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当地成分要求: 中国能源企业能否成功应对挑战?

作者: 斯伟庚,威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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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政府2006年在海岸外的盐下地层发现了大量油气资源后,开始积极发展海上油气工业以增加财政收入。为此,巴西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增加当地成分要求,由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作为独家供应商和主要开采承包商,并为巴西造船企业的新船舶定单提供优惠融资。

Geir Sviggum 斯伟庚 Wikborg Rein 威宝律师事务所
斯伟庚
管理合伙人
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

通过招投标授予的特许经营合同由巴西国家石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管理局(巴西油气管理局)监管实施,并通常会包含如下条款:如果巴西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交货安排和质量不输于其他国家的供应商,企业应当购买巴西的商品和服务。同时,特许合同也规定采购程序不得歧视巴西当地产业。

过去的十年里,中国能源企业利用廉价的中国技术工人和原产于中国的设备和零件压缩成本,在和国际对手的竞争中取得了优势。但如今随着巴西国力的日渐强盛,开始关注本国产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必须加倍努力才有可能保持在巴西市场的竞争优势。

当地成分要求

巴西油气管理局在授予特许经营权时,通常将投标者使用巴西当地商品和服务的比重作为重要参考因素。2003年以前,投标者可以自行决定这一比重。而2003年以后,投标者被要求遵循巴西油气管理局设定的当地成分最低标准,随后又陆续有一些新的规定。如今,投标者需要保证项目的每一分部和分项都符合巴西油气管理局在其有关表格中规定的当地成分最低标准。

2004年7月,巴西油气行业发展计划发行了一本“当地成分手册”,介绍了如何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计算相关产品、系统和服务的当地成分含量,该计算方法参照了巴西经济社会发展银行采用的财务计算方法。

2010年12月,巴西政府出台12351/10号法令,引进了盐下地层和战略油气区域的产量分成制度。矿业能源部有权向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建议在产量分成协议中可以采用的技术和经济参数,包括当地成分要求。根据该法令,当地成分是指原产于巴西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与来源于其他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之间的比例。

该法规定,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系盐下地层和战略油气区的独家生产经营者。

根据上述新实施的法规和政策,当地成分要求已经具体体现在油田服务、设备采购和原材料供应等协议当中。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服务协议中就含有如下常见的当地成分要求条款:

承包人承诺与巴西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有效期为整个营运期。承包人每年末就其在巴西境内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应等于或高于当年度合同价款(发票金额)的XX%。合同价款包含进口税、税金和关税,人工费用,培训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运营成本。

对巴西造船企业的积极影响

为了满足特许合同对当地成分含量的要求,巴西国家石油公司通常也会要求其供应商遵循这些标准。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或浮式储油卸油船的船体约占整船总价的70%,因此造船承包商不得不在巴西当地制造这些船体。此外,巴西商船基金与巴西经济社会发展银行还规定了一些(有利本地企业的)特殊的融资条件。这两项因素是巴西造船业得以重生的重要原因。

但是,巴西的商品和服务比国外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高出约30%。诸多因素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包括本地技术欠发达、巴西大型企业的缺失以及巴西企业在税收上处于不利地位。20世纪90年代,巴西开始实行大幅减轻外国企业税负的特殊税收政策,政策的初衷原本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积极投资巴西相关产业,但是现在却成了制约巴西本国企业发展的障碍。

挪威模式

为了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石油产业,巴西有意识地借鉴了挪威的监管模式。挪威在勘探开发北海之初,其本国企业也曾面临着与巴西企业类似的挑战。1972年,挪威建立了一套有利于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制度,即在价格、质量、交货安排和服务方面如果条件相同,企业应当优先考虑挪威的商品和服务。挪威同时还出台政策,鼓励挪威与国际企业之间进行知识技术转移和研究合作。此外,挪威成立了商品和服务办公室,负责监管国际石油公司在挪威进行的承包和采购活动。这些保护措施在挪威1994年加入欧洲经济区之后被废止,但是当时挪威已经成功培育了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和多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石油服务公司。

不只是巴西,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对当地成分的要求,国际能源企业已经学会了如何应对这些要求,中国企业现在也必须迎头赶上。面对国际产量分成协议、油田权益收购协议和油田服务分包合同中的当地成分条款,中国的国有石油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将中国的技术工人和产品与巴西当地的产品和石油工人进行整合。这么做无疑会触动中国企业的原有利益,但是,如果他们希望保持竞争力,那么就必须扬长避短——规模效益、国有银行融资、被低估的人民币,再加上在商品采购和人员搭配比例上精心应对,他们就能确保自己的成功。


斯伟庚律师是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管理合伙人。他的客户包括政府、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其能源行业的客户既有私营企业也包括国有公司。斯律师同时还担任挪威商会上海分会的主席。相关法律问题,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与他联系:电话 +86 21 6339 0101或电子邮件 gsv@wr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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