在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中,香港都具备相当的优势。这些因素包括该地区是否批准加入了《纽约公约》、仲裁的中立性、社会法治、专业知识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香港多年以来都被公认为亚太地区的杰出仲裁中心,”她说。

鲍女士的前任是苏国良先生,他说香港仍旧是当事人普遍选择的仲裁地点:“以港仲为例,他们审理的涉及中方当事人的案件数量在持续增长。”苏律师现在是香港苏国良大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他认为香港仲裁所具有的中立性、地理的便利性、诸多具备专长和语言能力的资深律师和仲裁员可供选择、不断更新的仲裁法律、以及反应迅速、声名卓著的仲裁机构都是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的重要因素。

然而,香港的主要优势在于其采用与大陆不同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并且其法律基础更为完善。“许多外国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在中国仲裁。”香港博凯律师事务所负责亚洲国际仲裁及争端解决业务的合伙人邹德恩说,“因为香港强有力的法律及监管机制以及司法系统对仲裁非常支持,所以很多外国公司乐意在香港仲裁。当中国公司不得不选择中国大陆以外的仲裁机构时,它们也会优先选择香港。”

律师们说,港仲对标的较高的仲裁案件一直很有吸引力。“除非双方当事人是均中国实体,否则高标的案件的当事人都会选择在香港裁决。”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亚洲诉讼业务负责人贝伟贤说,“香港在选择合适的律师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这两方面非常有优势。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宁肯在适用法律上让步,也不要放弃约定在香港仲裁。”

奥睿所最近代理一家美国投资管理公司在港仲对一家香港上市的中国房地产公司提起仲裁,成功取得了一项要求该中国被申请人将1.64亿美元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的临时裁决,并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被申请人支付2亿美元本金和利息的和解协议。

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亚东认为,香港是中立仲裁地点的很好选择。“香港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仲裁地点,除非外方当事人是一家香港公司,”他说。香港的仲裁机构在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有着良好口碑,并且在中方和外方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而且,香港的仲裁机构通常允许中文作为仲裁语言,并且中方当事人从大陆到香港开庭也比较便利和便宜。看起来中国当事人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选择在香港仲裁;更重要的一点是,香港仲裁裁决能够在中国大陆得到认可和执行。

然而,一些香港律师则较为谨慎。“香港有更多富于经验的仲裁员,但是同中国大陆的仲裁员相比,两者之间并无素质优劣之分,而只是风格差异的问题,”的近香港办公室中国业务部合伙人及负责人张永财说。

美国富布莱特·贾沃斯基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Richard Hill称:“香港的角色是扮演更为国际化的仲裁中心。虽然香港总是有很多本地的建设工程和商事仲裁案件,但是现在它将自己成功地定位为中国和西方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理想的折衷地点。”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称自己为“世界商事组织”。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每年办理超过500件仲裁案件。

“涉及中国因素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通常很少在中国大陆开庭,而是通常在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国家进行。”胜蓝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国际仲裁业务部联席负责人 Brenda Horrigan说,“主要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有关设立仲裁机构必须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规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其他国外仲裁机构并未在中国大陆注册,因而通常被认为不符合此项规定。”

深圳仲裁委员会

据娄进波介绍,深圳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国内仲裁案件,当然它也办理一些主要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涉外仲裁案件。“这主要始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深圳出现大量来自香港的投资者和公司之后。”娄进波说,“其中常见的案件就是有关香港人购买深圳不动产的纠纷。”

上海仲裁委员会

根据上仲公布的数据显示,其2005年受理的案件曾高达1,600件,最近几年的受案量也一直保持在1,000件以上。

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雄心的体现,上仲还分别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成立了上海金融仲裁院、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和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三个分支机构,专门审理和解决金融、知识产权和国际航运方面的争议。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新加坡采用对外籍仲裁员在新加坡赚取的仲裁收入免税的方式来促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称新仲)的仲裁业务。新仲在与中国相关的仲裁舞台上业已崛起成为港仲的主要竞争对手。新仲宣称的优势之一是:新加坡是一个完全独立于中国的国家,而香港却不同,尽管后者保留了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中外双方当事人认为新加坡是一个更加中立的仲裁地点,”新仲中国区负责人葛黄斌说。

葛先生说新加坡的另一便利之处是与中国位于同一时区,其他可称道的优点为程序的便利性,包括紧急仲裁员条款和更为透明的费用结构。奥睿所的贝伟贤律师说新加坡政府在对新仲的推介上投资了大量时间和金钱。“麦士威议事厅的硬件设施令人印象深刻,而且这些硬件投入物有所值,正在产生回报。”他说,“香港很快也会有类似的设施出现。”

其他律师则较为谨慎,指出新仲事实上更侧重于东南亚市场。“尽管新加坡为了推介自身而付出了卓越努力,但香港仍然是亚洲领先的仲裁中心,”富布莱特·贾沃斯基律师事务所的 Richard Hill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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