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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推出和中小板的活跃,为许多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与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第一次亲密接触”的机会。但是,日益严苛的市场竞争和执业规范会扼杀他们继续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轻舞飞扬”的梦想吗?作者:杨春雷

证券律师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成长而壮大,并且被监管部门赋予资本市场“守门人”的角色。然而,作为拟上市企业,他们更想了解的是,证券律师在企业上市及其他证券业务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好的证券律师应具备哪些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十二五”期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证券法律业务的数量和种类会有明显增加,复杂性和专业程度也会明显提高。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律师的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也日益严格,这对律师界会有怎样的影响,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又是否会因此而重新洗牌?

证券律师享有律师界“金领”的美誉,在人们心目中,证券律师的收费也处于律师收费“金字塔”的塔尖。然而,证券律师收费的真相到底如何?企业在聘请上市法律顾问时如何计算和支付律师费用才算合理?

答案皆在本文中,业界资深律师将为您揭开覆在问题表面的那层神秘面纱。

三驾马车,谁主沉浮

为企业上市提供中介服务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被形象地称为“三驾马车”。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毋庸置疑,保荐人是这三驾马车的领军人物,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工作显然也不可或缺,而律师事务所似乎处在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张利国 Zhang Liguo 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Grandfield Law Offices保荐人取得现在的“领袖地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国律师分析说:“一方面是因为证监会的要求”。证监会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公司要公开发行证券和上市,必须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推荐。“另一方面是律所和律师水平的良莠不齐造成的。”曾有投行私下告诉他,“有的律所,律师工作报告还得靠投行来帮助撰写。”这样的律所,显然不能起到律师在证券中介服务团队中应有的作用。他认为,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保荐人实际上扮演协调人的角色,负责综合协调;最核心的财务和法律工作还是由会计师和律师来完成。而且,优秀的律师团队“对法律问题的职业判断和处理一定要好于保荐机构”。那么,律师都可以为企业提供哪些证券法律服务呢?根据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衍生产品等。此外,公司上市前的改制和重组(包括私募融资)以及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持续信息披露也是证券律师的服务范畴。

证监会并非不强调律师的作用。曾担任证监会副主席的高西庆(现任中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美国华尔街律所工作。他推崇美国资本市场的做法,认为律师应当比其他专业人士更聪明,并且希望由律师来主导整个中介服务团队,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鲍卉芳律师介绍说。但是,鲍律师同时也指出:“律师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最终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业操守。”她接触过一些非常优秀的律师同行,精通法律、熟悉财务而且了解政策,在整个中介团队中无可争议地扮演着统帅或参谋长的角色。

李志强 Li Zhiqiang 金茂凯德 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Founding Partner Jin Mao Partners事实上,律师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与美国律师不同,中国律师在企业上市项目中不主持撰写招股说明书。但有的中国律所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速律师称,该所在宁波银行A股发行中作为承销商律师“实质性地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和统稿”,并且鼓励律师参与其他中介机构有关商业和财务尽职调查的讨论会,以提高律师对证券发行和承销等各个环节的了解。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志强律师特别提到,越来越多的律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和合法合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情商和经验至关重要

无疑,只有优秀的证券律师才能为企业提供过硬的法律服务。可是,评价证券律师优秀与否及服务水平的标准都有哪些呢?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年颁布,2009年修订),每年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然而,对于律所的证券法律业务,目前还没有一个公开的评价制度。

虽然缺乏正式的评价标准,但是从以下资深证券律师的介绍,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行业内公认的一些标准。

国枫所的张利国律师认为,评价证券律师是否优秀的标准至少有三个:第一,智商要高。要求律师具备好的法律业务技能,而且对上市公司制度和律师相关服务的理解要透彻;第二,情商要高。证券法律业务对律师的情商要求高于其他法律业务。一方面,证券律师要与企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律师在尽职调查等工作中不仅要能发现问题而且要能解决问题,即能够以企业可以接受的方式去说服企业改进和规范。另一方面,证券律师要很好地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特别是处在第一线的律师,需要灵活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敬业精神和个性化服务。在这一点上,他说,证券律师更多地像中医而非西医。律师提供的建议既要合法,也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不能为了上市这一短期利益而“削足适履”。

