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最新发展

作者: 王亚东和润明律师事务所
0
44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中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比如,并不是所有的基层法院都能够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再比如,知识产权的级别管辖也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最新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某一纠纷发生后,究竟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这是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于201021日起执行。《通知》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进行了调整和统一:

王亚东-Wang-Yadong-润明律师事务所-Run-Ming-Law-Office
王亚东
执行合伙人
润明律师事务所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

(1) 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但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

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受案标准为,(1)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另外,此通知还明确规定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特殊类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对于级别管辖异议的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11日实施,至此,对于法院级别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也同样适用于本司法解释。

高嵩-Gao-Song-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rtner-Run-Ming-Law-Office
高嵩
合伙人
润明律师事务所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为此,一系列问题随之而生:

  1. 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下发过有关文件承认当事人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同时明确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不作书面裁定,当事人因此也就无法上诉,导致在实践中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扰乱管辖秩序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
  2.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明知其对某一案件无级别管辖权,但出于诉讼费收益、地方保护或者其他考虑,在对该案件受理前或者受理后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其审理; 还有,对于上级法院将其拥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形,当事人无权提出异议。这些做法严重扰乱了管辖秩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必须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一些原告趁机在答辩期满后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按照追加后的诉讼请求,案件本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可是由于答辩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无法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都逐一给予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权利。

  1. 《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级别管辖的异议,受理法院无论认为是否有理,都必须作出裁定。当事人均可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2.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3. 《司法解释》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相继实施,既可以将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到基层法院,相应减轻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同时也为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以避免一审法院违规受理案件并甚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的发生。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合执行伙人。

高嵩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un Ming Law Office 润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

新华保险大厦1806室

Suite 1806, NCI Tower,

12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 Postal code: 100022

电话 Tel: +8610 65693511

传真 Fax: +8610 65693512/13

www.runminglaw.com

电子信箱 E-mail:

wangyd@runminglaw.com

gaos@runming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