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并购的成功之道

作者: 彼得•纽曼,王勇和安明道
0
9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国公司看好美国市场寻求潜在并购目标公司和合作伙伴是有许多原因的,包括战略利益以及美国经济衰退导致部分行业估值持续走低带来的投资机会。总体上,就外国人收购公司控制权而言,美国是最为开放的市场之一。与中国相比,使用竞价拍卖的方法在美国更为常见,而收购方也需行动更快捷。中国收购方需对美国法律和并购交易文化的主要方面有所了解,并事先进行认真准备。本文将对美国并购实践中潜在的一些复杂问题,简述如下:

Peter Neumann
彼得•纽曼

妥善处理各方认知。即便完成一项美国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围绕对外国收购方的恐惧而产生的负面宣傳也会减少來自海外的潜在收购方的吸引力, 当该收购涉及历史悠久的消费品牌或涉及在美裁员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尤为严重。如果出售方认为中国(或其他外国)收购方不甚了解美国交易实践、较难打交道或者成交的可能性较低,便也会对此类收购方近而远之。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和美国投资方共同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安排经验丰富的美国人,以便控制此类业务风险。这些手段在减少对外资的偏见方面很有用处。

尽职调查和商业文化。当目标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时,收购方通常很看重向公众披露的文件。而非上市公司则需要更多地进行实地调查。为避免出售方出现“交易疲劳”而取消一项很有希望的交易,外国收购方应精选其尽职调查的问题,事先尽可能多地了解美国的行业。

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尽管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存有顾虑,CFIUS有一项明确的使命就是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狭义上的)。中国收购方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确认目标公司是否有敏感性业务,事先开展与 CFIUS 的非正式协商,成交前安排剥离涉及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任何资产,及限制外国收购方在经营管理敏感型业务中的角色,成功地应对CFIUS。虽然 CFIUS的备案是自愿性的,但中国国有企业应预见其美国交易将会被审查,故无论如何都应进行备案。非国有企业也应考虑事先予以备案。

劳工和工作场所的有关事宜。一家美国公司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可能取决于它的员工,包括高质量的管理层、技术和创新团队的能力。但同时,在收购完成后有可能需要裁员并削减成本。中国收购方应认识到在美国劳动法的执行通常比中国更严格,尤其在有关职业安全和工作场所的条件方面。工会有明确的法定权力。养老金和终止雇用引起的相关义务可能会对目标公司造成沉重的负担 。

特定的管理方面限制性规定。尽管美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比中国少得多,但一些关键性行业仍然限制或禁止投资,例如国内船运、无线电和广播以及发电和电力传输。

Aref Amanat
安明道

反垄断。通常对价不少于6,340万美元的美国并购交易需要进行 Hart-Scott Rodino(HSR)法项下的备案。并购双方可以与监管机构协商,通过预先剥离特定业务来减少监管机构的担忧,当收购将进一步整合仅有几个主要竞争者的行业时尤应如此。同时,反垄断监管机构要求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在成交前仍需作为独立实体相互竞争。成交前过度的信息

折价或破产目标公司。折价的资产可能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然而,由于美国经济中债权联合认购和证券化的水平,存在着传统的银行贷款之外多种多样的各类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外国收购方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程序,以及经验丰富的债权人(例如对折价债权进行投资的对冲基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将会如何主张他们的权利。

股东诉讼。在绝大多数涉及美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案中,不可避免地会有股东提起诉讼来质疑交易程序或估值。该等主张通常由激进的原告方律师提出,但他们旨在达成和解,而非针对交易本身的问题。外国收购方应对该等常见诉讼有所准备,并确保在交易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融资选择。通常美国法律并不限制外国收购方为在美收购融资而从美国银行贷款,并将目标公司的资产用作抵押。中国收购方(无论是在中国或是海外上市的公司)还可考虑以美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将其自身的股票作为收购“货币”提供给美国股东。

证券法。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的中国收购方需满足的披露要求可能与美国公司的披露要求并不一致。为了达成交易,一方可能需要与其挂牌上市的股票市场的监管机构就披露豁免进行谈判。如果成交后目标公司仍然是上市公司,中国收购方应当认识到,美国在披露与合规方面的要求比中国要严格得多。

税务。中国收购方应当考虑在一个对源于美国的股息具有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设立其收购的载体公司。其它重大美国税务问题包括收购融资中债权和股权的比例,美国对于收购债务的利息扣除等。对于免税交易,各方应密切关注适用于外国收购方所进行的收购的特殊税务规定。整体而言,除能源行业之外的中国公司在其全球化进程中尚处于初期阶段。通过充分的准备并在经验丰富的法律、财务和商业顾问的协助之下,这些公司可以有效地实施其美国并购战略,这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并加快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本土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


彼得·纽曼是美国GT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管理合伙人,王勇是该代表处的合伙人。安明道是资深跨境并购项目顾问、现居于中国。在加盟美国GT国际律师事务所前,他曾于纽约的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任职律师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