张涛 Zhang Tao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Jun He Law Offices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钢律师打了个比方,“律师就像厨师”,以此强调经验对于证券律师的重要性。实践中,丰富的经验和辉煌的业绩成为律所延揽新客户的“金字招牌”,而缺乏经验和业绩乏善可陈的律所则大多只能望洋兴叹、徒叹奈何。然而,事务所规模的大小并非决定律所实力和律师经验的决定因素。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涛律师认为:“大所也有经验不够丰富的律师,小所也有经验丰富和水平高的律师。”现实中,关键的一点是,不同律所在获取信息的途径、手段和方法上参差不齐。客户愿意找北京的律师,是认为“北京律师在把握政策、法规的及时程度和与主管部门沟通效率方面可能要比其他地方的律师有优势。”

的确,在现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核准制度下,与监管部门的顺畅沟通乃至良好关系的维护,无疑是证券律师成功吸引客户的关键因素之一。

没有律师不强调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重要性。如果律师不熟悉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具体规则而从事证券业务,无异于“盲人摸象”。但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律师认为,律师只是熟悉规则还不够,“好的证券律师要能够协助企业设法去满足规则,而非想法设法规避规则。”

第一次亲密接触

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许可制度。门槛取消了,理论上,所有中国律所和律师都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当时许多人都在质疑这一决定的合理性,担心会因此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和服务水准的下降。

迄今近10年过去了,上述担心看起来似乎有些“杞人忧天”。尽管新参与证券法律服务的律所名单在不断变长,但中伦所的郭克军律师认为,不变的是市场的“马太效应”和“二八定律”,即多数业务始终掌握在少数优秀的律所手中。

然而,没有任何东西是一成不变的。创业板和中小板的迅猛发展,给京沪之外的律所提供了与证券市场“第一次亲密接触”和一试身手的机会。本刊5月号的《创业易、守业难》一文的优秀证券律所和交易排行榜中,就有来自广东、浙江、湖南甚至内蒙古的多家律所榜上有名。中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唐金龙律师介绍说,证监会和全国律协正在计划开展证券律师培训,“希望进一步扩大证券从业律师队伍”;同时,证监会和司法部颁布的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为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设置了无形门槛”,有效保证了证券法律服务的质量。

陈巍 Wayne Chen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处于行业排头兵位置的京沪律所深谙“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他们不仅对律师个人按照上述优秀证券律师的标准从严要求,而且还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建军律师说,该所采取了“资格认证+内部审核”的双保险制度,只有经过内部审核且符合标准的律师才被允许从事证券业务。中伦所的郭克军律师更是自豪地宣称,该所证券团队的合伙人一直活跃在具体工作的第一线,“律师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就是项目的实际承办人和负责人”。相反,有律所的合伙人在拉来客户后可能就会对项目不闻不问。据通力律师事务所的陈巍律师介绍,企业逐渐认清了这一点,因此他们在选择律所时也会要求“牵头合伙人实质参与项目”。

奖勤罚懒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涉嫌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其董事长目前正在接受刑事调查。这就是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绿大地”案件。

有律师承认,对于上市过程中涉嫌造假、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有不可避免的责任。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纬在有关场合也表示,有些律所存在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律师勤勉尽责不够、法律意见水平不高等问题。

2010年10月20日,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参见本刊第2辑第2期第17页的报道)。《执业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并从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工作底稿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这既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提供了业务规范和指导,也为查处律师未勤勉尽责案件提供了认定依据。”据悉,证监会自2007年以来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而且今后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的处理将更严肃。

郭克军 Guo Kejun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Zhong Lun Law Firm律师们又是怎样看《执业规则》的呢?大家对其积极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有助于规范证券法律执业活动,提高证券法律服务水平。中伦所的郭克军律师认为,“《执业规则》可以起到奖勤罚懒和优胜劣汰的作用”。

所有律所都根据《执业规则》对内部工作程序和审核制度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调整。例如,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远律师介绍说,在《执业规则》颁布后,该所有针对性的对原有内部执业规则进行了调整。

有些律师则强调,自己所在的律所一直秉持严格的执业规范,与《执业规则》的内容高度契合,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国枫所张利国律师说,该所的“双内核”制度甚至比《执业规则》要求的标准还要高。

带“脚镣”的舞者?

