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提高并购交易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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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aises turnover standards for M&A anti-monopoly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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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24年1月26日全文公布了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申报标准规定》),并于同日正式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营业额申报标准,满足以下申报标准的交易会触发中国的反垄断申报义务: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修订前为100亿元),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修订前为20亿元);以及
  2. 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八亿元(修订前为四亿元)。

市监总局曾于2022年6月公布《申报标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除建议大幅提高营业额标准外,也提出新增一项同时考虑交易方营业额和市值(或估值)的混合性申报标准,以加强对交易金额偏高但目标公司营业额相对偏低的掐尖式并购交易的监管。但是,《申报标准规定》最终并未纳入这一混合性申报标准,而是继续根据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来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应予申报。

修订要点

《申报标准规定》修订前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可以追溯到2008年,旨在精准识别和审查可能需要进行市场竞争影响分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这一监管目的虽未曾改变,但较低的申报门槛似乎已落后于近16年的经济发展,无法准确反映当前的市场交易现状。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医药和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出现的掐尖式并购,即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收购初创或新兴企业以扼杀竞争对手、阻碍创新。很多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表达过对掐尖式并购潜在反竞争影响的担忧,但苦于被收购企业属于初创型公司,营业额极为有限,大多低于现有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从而免于申报。

这一执法困境也已引发全球范围内对反垄断申报标准的审视与修订。鉴于初创或新兴企业往往被认可具有较高的估值,从而导致较高的交易金额,德国和奥地利等司法辖区已采用新的基于交易额的申报标准来规制掐尖式并购。

市监总局对此亦予以关注,曾在2022年的《申报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引入兼顾目标公司市值(或估值)和交易方营业额的混合性申报标准,但该标准在《申报标准规定》的正式文本中被删除。一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市值的计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国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价格调整机制也让申报义务评估工作更趋复杂。因此在实践中,此类混合性申报标准可能会一方面增加市场主体评估自身申报义务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会降低执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虽然上述针对掐尖式并购的混合性申报标准未被最终采纳,但《申报标准规定》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营业额标准的改动,预计将减轻部分并购交易所面临的申报要求。

尽管需要申报的交易数量将有所减少,仍不应低估中国反垄断申报对交易可行性、交易结构及交易时间表的潜在影响,亦不容忽视触发中国反垄断申报的交易仍需要制定符合中国审查实践的申报策略。需注意,市监总局有权干预未达申报标准但确有竞争关注的交易,并且实践中市监总局已经对这部分交易采取执法行动。

低于新的营业额申报标准(但高于旧标准)且尚未于1月26日交割的交易有合理理由主张不再必须获得反垄断审批。此种情况下,交易方可考虑尽快与市监总局进行商谈,以避免因法规理解差异而面临未依法申报的风险。尤其是在将中国反垄断审批作为交割先决条件之一的交易中,与市监总局进行商谈对于交易方决定豁免、重新磋商或保留该等交割条件和相关条件履行和风险承担条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趋势

中国正在不断优化反垄断审查流程,促进市场上的并购交易活力,提高申报标准是这一努力的最新例证。此外,美国近期也提高了反垄断申报标准,据此,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应当在美国进行事前申报:

  1. 交易金额在1.195亿至4.78亿美元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的全球资产额或净营业额超过2.39亿美元,且交易另一方的全球资产额或净营业额超过2390万美元;或
  2. 交易金额超过4.78亿美元的交易(无需再考虑交易方的资产额或营业额)。

调整后的美国申报标准将适用于所有在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交割的交易。生效日期为上述申报标准在《联邦公报》公布后30天,即不早于2024年2月26日。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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