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被认为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关法律理念、规范范式的融合。比如,源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条款反映在CISG第79条“履约障碍”(Impediment)中,该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当事方不履行合同但可免责的条件,即适用“履约障碍”的构成要件。
CISG没有官方解释,为尽量统一各成员方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鼓励各成员方报送各自域内诉讼、仲裁适用CISG的案例,并在官网上予以公布。从公布涉及CISG第79条实体规则内容的案例看,该条适用成功率不高,从1995年至2018年,共有39起案件涉及卖方主张适用的情形,其中卖方主张成功的有六起;共有20起买方主张适用的情形,其中买方主张成功的有五起。
报告案例述及不构成“履约障碍”的主要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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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仲裁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鸣。 北仲仲裁秘书郭馨对文章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