刘钢 Liu Gang 通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然而,金无足赤。“《执业规则》的部分规定有些拔高,甚至比国外类似规则还要严格、标准还要高,实践中难以实现。”通商所刘钢律师如是说。与刘律师持有同样观点的律师不在少数。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晓燕律师指出,《执业规则》颁布后,监管部门更强调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时的独立核查能力;不像以前,律师可以更多地依赖来自第三方的证明文件。她举例说:“对于企业涉及到的境外诉讼,中国律师以往只需引用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即可。但是现在,监管部门希望中国律师从一般常识角度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发表意见。”实践中,在就一些具体项目要求律师反馈意见时,监管部门会提出更高的核查要求。“监管部门会询问律师一些关于财务、环孔晓燕 Kong Xiaoyan 天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Tian Yuan Law Firm保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有时甚至会问到行业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这些宏观问题。”该所另一名合伙人史振凯认为,“这显然超出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认知范围。”

《执业规则》第11条规定,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到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和面谈方式进行查验。律师们对此要求颇有“微词”。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国新《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这条规定在实践中未能鲍卉芳 Bao Huifang 康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Kangda Law Firm成为律师手中的尚方宝剑。康达所的鲍卉芳律师坦言,律师持执业证和事务所证明到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走访调查,不是特别管用,“有时候不得不靠企业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律师才能较顺利进行实地调查和面谈”;而有时候,根本不得其门而入或被拒之门外,只好通过拍照等方式证明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义务。她还指出,《执业规则》更多地只是一个框架性和原则规定,有些规定不够明确,例如《执业规则》与证监会有关法律意见书格式和内容的规则应如何衔接,《执业规则》要求核查的事项是否都应包括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敏律师认为,《执业规则》为律师勤勉尽职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划定了边界,有利于对律师的保护;但是“没有考虑现实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核查事项的外延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扩大。”她解释说,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物权登记不规范、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协议文件的签署不规范(存在各种形式的代签)。这些都直接对律师的调查工作构成不利影响。该所合伙人王冰律师以企业涉诉情况的查证为例进行了说明。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诉讼信息查询平台,实践中难以做到掌握被调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的完整信息。“如果在穷尽了所有合理查询手段后,也没有发现被调查对象有涉诉情形的,我们只能推定(被调查对象)不存在涉诉情况。”王冰律师说:“当然,我们会详尽和如实地向证监会披露我们的整个调查过程。”

好在,律师们都有一双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慧眼。海问所的刘速律师指出,《执业规则》第8条对于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除了强调“审慎性原则”外,还同时规定了“重要性原则”。这说明,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时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君泽君的王冰律师表示认同,他说:“其实重要性原则早已成为律师实践中遵循的惯例。律师尽职调查时,会在重要性、关联性和审慎性三者之间作出平衡。” 康达所的鲍律师也强调,从证监会对律师处罚的案例来看,监管部门更看重的是律师对勤勉尽职义务的履行,但并不要求律师对所有问题的判断都做到绝对正确、不能失误,因为有些问题“在法理上都一直存在争论和探讨”。而对于律师们普遍较为忧虑的走访和访谈问题,在君泽君的李敏律师看来,也并非那么可怕。根据《执业规则》的规定,她说:“即使访谈笔录没有得到被访谈对象的签字确认,也可以作为律师法律意见的依据。”

看起来,《执业规则》并非桎梏舞者的脚镣,而是舞者脚下的那双舞鞋。证券律师要实现轻舞飞扬的梦想,需要与舞鞋的恰当磨合,而非削足适履。

律师定价权:一个伪命题

创业板的蓬勃发展直接带动了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的壮大。上至京沪的大腕级证券律所,下至曾经名不见经传的地方律所,无不踊跃参与,一时间“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世人皆有好奇之心,于是有人猜测各家律所一定在这波“淘金潮”中赚了个盆满钵满,还有人提出了“律师定价权”的概念,按照律所收费与企业募集金额的比例,为各家律所排定了“江湖座次”。真相到底如何呢?

国枫所在市场份额和定价权评比中均排名前五。张利国律师称,该所收费水平的确一直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这是因为该所可以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律师工作质量得到客户的认可,认为其较高的收费物有所值”,但这并不能说该所就具有较高的定价权。

相关报道提到,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煤机)上市项目中仅收取33万律师费,在律所定价权排名中垫底。对此,鲍卉芳律师有些哭笑不得,她解释说:“这可不是全部律师费,这是客户基于对本所律师付出的辛苦工作的认同,在上市发行后增加支付的律师费。”

大多数律师并不认同律师定价权这种说法,因为与承销商按照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不同,律师收费金额与企业上市融资金额之间并不成正比关系。

律师们说,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上,无论是客户还是律师,大家都没有定价权。最终的收费标准是客户与律所协商确定的。而且在实践中,各家律所大都采用业内约定俗成的计费方法,并且坚守业内默认的最低收费标准。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莹律师指出,律师费的基本计算公式是“成本 + 合理利润”。

王冰 Wang Bing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JunZeJun Law Offices君泽君的王冰律师进一步对律师费的具体构成进行了解析。他认为,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的计算要考虑四个因素:第一,律师完成项目所需的标准工作量;第二,项目的法律复杂程度;第三,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成败风险或律师的执业风险权重;第四,项目可能为律所和律师创造的衍生价值。当然,他也提到,实践中会有客户因为满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而额外支付一定的奖励金额。

但是,“暴利时代早已终结,现在只能算是苦力时代。”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猛律师的说法有些自嘲意味,但却一语道破天机。他介绍说,律所证券业务的收费最近10年几乎是“原地踏步”,而律所的房租、办公和人力等各种成本却是一路见徐猛 Xu Meng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V&T Law Firm涨。

但是,不是所有律所对于找上门的客户都会“愿者上钩,照单全收”,而是要进行甄别和筛选。君合所的张涛律师说,他们在与拟上市的客户沟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初步审查企业是否满足基本的上市条件。如果不符合,则要看该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合理调整后能否达到上市条件;二是看企业老板(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团队的心态,专心和踏实做事业的心态对于企业上市特别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国枫所在选择客户的同时,还会同时帮助客户分析其到底有无上市的必要。张利国律师说,对于来找自己咨询上市的企业家,他经常会问这样几个问题:企业的业务有没有碰到天花板?你自己有没有要把企业做大做强的想法?企业如果要做大做强,对资金有没有大的需求?

律师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然而,该条还强调律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看来,除了敢于向客户说“不”外,律师的肩上还被监管部门赋予了更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下一块奶酪在哪里?

除了创业板、新三板和国际板这三块大蛋糕外,资本市场法律业务的下一块奶酪在哪里?

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或许是其中的一块。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的吕琰律师提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10年4月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我国金融期货的空白,改变了市场单边运行机制。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可能会成为热点。深交所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0年,深市主板公司净利润排名前20名的公司中,一半以上实施过整体上市、行业整合、海外收购等不同形式的并购重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是2010年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此外,海问所协助多家外国投资人完成了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该所合伙人刘速律师认为,这将成为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再融资的一种常用手段。“红筹企业收购A股上市企业也成为趋势。”通商的刘钢律师称:“如果5年后人民币完全放开外汇管制,会有更多这样的交易。”

观韬律师事务所在中石化230亿元可转换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中,担任了承销商律师。这次债券发行的金额惊人,但更吸引人的似乎是人民币债券海外发行的趋势。2010年,海问律师事务所成功协助多家客户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和认购的人民币债券。

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张铭副主任认为,中央企业在逐步将存续企业消化之后将实现整体上市。海问所的刘速律师也注意到了这一趋势,并且预计有关政策可能会在近期颁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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